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教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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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破产清算,教学重点,1、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2、破产债权的范围3、破产撤销权4、破产取回权5、破产别除权6、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一、概念与特征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法院宣告破产,以申请主义为原则,以职权主义为例外。,破产宣告的特征:,(1)只有法院才能做出;(2)既可依申请做出,也可依职权做出;(3)必须以债务人存在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为前提条件;(4)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5)破产宣告一经做出,破产清算程序随之开始。,二、破产宣告的要件,1、实质要件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并具备破产能力,而且经历了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但因各种原因导致

2、重整不能或和解不能。2、形式要件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审理等是依法做出的。,三、破产宣告的程序,1、审查破产宣告的条件第2条第1款、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2、破产宣告裁定的做出及公告第107条第1款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时,发现债务人无产可破时,应宣告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即宣告破产程序终止。,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一)对债权人的效力1、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但应减去未到期期间的利息。2、债权人不得在破产程序外向债务人主张个别清偿,仅得以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权利。,(二)对债务人人身权利的效力我国尚未采用自然人破产主义,因而破产

3、宣告只对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产生一定的效力。第15条、第147条、第121条,(三)对债务人财产权利的效力第13条、第25条(四)对第三人的效力第14条第2款第5项、第17条、第18条(五)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第5条第1款,二、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之前对破产人所成立的,在破产宣告后需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后对一般无担保债权的习惯称谓。,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1、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2、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4、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三、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即债权申报的

4、范围,包括:(1)未到期的债权。第46条(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第47条(3)附担保的债权。第49条、第50条(4)追偿权。第51条,(4)追偿权。第51条(5)解除未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权。第53条(6)委托合同中的债权。第54条(7)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第55条,破产债权的例外,又称除斥债权或劣后债权,是指某些特定债权虽然符合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但因法律的例外规定而被排斥在破产债权之外,或者被规定仅能后于一般破产债权而获得清偿的债权。除斥债权与劣后债权的范围基本相同,从理论上看,应当包括:,(1)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2)破产宣告后的利息;(3)因破产宣告后合

5、同不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4)破产程序开始后逾期未申报的债权;(5)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6)破产宣告后产生的罚金、罚款、滞纳金等。,四、破产债权的申报,破产债权申报,是指破产人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其债权,以表示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愿望。第44条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第45条,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接受人。第48条破产债权申报的形式和内容。第49条连带关系中债权的申报:代表申报与共同申报(第50条);分别申报(第51条、52条),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表明其愿意参加破产程序,并期待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会产生

6、怎样的法律后果?参见第56条,破产债权申报的例外规则。第48条第2款破产债权的登记与审查。第57条债权表的核查、确认与异议。第58条,三、破产撤销权,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1)可撤销行为的发生临近于破产程序的开始;(2)可撤销行为的后果具有欺诈性或偏颇性;(3)第三人从可撤销行为中受益。,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例外具体参见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例外情形: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属于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7、。,四、破产取回权,一、概念与特征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由真正的财产权利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直接请求返还或交付归其支配的权利。,破产取回权具有以下特征:(1)是实体法上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并非破产法上新创立的权利;(2)是针对破产管理人行使的返还财产请求权;(3)是对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二、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第三人的财产在破产受理前因承揽、租赁、保管、委托、借贷、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而被破产人占有,并在破产受理后被破产管理人依法接收而被划归破产财产时,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的权利。第38条,三、特别取回权,特别

8、取回权,是指基于破产法上规定的原因,标的物尚未被破产管理人所控制,财产权利人所行使的取回权。包括:(1)异地买卖中的卖主取回权。第39条(2)行纪人的取回权。,五、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包括金钱财产和非金钱财产。变价是指将非金钱财产进过合理评估而分别或概括地变卖,使之转化为金钱财产的一种方式。,变价的程序。第111条变价的方式。第112条,二、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本着债权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规则,将破产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进行清偿的程序。分配的顺序。第113条,分配的方式。第114条分配方案及其执行。第115条、第116条附条件债权的分配。第

9、117条未受领破产财产的分配。第118条诉讼或仲裁未决债权的分配。第119条,六、破产程序的终结,一、概念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发生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原因时,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第120条第1款,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事由,1、因重整、和解而终结。第86条、第87条、第98条、第105条2、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第43条第4款3、因破产财产分配而终结。第120条第2、3款4、因破产废止而终结。第120条第1款,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1、注销登记。第121条2、管理人职务的终止或延续。第122条,四、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相关问题1、追加分配。第123条2、对未受偿债权的清偿责任。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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