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主体》PPT课件.ppt

上传人:小飞机 文档编号:5554998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PPT 页数:90 大小:5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商务主体》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0页
《电子商务主体》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0页
《电子商务主体》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0页
《电子商务主体》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0页
《电子商务主体》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子商务主体》PPT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商务主体》PPT课件.ppt(9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第三节 电子商务企业第四节 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引言: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信息产品与信息权利如:电子书刊、电脑软件、影音资料、游戏等,在线交易的直接模式,在线交易的直销模式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直接“见面”或“联系”,并由此建立交易或服务法律关系的,通常不易引起混淆。但是,这种交易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消费者只有在知道该企业的站点或域名的情况下才能登录到该企业网站,进行浏览、购物,它也不能同时直

2、接浏览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网站,而在中介模式下,就可以方便地做到这一点。,在线交易的中介模式,通过网络商品中介进行交易具有许多突出的优点:第一,网络商品中介为买卖双方展现了一个巨大的世界市场。以中国商品交易中心为例,第二,网络商品交易中心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交易中“拿钱不给货”和“拿货不给钱”两大难题。第三,在结算方式上,网络商品交易中心一般采用统一集中的结算模式,即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统一的结算账户,对结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有效地避免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资金截留、占用和挪用,提高了资金的风险防范能力。,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一、主体的概念二、主体的分类三、主体的特征,一、主体的概念,电

3、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思考:比较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商事主体,共性:电子商务主体本质上仍然是商事主体区别:(1)进入市场的难度(2)运用的营利手段(3)主要表现形式(4)商事活动范围(5)行政监督管理层面,二、主体的分类,1、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 以主体的法律属性为标准 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两种类型:(1)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传统企业(2)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辅助服务的现代互联网服务企业 如ISP、ICP,2、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 以是否直接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为标准 间接主体包

4、括:(1)网络服务提供商(2)电子认证服务商(3)在线金融服务商(4)货物配送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按照网站经营者在信息传输中的作用区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接入服务提供商 主机服务提供商 大多数网站承担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双重角色。,三、主体的特征,1、主体表现虚拟性2、主体属性不确定性3、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4、跨地域性,第二节 在线自然人用户,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在线自然人用户是指借助电子化手段参与电子商务

5、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人,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1、民事权利能力 在线自然人用户本质上还是自然人,因此,有关自然人的传统法律制度依然适用于在线自然人用户。2、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参与电子商务的行为应该采取更加宽松的原则。3、民事责任能力 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民事责任能力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其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以行为时是否有识别能力为一般标准,但在例外情况下也适用公平原则。,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1、网络隐私权(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个人数据隐私权 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3)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软件嵌入;搜索引擎;木马、黑客程序;

6、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博客、播客等(4)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完善,2、虚拟财产权(或财产利益)是指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有三种形式:(1)存储形式(2)效用形式(3)感知形式,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1、现行法律缺陷 对于自然人是否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因应之策 对于自然人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问题,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关于允许自由商人和小商人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以及间断性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商事行为的成熟执法经验。,易趣用户欠费案,原告: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趣”)被告:刘某 2001年1月1日被告以“本田一郎”为用户名

7、注册成为易趣用户,同年3月31日又以“Jalisen”为用户名在易趣注册了另一个用户帐号。被告注册后,即使用上述两个用户名在易趣网交易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从事销售活动。在刘某注册时,易趣网络交易平台实行免费服务,但未约定提供免费的期限。,2001年7月1日,原告开始向其用户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并在网上发布修改后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后该协议书再次作了修改,其最终稿于2001年9月18日作了公证,并在易趣网发布再次供新老用户确认。此后,被告先后确认了原告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原告的网络交易平台。至2001年9月17日,被告的两个用户帐号拖欠使用费共4336.6元。2001年10月24日易趣公司

8、以刘某违反双方间网络服务协议为由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法律问题:合同主体是谁?网络用户注册资料真实问题,第三节 电子商务企业,一、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站二、网站的概念及分类三、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四、网站设立人的义务与责任,一、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站,1、网站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也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站的法律主体是网站的设立人。2、电子商务企业的规范仍然遵从传统的规定,而网站却难以依据传统的法律进行规范。,二、网站的概念及分类,1、网站的概念2、网站的分类(1)按照设立人的性质进行分类(2)按照功能进行分类(3)按照是否营利进行分类,三、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

9、务管理办法)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第8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2、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第5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注意:这是一种前置程序,不论其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3、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第9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10、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4、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第6条 注意:经营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第7条 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企业登记 网站名称的注册 注意:网站名称登记并不是网络企业成立的前置条件。,四、网站设立人的义务与责任,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1)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2)提示身份的义务(3)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4)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5)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2、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1)提示身份的义务(2)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

11、供服务的义务(3)不得发布非法信息并删除非法信息的义务(4)信息监控的义务(5)记录信息的义务(6)保密的义务,补充:在线企业(在线商店)的设立中的法律问题,网上商店和网上交易平台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有四种说法:(1)合伙关系说(2)租赁关系说(3)居间关系说(4)技术服务关系说,关系图示:新型服务合同关系 服务提供方 服务接受方,交易平台网站,设立网上商店的企业,结 论,交易平台网站与设立网上商店的企业之间构成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新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服务提供方是网站,接受方是企业,服务的客体是服务行为。之所以说它“新型”,是因为它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为他人提供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全套服务,不仅包含的

12、内容广泛,而且这种服务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因此使他们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作因素,但这种合作绝不能构成合作经营。暂且称之为“在线企业(专卖店)设立合同”,专卖店设立合同的基本内容,1合作目的2专卖店设立的条件3专卖店页面要求及其制作4网站服务内容5网站收益及其支付方式6网上交易主体的公示7双方相互合作义务8营销及其合作9在线企业(专卖店)的关闭10其他条款,网上购物索赔案,2000年6月,上海某大学学生杨小姐从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订购了一瓶市场价为168元、专卖店价为88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喱”。易趣网上的广告称该产品系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并使用KOSE公司的商标。但实际交货后

13、,杨小姐发现自己订购的产品上的商标与日本KOSE公司的商标不符,且所标地址也与日本KOSE公司的地址不符。此外,该产品上印有的日文产品介绍也是错误百出。,为此,杨小姐便将易趣网告上法庭,认为易趣网作为国内知名网站发布虚假商业信息,诱导注册会员购买假货,欺骗消费者,应当依法赔偿其一倍的价款,并赔偿其为保全证据而支付的公证费400元。被告易趣网认为,网站只是为商家及消费者提供一个销售平台,网站的责任仅在于协助买卖双方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网站与商家的合作协议是相当明确的,交货、收款、出具发票均为“商家”。双方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与“美美化妆品专卖店”之间,故被告不应承担该责任,认为该案不适用消费者

14、权益保护法。,本案法律问题:,1、网站与美好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2、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谁?3、易趣网对其发布的虚假商业信息是否要承担责任?4、因商业信息虚假遭受损失,消费者可以获得怎样的特殊保护?5、消费者起诉网站或者起诉美好公司,应分别依据什么合同?,第四节 电子商务主体的义务,一、认定的必要性二、认定的基本原则三、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一、认定的必要性,1、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而言2、从电子商务主体权益维护的角度而言,二、认定的基本原则,1、主体真实原则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3、主体公示原则思考:企业是否可以在网上设立与企业名称或商号不一致的在线商店或窗口。比如,现实中的企业称

15、为“家乐福”,在网上是否可以设立“乐家福”专卖店?,三、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1、经营性网站的认定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是经营性网站主体身份证明。2、网上商店的认定 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直接监管改变成间接监管,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网上商店进行认定并要求后者依据协议对其身份进行公示。,网易,你到底是谁,原告网名sz1961sy(原名:沈阳)于2001年5月29日在千龙网上发表了原创文章开枪,为CHINABYTE送行。不久,原告在被告所属的网易网站上发现此文。认为被告的转载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经原告委托律师与被告交涉,被告均无理拒绝。于是将网易的设立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

16、有限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难题是网易到底是谁?因为被告并没有就侵权是否成立进行答辩,而仅指出:“网易网站不是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所以,原告的起诉主体有误,请法院驳回其诉讼。”,其所列举的理由如下:1、“网易”的ICP证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持有。2、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没有“ICP”这一经营项目,作为外资企业,它不能经营网站;3、2001年10月22日发下来的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亦标明,“网易”网站的所有者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此,网之易信

17、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是“网易”网站的所有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网易主页的公示信息,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一、网络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一、网络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1、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2、网络侵权的责任 利用网络侵权仍然应当适用传统民法中“谁侵权,谁但责”的原则。,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一)国外立法经验1、欧盟欧盟电子商务指令(1)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2)主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 但是,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情形下均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责任。,2、美国 数字化版权法1998年(1)美国对ISP的版权侵权责任作出了系统、详细的规定,

18、而对ISP的其他侵权行为,目前适用通信法的有关规定。(2)对ISP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由严格责任逐渐转为限制责任。(3)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对ISP的责任做了限制,并提供了ISP免责之安全港规则。,美国对ISP的版权责任从严格责任到限制责任,1、最早的一个在线服务供应商版权侵权的判例1993年出现在美国,即Playboy Enterprises,Inc.v.Frena。2、1994年Sega Enterprises,LTD.v.Maphia 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3、1995年的Religious Tachnology Ctr.v.Netcom On-Line Communication

19、 Services,Inc.一案对在线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又采取了突破性的做法。,避风港原则,什么是避风港?当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遇到了大的风浪,它们可以就近来到一个安全避风的地方,等恶劣天气过去之后船只仍然可以继续回到他原来的航线中行驶。著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3、其他国家(1)德国 信息与通讯服务法

20、1997年 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责任 中介服务提供者 接入服务提供者(原则上免责)主机服务提供者(过错责任),(2)瑞典 BBS经营者负有在合理的限度内监监督其所传输的内容的义务。(3)法国 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无法实施监控,主机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有监控其服务器空间的内容提供者的材料内容合法性的义务。,(二)我国立法 1、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1)监控义务 事先审查义务 事后控制义务 A、接入服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B、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2)协助调查义务,2、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直接侵权责任(2)共同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

21、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我国立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通过;2003年12月23日 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20日第二次修正)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年4月30日发布,5月30日实施)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0日通过,2006年7月1日起施行)4、侵权行为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第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

23、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六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

24、、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

25、人的通知6个月。,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涉嫌

26、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

27、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

28、等资料。,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

29、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

30、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

31、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

32、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侵权行

33、为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百度善用“避风港”原则胜诉MP3搜索案 与雅虎结果截然不同,2、“避风港原则”能否拯救迅雷?,3、卖家出售盗版书 淘宝网是否承担侵权责任,4、视频网站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ISP与ICP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比较

34、,1、大学生诉首都在线2、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大学生诉首都在线,原告:大学生杂志社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由:原告大学生杂志社诉称,1998年9月,原告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了大学生杂志的增刊考研圣经一书。该书公开发行后,原告发现被告北京京讯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己将其大部分内容上网发布,直接影响了原告考研圣经的销量。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考研圣经一书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l、停止在网上传播考研圣经一书;2、在北京青年报及互联网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共计101010元并承担诉讼费。,王蒙

35、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罂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分别为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所创作的文学作品,黑骏马和北方的河为张承志所创作的文学作品。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成立灵波小组,并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在该栏目中刊载了王蒙等六作家的上述作品,其中王蒙、张洁、毕淑敏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灵波小组成员从其他网站 上下载后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张抗抗、刘震云、张承志等三位作家的作品是由他人以Email方式提供到世纪互联公司的网站上后由灵波小组成员存储在计算机系统内,然后通过WWW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联网主机用户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入世纪互联公司的网址主页,再点击页面中小说一族后,进入书香远飘页面。在该页面下有如下文字:本站点内容皆从网上所得,如有不妥之处,望来信告之。在书香远飘页面中点击当代中国页面后,再点击具体作者的作品名称,用户即可浏览或下载作品的内容。世纪互联公司所刊载的上述作品均有作者的署名。1999年5月31日,王蒙等六作家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