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工业园区建设中心入园企业监管合同新供地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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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苍南县工业园区建设中心入园企业监管合同(新供地类)甲方:苍南县工业园区建设中心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实施意见及苍南县县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管理细则等工业项目批后监管政策,在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甲方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对乙方以及乙方在该工业用地上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包括该项目的建设、投产等方面,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如下:一、项目基本内容(一)项目用地和面积本合同项目地块,位于苍南县工业园区(宗地图编号为:),用地面积(出让面积)亩,(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一)项目名称乙方实施的工业投资项目名称:O(三)股东股权

2、乙方的股东构成及股权比例:O(四)主要产品(以项目准入审查通过的苍南县工业投资项目登记表为准)O(五)乙方承诺项目投入产出(以项目准入审查通过后签订的承诺书为准,如未要求承诺,则以土地出让公告中的控制指标为准)。1 .投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为300万元/亩以上;其中土地款及土建部分万元以上,设备投资万元以上。2 .达产目标:厂房通过竣工验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年亩均税收230万元/亩,R&D经费支出(独立做账)与主营收入之比24%,新产品产值占比230%。(六)乙方项目厂房通过竣工验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年亩均增加值2万元/亩、全员劳动生产率2万元/人.年、单位能耗

3、增加值2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2万元/吨。二、土地使用要求(一)项目用地年限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二)规划设计条件项目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以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为准。(三)项目建设1.项目土建工程开工、竣工要求(1)乙方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建工程须在3个月内实现开工建设,开工建设日期以乙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打桩之日为准(项目经发改部门备案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全流程办理时间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为准)。甲方需为乙方项目建设进场施工提供服务。(2)乙方必须在签订国有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实现项目土建工程竣工。具体日期以项目厂房按图施工全部结顶并经甲方现场认定之日为准。(四)达产时间乙方项目厂房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为项目达产指标考核期。后期按县政府有关“标准地政策”进行复查。(五)政府优先收(回)购1 .乙方在“投资强度或年亩均税收指标未达约定标准要求之前项目用地转让”、“达产期之前项目用地转让”、“在上年度的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定为C、D类企业的项目用地转让”等三种情况,政府均有权行使优先收购权。2 .乙方达产验收时产值不足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50%或税收不足约定的30%的项目用地,政府方可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并有权行使项目用地转

5、让优先收购权。3 .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的:无地上建筑物的,按原出让价格回收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土地出让价格的,则按市场评估价予以收回;有地上建筑物的,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收购,设备等其他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处置设备及其它资产,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置的,政府有权依法拍卖并提存拍卖款。(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按规定落实乙方厂房转让、租赁、抵押管理。乙方项目地块如需转让,县政府将行使优先收购权,并按本条第(五)款第3项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未经县政府同意,乙方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如有违约,政

6、府有权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将乙方列入失信名单。三、项目变更(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将企业注册地点变更至苍南县以外。(二)乙方调整产业定位(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向苍南县经信局申请工业项目产业准入评审,经评审通过方能调整(变更)。(三)乙方申请变更或调整批准后,新项目的投资强度、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不得低于原约定的水平,施工期限不变。(四)乙方需股权转让或司法拍卖的,按县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管理细则实施。股权转让获批或司法拍卖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书面备案。四、投资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向

7、甲方指定的账户缴纳包万元/亩的投资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否则视为放弃竞得权,甲方有权建议土地招拍挂实施部门没收乙方的竞买保证金。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土地使用要求对该地块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分阶段无息退还投资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本款约定按期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文件,即:1.第一阶段(进场施工):乙方进场施工后,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核实确认,甲方在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退还万元/亩的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给乙方。2 .第二阶段(完成桩基工程):乙方完成桩基工程后,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勘察核实确认,甲方在核实确

8、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退还2万元/亩的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给乙方。3 .第三阶段(项目建设期):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按时实现厂房按图施工并全部结顶,提交申请并出具现场照片、施工承包合同等资料,由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资规、住建、经信等部门现场勘察核实确认,甲方在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退还至万元/亩的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给乙万O4 .第四阶段(达产):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由苍南县经信部门会同甲方及相关部门对乙方达产情况进行验收,本合同第一条第(五)、(六)款全部达到即为通过验收,否则为未通过验收

9、。乙方通过验收后,甲方在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请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退还10万元/亩的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给乙方。五、违约责任(一)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的要求按时正式进场施工的,由甲方没收2万元/亩的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实现厂房按图施工并全部结顶的,甲方有权没收2万元/亩的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乙方未通过本合同第一条第(五)、(六)款及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条件达产验收的,甲方有权没收万元/亩的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乙方项目逾期6个月未开工的,甲方有权没收全部投资履约保证金,并报县政府,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款第3项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本合同第一条第

10、(五)款验收时,如乙方亩均税收未达到万元/亩(达产目标),则须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金额为两年的亩均税收差额乘以亩(项目用地面积),并向甲方缴纳10万/亩乘以亩(项目用地面积)的违约金。(三)乙方未兑现本合同约定的新产品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和单位排放指标承诺的,须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年,期满仍未达标的,则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未达标指标每项2万元/亩累计收取;未兑现本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承诺的,须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年,期满仍未达标的,则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为未达标指标每项上万元/亩累计收取。本款违约金累计收取上限为10万元/亩。(

11、四)乙方申请退还投资履约保证金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甲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阶段投资履约保证金;已退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返还,乙方还需承担其他相关责任。(五)未经县政府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项目土地及厂房的,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不予承租或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六、其它事项(一)乙方主体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县政府审议通过。(二)乙方项目投资达产并通过验收,达到县政府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享受县政府相应奖励政策,甲方应帮助乙方兑现。(三)若乙方企业未通过达产验收,则不享有受奖权利,且三年内不得享受县级其它相关财政奖励政策。七、合同的变更(一)若因政府原因导致乙方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的,经甲

12、方确认后,对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考核和限制规定期限予以顺延。(二)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约定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将中止履行,合同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三)本合同签署后,如遇苍南县近期拟出让工业用地情况信息公告及项目准入评审报名通知中明确的地块其它要求,由甲方补充进本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八、争议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本合同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本合同中若有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十、合同文本及生效(一)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仔细阅读过本合同,并确认对本合同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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