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杜泽镇西庄村大棚集体土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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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衢江区杜泽镇西庄村(大棚)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棚)集体土地管理法衢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衢江区杜泽镇西庄村(大棚)集体土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愿意将位于衢江区杜泽镇西庄村租赁给乙方,(大棚)集体土地使用面积约一平方米。用于从事农作物种植的合法经营。第二条租赁期限:租

2、赁期限为国年,自年月一日起至一年一月日止。甲方应于乙方交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S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交付乙方。第三条租金价格与支付方式:首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租期内租金不递增。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一年一付,每年租金一次性付清。1、租金支付时间:第一次于20_年_月_日前支付_(元);第二次于20_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三次于20_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四次于20_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五次于20_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六次于20_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七次于20_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八次于20_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九次于20_年月日

3、前支付_(元);第十次于20_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十一次于20一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十二次于20一年,月日前支付_(元);第十三次于20一年一,月日前支付_(元);第十四次于20_年_,月日前支付_(元);第十五次于20_年_,月日前支付_(元);第十六次于20_年_.月日前支付_(元);第十七次于20_年_,月日前支付_(元);第十八于20_年月日前支付.(元);2、所有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3、除以上租金外,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肆千伍佰元整,(小写)4500元。如乙方无违约情况,则甲方应于乙方按时将承租标的完好地向甲方交

4、割清楚、并付清所有乙方应付费用后殳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且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费用,直至乙方依约履行完毕其合同义务为止。第四条税费负担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间与乙方生产经营、使用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费)、水、电、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2、甲方提供衢州市农业农村局监制的衢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若乙方需要税务专用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得无故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

5、经营活动。2、租赁期间,如(大棚)集体土地被政府征迁或收储,甲方有权获得(大棚)集体土地收储、拆迁补偿收益的权利,(大棚)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资金归甲方所有。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保护(大棚)集体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大棚)集体土地结构和其他附属物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4、乙方如对(大棚)集体土地进行装修、改造等,须经甲方确认。5、租赁期满且双方未能签订续租合同的,甲方有权采取令乙方停止经营活动的有效措施和强制搬离。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应按合同约定用途占有(大棚)集体土地,自主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不准用于非法经营。2、乙方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大棚)集体

6、土地,不得给(大棚)集体土地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性损害。3、乙方应对承租区域内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全权负责,如因乙方在(大棚)集体土地使用经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甲方不负一切责任和连带责任。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赔偿。4、乙方应保证承租(大棚)集体土地的使用安全并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大棚)集体土地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当或因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卫生等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乙方应服从、执行好甲方的村规民约,配合本村搞好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按

7、时缴纳保洁费,搞好和爱护本村绿化。6、乙方在装修、改造(大棚)集体土地前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有危及周边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7、乙方应合理使用(大棚)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含田间道路、渠道、挡墙等),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费用自理。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由于乙方及其他原因造成(大棚)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含田间道路、渠道、挡墙等)发生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质保期内(大棚)集体土地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甲方可配合乙方联系供货商提供相应的质保服务,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

8、满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大棚)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含田间道路、渠道、挡墙等)。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装饰物及相关设施归乙方所有,如因拆除影响(大棚)集体土地结构安全的或不可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门、窗、地面墙面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大棚)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含田间道路、渠道、挡墙等)如有损坏,则按原样修复,无法修复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不足赔偿的,由乙方另行付费赔偿。9、租赁期满7日内,乙方将承租的(大棚)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含田间道路、渠道、挡墙等)交还甲方,乙方交还(大棚)集体土地时应保持(大棚)集体土地及附属设施完好状态,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五个工

9、作日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0、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大棚)集体土地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IL种植要求租赁期间,承租方应确保全年土地闲置不能大于80天。12.承租后,承租(大棚)集体土地不得出现抛荒、漏种,不能种植与经营范围不相符的作物。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l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大棚)集体土地,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的违约责任2.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

10、外,每逾期一0,乙方应按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2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或者出现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乙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相应期限内,没有相应期限规定的,应当在出现上述情形后7天内,向甲方办理(大棚)集体土地移交手续,乙方逾期交还(大棚)集体土地,则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大棚)集体土地占用费。第八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1 该(大棚)集体土地占用范围内的(大棚)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1.2 该(大棚)集体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1.3 该(大棚)集体土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大

11、棚)集体土地拆迁许可范围的;1.4 该(大棚)集体土地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区域,无法继续使用的;1.5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大棚)集体土地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置的。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退回租金,返还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2.1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大棚)集体土地,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2.2 交付的(大棚)集体土地危及人身安全的;2.3 (大棚)集体土地交付后因产权纠纷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大棚)集体土地,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额,实际损失额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

12、乙方承担:3.1 逾期30日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全额支付租金和支付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的;3.2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大棚)集体土地租赁用途和种植要求的;3.3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报批而未报批的,擅自装修、装饰、改造承租(大棚)集体土地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损坏承租(大棚)集体土地未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修复的;3.4 未经甲方允许,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调换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大棚)集体土地让与他人使用的;3.5 利用承租(大棚)集体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3.6 承租人未经允许使用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加工材料及化学物品。3. 7承租人承租后用于私人会所、娱乐场所的

13、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3.8承租方承租后用于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大棚)集体土地(法律规定的除外)。3. 9承租方承租后用于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业。3.10承租方在(大棚)集体土地内挖塘养鱼进行畜禽养殖及其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在提前终止协议签订前,租赁合同仍有效。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已缴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得参与下一轮招租活动。5、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在该方向另一方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解除,双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日内办理完毕(大棚)集体土地交

14、接手续并在上述期间结清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税、费。合同解除后,乙方租金应付至乙方办理完毕退租交接手续之日。自合同解除后的第7日的次日起,原承租区域内乙方物品被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和索赔。如因乙方原因,甲方无法对被视为乙方抛弃物的物品处置的,租金应计算至乙方所有物品全部搬离之日。第九条其他约定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变化如;村改居资产量化、政府规划、拆迁建设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等情形,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停业、清场,自负经济损失,不得提出任何拆迁补偿或其他赔偿(政府有相应补偿政策的除外),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结

15、算,甲方退回多收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大棚)集体土地的,出租流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3、本合同所需或所确定的所有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通过上门派送或以挂号信函、邮政快递方式按合同上的地址传送。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讯若以传邮寄方式传送,在寄出的二天后视为送达。4、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甲方的主管单位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备案。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办事处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鉴证方一份。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乙方(盖章):负责人(签字):鉴证单位:(盖章)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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