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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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 2007.10.1-247条,调整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自物权: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物权: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物权分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他物权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117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170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

2、的特征(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角度理解),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具排他性;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设立法定主义;优先性;追及力对抗不法占有人。,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客体主要是行为;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设立意思自治;平等性;仅约束特定当事人p.155。,物权原则,法定原则:不容许当事人自行创设!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区分原则本质是 区分 债权和物权主要体现在所有权处分及相关买卖合同上,案例分析司考题,曹某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

3、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解析:据9 I 物权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钱某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钱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由物权法15条的规定可知,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解析:

4、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曹某履行不能。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06 I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5、;(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债权、货币、记名证券、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如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后果:如果让与人是 所有人 所有人的代理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遗产的执行人,善意取得制度法律后果:106 II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原物返还责任:让与人嗣后又取得标的物的,无论取得原因如何,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动恢复为原所有人所有,让与人不能善意取得!,!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07 VIP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6、。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符合普通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06 I经过两年期限否则都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可向权利人请求支付购买时所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费用后享有对无权处分人的追偿权。,2009-53.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

7、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车,可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通说认为,拾得遗失物与违法所得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本题中,如果甲提出丙取得该自行车是通过拾得或盗窃方式取得的,无论乙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恶意还是善意,甲都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因此,ABCD项都选。,共有,共有的主体为复数。在法律上多个共有人在一个共有标的物上只享有一个所有权!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

8、同共有:各共有人权利义务完全平等。一般存在于具有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之间。,103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104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94普通事项的管理权9698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税款、保险费、赔偿金、改良费(非重大修缮),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 vip97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

9、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 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0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价格为主要因素。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款。,1.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之数个共有人同时表示愿意购买时?优先购买权针对于存在非共有人的情况,即有外部竞争关系时适用。同为共有人时,由转让人自行决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vs.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物权优先原则-按份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参考答案:D解析:在本题中,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B两个选项错误。同时乙是在按份共有下的优先购买权,而丙则是租赁合同项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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