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546576 上传时间:2023-07-19 格式:PPT 页数:21 大小:1.5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ppt(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引例131:从GITIC看破产震荡,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作为债务人向广东高院申请破产。1月15日,广东高院立案,16日,法院宣告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003年2月28日破产程序终结,历时4年,但继续保留清算组(国外一般要8-10年。香港一家银行破产案,1991年就立案,到2003年也未审结)。因其政治意义和国际影响,受到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办案效率非常之高,也花了4年时间进行清算!政府重视,清算组3任组长武捷思、董红、刘昆分别为省府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法院更是高度重视,吕伯涛院长亲自任该案领导小组组织。省法院集中全省

2、法院力量,统一指挥和调度,投入全省58个法院500多名法官,法警,出动1万多人次,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竭力追收其境内外财产。偿还财物通知书发出600多份,执行案件280多件,涉及金额近180亿元。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63层)的拍卖,就拍了3次(2001年12月18日、2002年1月30日、10月18日)。这种追收力度不可谓不高,扣除清算费后,最后到201家债权人手上只有区区25.36亿元,破产债权清偿率达12.52%。烧高香了!,一、破产与破产程序(一)破产1、含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一种事实状态。(1)其债

3、务已经到期(2)以其全部财产无法清偿该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困境破产清算!,(二)破产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破产清算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二、破产类型与法律适用,(一)破产类型自然人破产法人破产非法人团体破产(二)法律适用1、国外因破产主体而异2、中国统一适用破产法:企业法人破产!,三、破产事由,(一)立法例列举主义:英国、澳大利亚、香港概括主义:绝大多数折衷主义:英国破产法(1986)(二)概括性事由1、不能清偿2、停止支付3、资不抵债,四、破产法的综合性与多元目标(一)性质:综合性1、兼有企业法特征的债务清偿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3、浓厚公法色彩的私法(1)作为一般执行程序

4、,破产程序法均为公法规范。(2)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限制。(3)为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社会震荡,政府往往对困境企业予以救济,使其能够东山再起。,(4)为避免因自然人破产而增加社会救济对象,加重社会负担,各国大多准予为其留下维持生计的自由财产。(5)基于社会政策之考量,注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目标1、企业价值最大化2、公平分配3、社会稳定,引例13-2:东山再起的粤海 五、破产制度变迁(一)(一)从债权人本位到免责主义1、债权人本位主义 十二表法:准予债权人卖债务人为奴隶,甚至杀死;如有多个债权人,还准予其分享出卖之价金或分割尸体。“bankruptcy”源于拉丁语“banca rotta”:

5、砸烂摊位,对债务人人体执行虽受到限制,但债务人监禁制度依然存在。英国直到破产法(1926)才取消该制度,美国从19世纪中叶才自纽约州开始陆续禁止监禁债务人,曾参与美国宪法制定并被尊为美国“国父”之一皮博特莫里斯,就因从事土地贸易而破产,也偿到了费城债务人监狱的滋味 债权人本位还意味着,债务人不因破产而免责。2、免责主义的兴起 源于英国,进而英美法系,最终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我国自然谈不上破产人免责问题,3、破产人免责方式英国澳大利亚德国(二)从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到企业价值最大化1、概述 2、和解3、重整,七、破产立法与全球竞争体制下的破产法改革,(一)破产立法例无不采用单行法形式。我国采用民商合

6、一模式,破产法自然采用单行法形式。大多数采用统一破产法模式。(二)全球竞争体制下破产法改革八、我国破产立法及其改革(一)古代与近代中国破产立法我国古代并无破产制度,父债子还之观念根深蒂固。近代破产立法:始于清末,(二)新中国的破产立法1、改革开放前的破产规范性文件2、改革开放后的破产立法(三)我国破产法改革1994年开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便根据八届人大立法规划,着手修订该法;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获通过,真可谓十年磨一剑!,其创新和突破:(1)扩大了破产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均纳入其调整范围。(2)规定更为系统明确,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可操作性更强。(3)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的管理人制度。(4)推行债权人自治。(5)规制破产违法行为。(6)高度重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7)确立有限的、有弹性、有张力的跨境破产原则。(8)“新老划断”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