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全.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562044 上传时间:2023-07-2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2.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全.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管理一、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发承包阶段造价管理1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以传统的施工图设计为基础进行发包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对发承包双方影响很大,其编制要点有:Q)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列项要全面细致,避免缺项和漏项。列项时要结合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的个性化要求以及具体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加以区分,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采用的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不断补充其项目内容,利用好补充项目工程量清单。(2)措施项目清单列项要合理。措施项目应能体现常规施工方案所涉及的项目,避免利用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时的可更改性而故意漏项,比如垂直运输机械的规格型号,施工便道、构件堆场、施工现场

2、的布置,构件堆放使用的专业吊具、堆架,墙体支撑体系的材质与搭设方式、吊装辅材等。由于不同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工程成本存在较大差别,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应对采用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化论证。(3)项目特征是定额列项的重要依据,描述要全面、准确。描述的特征应能够表述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满足综合单价组价的要求。由于装配式建筑中的规则构件和非规则构件并存,会引起构件起吊、吊装与就位的姿态不同,对安全性的控制也有所区别,凡计量规范中的项目特征中未描述到的其他独有特征,由清单编制人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以准确描述清单项目为准。比如装配式预制构件运输不应仅仅描述运距,因为构件运输过程中的缺损

3、、预留钢筋碰撞变形与构件开裂都对构件运输提出了较高的保护要求,造成不同的构件类型运输单位成本会有较大差别。(4)其他项目清单要考虑充分、表述清晰。装配式建筑钢筋混凝土构件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构件部品、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应检测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支出且发包人将其列入招标范围和合同内容的,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当列入暂列金额中。总承包服务的内容要清晰、计价要符合市场实际。2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对发承包阶段合理确定造价和实施过程中有效控制造价,降低投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其编制要点有:(1)受增值税的影响,构件部品是承包人自行采购还是业主供应会影响适用的计价规则,应根据财税

4、部门对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的类别及招标文件要求,准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的计价方法。(2)预制构件部品价格不含增值税,明确构件部品价格是否包含运输费用。信息价中缺项的,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若为含税市场价格,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对其市场价格进行除税处理。构件信息价格明显偏高、信息价格缺少合法来源时,可采用暂估价的方式。(3)对综合单价进行科学组价着重以下几点:1)定额子目套用要全、准确;2)消耗量(定额计量规则与清单计量规则的区别、计量规则与实际消耗量的差别);3)人、材、机价格来源,构件基准单价的来源,按照招标文件中风险幅度的上限考

5、虑;4)管理费与利润的计取。3.投标报价的编制投标报价是企业竞争实力在价格上体现,清单中的子项价格是后期价格调整的依据,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件部品价格完全由投标人根据市场价格,结合采购渠道和自身管理能力自主报价。(2)对招标文件中综合单价风险范围的考虑取决于对风险的预判和自身对风险的管控能力。(3)人工工日单价既可参考造价信息又可采用市场价计算。(4)不同的施工方案将导致措施项目的差异,应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报价,尤其应注意投标报价与技术方案的一致性。(5)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可参照定额费率、结合市场竞争程度进行调整。(6)可以结合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

6、法恰当运用不平衡报价等投标报价技巧,但是要注意清标、评标环节可能面临的风险。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发承包结算的造价管理有其独特之处,发承包双方应积极适应该生产方式带来的造价管理的变革,相关案例见案例5-1和案例5-2。案例5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约定不明引起计价争议某保障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1万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9万m2,地下建筑面积2万m3为装配式整体剪力墙结构体系,单体预制率不小于40%。本项目的预制构件种类共有6种,分别为预制填充墙板、预制剪力墙板、预制阳台板、叠合楼板、空调板及预制楼梯。合同条款中有关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有如下约定:可调价格材料为结构用钢材、商品混凝土及人

7、防门,基准单价为2018年4月份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整结算价格,价格波动幅度在5%以内的不调整;价格下跌时,根据下跌价格调整结算价格。同时约定,下述部位材料均不在可调单价材料的品种范围内,由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1)型钢支架、预埋铁件、钢套管、幕墙及天棚吊顶等用钢;2)主体结构用钢之外的钢材,如砌体构造柱、过梁、窗台压顶配筋,如楼地面、屋面垫层配筋,以及钢筋网片、预埋件等;3)预制装配式构件中除结构用钢(含叠合板的架立筋)之外的钢筋,如垫筋、马凳筋、固定筋、吊装用钢筋等;4)主体结构用商品混凝土之外的混凝土,如地下室底板垫层、砌体构造柱

8、、过梁、窗台压顶所用混凝土,如楼地面、屋面所用混凝土找平层、保护层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本项目中使用的六种预制构件的价格涨幅均超过5%o承包人认为预制剪力墙板、叠合楼板及预制楼梯均属于主体结构的组成部分,其中所含的钢筋和商品混凝土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予以调整;发包人认为预制构件属于单独的建筑产品,不能再将其中的钢筋含量和混凝土含量从现成的预制构件中拆分出来按照现浇混凝土来计算,既然合同没有约定价格可以调整,就不能予以调价,而是应该采用投标时的价格进行结算。双方就预制构件能否调整价格产生争议。问题:该项目对于预制构件能否调整价格?分析:从预制装配式构件中除结构用钢(含叠合板的架立筋)之外的钢

9、筋,如垫筋、马凳筋、固定筋、吊装用钢筋等不在价格调整范围内的约定来看,预制装配式构件中的结构用钢是属于可以调整价格的范围的,理应对装配式预制构件中的结构用钢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价格调整。但是,能否做出装配式预制构件中的混凝土也属于价格调整范围的推断?属于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既然预制构件是独立的建筑产品(类似于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就不应该再按照现浇混凝土的综合单价组价思路进行主材的拆分统计后调整价格,这不利于体现预制构件的整体商品属性,同时材料价格的调整除了信息价格的变化外,材料的消耗量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目前的计价依据中发布的是现浇结构体系下的钢筋损耗和混凝土消耗量,不能简单适用预制构件生

10、产时的消耗量,如果将主材从预制构件中拆分出来利用现浇体系下的消耗量调整结算价格是不妥当的。建议将工程中所有的预制构件(或者占比较大的预制构件)作为具体的价格调整因素,单独列出,但是同时需要加以注意的是信息价格中是否包含工程中所用预制构件的信息价格,以上海市2019年2月份的预制构件价格信息为例,其中公布了常见的每立方米的钢筋、埋件重量和套筒数量下的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外墙板、叠合外墙板、夹心保温外墙板、内墙板、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柱等的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常见的每立方米的钢筋和埋件重量下的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阳台板、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空调板、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

11、土楼梯段、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主(次)梁的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差异为15.81%。由于目前装配式建筑设计的非标准化,预制构件差异较大,其所含的钢筋、埋件重量和套筒数量不同项目往往会有所差异,导致当地发布的信息价格的适用性较差。如果信息价格缺失或者不适用,需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基准价格,同时做好采购前的价格签批事项,避免结算争议。案例52: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检验试验费计价争议某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构件进场时需要进行的混凝土试件、钢筋试件检测费用,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的灌浆套筒等的检测费用承担的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计价依据中显示

12、,管理费的计算是以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项目结算时,承包人提供了发包人认可的检验试验记录和相应的费用票据,主张增加上述检验试验费。发包人认为,检验试验费属于企业管理费,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认为对于预制装配式构件中需要进行材料检测的混凝土试件、钢筋试件、灌浆套筒等的检测费用不应视为常规检验试验费,不能视为已经包含在了企业管理费中,应该属于新技术新材料的检验试验费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发包人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灌浆套筒等的检测费用应该由发包人承担,不能从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问题:该装配式混凝土构件检验试验费是否单独计取?分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

13、知健标201344号)的规定,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笔者建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制装配式构件中需要进行材料检测的混凝土试件、钢筋试件、灌浆套筒等的检测费用包含在材料单价中。发包人委托的检测费用应该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14、。由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中人工费的占比明显下降,作为承包人应该重视人工费下降对于管理费计算的影响,尤其是装配率比较高的建设项目,在投标报价时应予以充分考虑目前的计价依据对实际造价的不利影响。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实施及结算阶段造价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起价款调整的因素很多,竣工结算价格往往不是发承包阶段形成的合同价格。做好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应从发承包阶段开始,贯穿项目实施过程至项目竣工。装配式建筑实施及结算阶段造价管理的要点有:1 .规范签证管理,科学运用工程变更估价原则装配式建筑的综合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在发承包阶段对项目的认识是不充分的,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工程的技术要求等进行修改,形成工程变更。工程

15、变更是引起工程价款变化的重要因素,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对工程价款的影响重大。对装配式建筑而言,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顺序、时间,施工条件的改变引起的变更应高度重视。工程变更估价原则是建立在每项投标报价均合理的情况下,对其运用需要深刻理解其内涵,比如已有适用原则的使用应该结合构件部品安装高度、安装方法、安装使用的机械等引起造价变化的因素,避开变更估价原则的缺陷。办理签证时应合规、及时、规范,做到结算时没有争执,相关案例见案例5-3o案例53: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造价争议南方某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为获评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目标装配化率为40%,主体结构结构用钢筋由

16、发包人供应,项目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价,项目施工发包时尚未确定具体的预制构件及其数量,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的形式列出了可能采用的装配式预制混凝土构件分部分项工程,并给出了暂定工程量。由于装配化率达不到目标要求,发包人决定增加采用装配式预制钢筋混凝土外墙板。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在采购夹心保温剪力墙板前按照约定程序获得了发包人对构件的价格确认,3800元/m3(含运输费用),项目结算时发包人要求在对原现浇混凝土部分予以扣除的基础上,按照设计图纸计算预制构件数量,乘以双方确认的构件单价3600元/m3计算得出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而承包人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双方对预制构件的签证价格中没有明确3

17、600元/m3是否含税,应视为是不含税价格,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时的预制构件单价应为3600(l+16%)=4176元/m3。双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进一步主张,当时的信息价格为含税单价3859.43元/m3,不含税单价为3332.55元/m3,由于信息价格一般比市场价格偏高,故可以得出签证价格为含税单价的结论,如果按照承包人主张的单价结算,将来会面临政府审计的风险;同时,发包人认为原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现浇混凝土体系下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也是含税价格,既然工程签证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含税,按照既有合同条款的适用规则,理应视为含税价格;承包人进一步主张,双方签认的预制

18、构件价格中包含了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和保管费用等内容,不能简单地跟信息价格对比得出已经为含税价格的结论,双方对价格的确认可视为工程签证,但是此时签证内容不够明确,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办法进行结算,即采取信息价格进行结算。由于是将原来的现浇混凝土改为预制构件,属于工程变更,在使用信息价格进行计算的同时,还应考虑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问题:该签批的预制构件价格是否为含税价格?工程签证虽然是合同协议书的补充,但是由于该签证约定不明确,应参照原合同中相应的适用条款,既然变更部分在原合同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含税价格,该签证价格视为已含税价格。笔者建议,发承包双方在进行材料、构件价格签认时一定要明确价

19、格中包含的内容,对是否为含税价予以明确。2 .理清措施项目变更责任,合理确定措施费变更承包人更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是一种常态,从国际惯例来看也是承包人的权利,但是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必然引起措施费用的变化,承包人以高质量高价格的方案中标后采用满足国家标准规范的低质量低价格的方案施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以低质量低价格的方案中标后变更为高质量高价格的方案要求发包人增加价款是目前常见的现象。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变更一律不给予价款的调增,引起质量功能等变化的,发包人可要求调减。目前监理的签证往往仅仅限于是否满足质量和安全,对造价不够重视或者执业能力不足,造成措施费的变更不规

20、范引起结算纠纷,相关案例见案例5-4o案例54: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改变预制构件堆放场地引起的造价争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中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分别绘制了基础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图、主体结构施工平面布置图和装饰装修施工平面布置图,在主体结构施工平面布置图中表明预制构件堆放地下车库的顶面。由于现场施工场地狭窄,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方案中也是采取了堆放在地下车库顶面的方案,监理人以超负荷堆载为由未予以审批,要求承包人把预制构件的堆放场地转移到距离现场800m(横跨一条马路)面积为2000m2的空旷场地(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按照监理人的指示完成了构件堆放场地的迁移工作。结算时承包

21、人主张增加如下两项价款:l)2000m2场地的2年的租赁费Q5万/年)30万元,场地平整硬化等费用30万元,双方认可的有关资料显示上述情况属实;2)堆放场地迁移后由于二次搬运距离的增加必然会导致相关工效的降低和费用的增加,二次搬运费应该予以适当增加,建议按照相应费率的50%进行计算。问题:对于上述两款项应如何计算?分析:对于款项1),发包人认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是承包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预制构件堆放场地迁移费用本质上属于措施费用,不应该予以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载明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在发承包阶段已经获得建设单位的认可,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更改已经认可的施工方案视为

22、工程变更,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价款。同时,预制构件在现场的堆放也不必然会导致地下车库的超荷载问题,如果通过调整合理的供料计划,减少预制构件在现场的堆放时间和数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安全风险,至少可以在现场部分堆放预制构件,不需要全部迁移堆放地点,监理人在没有经过认真力学计算的前提下,主观臆断不满足堆放荷载要求,要求迁移堆放地点,监理人的指示应视为工程变更,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价款。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关于地下车库顶部堆放预制构件存在安全风险时并未提出具体可靠的计算方案来证明自己编制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也并未在收到监理人要求迁移堆放场地的要求后立即回复该变化带来的价款调整,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

23、任。按照行业惯例,提供施工现场条件是发包人的责任,如果在地下车库顶部堆放预制构件确实不能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另寻堆放地点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情况下,应该由发包人承担提供施工现场的责任。但是结算时承包人也未能提供经过严谨力学计算的、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等切实可行的可在现场堆放预制构件的施工方案,无法准确界定迁移构件堆放场地一定是必然发生的行为。综上所述,确保施工安全是承包人的义务,该项费用的增加主要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人采用简单的直接指示的方式要求迁移构件堆放场地也存在管理上的失误,并且场地的租赁费用和场地硬化费用均获得建设的认可,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事项2),发包人认为

24、二次搬运费是由于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等工作内容。其计价是按照一定的取费费率来计算的,相关部门在制定取费费率时已经综合考虑了运距等费用,不应增加;承包人认为相关部门公布的费率标准是在同一个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的,现在的堆放场地不在同意施工现场范围内,并且堆放场地是由建设单位协调租赁的,建设单位应该适当补偿给部分费用。笔者的观点是二次搬运的运距在相应的计价依据中并没有明确,应该由承包人在投标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予以综合考虑,不能予以调增价款。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种文件时,应阐述是否同意的原因,而不是直接提出

25、承包人应如何去做的指示,否则在承包人所提交方案可行的情况下,监理人的指示会变成工程变更,势必造成工程价款的增加。同时,对于发包人应该承担的现场施工条件,还比如土方需要外运时土方的堆放场地是由发包人承担还是承包人自行考虑等,应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避免结算时引起造价争议。3 .规范合同管理,确保暂估价的合理性合同是价款调整的依据,装配式建筑发展初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原有的合同范本的适用性和针对性均需要强化,发承包双方应拟定针对性的合同条款,提高合同的完备性,规范合同管理。由于装配式建筑属于新技术,现阶段的新材料会层出不穷,在发承包阶段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构件部品如何科学合理确定是个重要的问题。虽然

26、清单计价规范给出了推荐性做法,但是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发承人共同作为招标人时不利于责任的单一化,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人在定标后与发包人产生意见不一致时易引起双方纠纷,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发包人对总承包人决定暂估材料中标结果的否定权,如何确保材料暂估价的合理性,实践中仍需创新。4 .重视进度、质量等要素引起的造价调整装配式建筑会使用专业吊装队伍和重型吊装设备,由于吊装作业对天气因素要求,高层装配式建筑往往不能按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或者产品供应不及时、组织不当等引起的停工,工期延长会造成专业队伍和设备闲置浪费而增加造价,工程结算价款是否调整需要综合分析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有时会因为责任的

27、交叉而使得价款的调整带来很多的不确定性。装配式建筑的质量缺陷往往是在施工环节表现出来,构件部品的设计、生产、运输和施工4个环节均有可能导致质量缺陷,比如裂缝的缺陷。由于构件部品的市场化,在甲供材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引起价格的变更首先需要界定引起质量缺陷的原因,在原因不单一的情况下会变得价格调整异常复杂,所以,对于非经营性的建设单位不建议采用甲供构件部品的方式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相关案例见案例5-5。案例55:装配式构件灌浆料实际用量小于设计用量引起的计价争议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采用装配式整体剪力墙结构体系,预制率不小于50%,预制构件钢筋可以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钢筋浆锚搭接连接,发包人

28、为确保构件连接质量,要求对灌浆料采用甲控乙供的方式供应,不纳入相应预制构件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对灌浆料单独计价。采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对装配式构件灌浆料用量进行统计时发现,实际用量少于设计用量约15%,结算时发包人要求对构件灌浆料的价款进行扣减产生计价争议。问题:构件灌浆料是按照实际用量还是设计用量计算?承包人认为既然最终的质量已经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并且该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的,质量合格已经没有争议,承包人的义务是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产品,至于建造过程中所使用材料的具体数量建设单位不应予以干涉,注浆并不是单独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其数量不能按照实际用浆量扣减。发包人认为按图纸施工是承包人的义务,既然设计文件可以明确注浆量,承包人就应该足量完成,虽然验收时质量检测是合格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就达到了设计文件的要求,应该按照实际使用量结算。如果构件注浆的价格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则不存在双方单独计量注浆量的问题。此处可以推断为发承包时双方对于注浆材料使用量等进行了单独的约定,对于所使用的注浆材料并未包含在相应的预制构件的综合单价中,视为对注浆项目的独立计价,发包人有理由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承包人按图纸施工,由于承包人注浆量低于设计文件的注浆量,本身就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潜在的质量风险,理应按实际扣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