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7(厅咨询建言)企业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核算环保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1217(厅咨询建言)企业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核算环保税.docx(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咨询建言I企业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核算环保税?发布时间:2021-12-1710:27浏览次数:96网民咨询:企业在计算环保税时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报告的数据核算环保税?办理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