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小知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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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小知识,目录,请问在中山自离后,可以把社保转到深圳吗?事情是这样的 我现在在中山一家公司上班 别人在深圳帮我找了一份比这里更好的工作 所以我打算过去 但是辞工的话按照正常流程需要一个月时间 我等不了那么久 所以打算自离 我不是广东人 我知道如果我按照正常流程的辞工后 可以让公司开个证明 然后再到当地社保局办理转保手续就行了 我的疑问是如果我自离了 公司不给我开这个证明我可不可以拿着社保卡直接去社保局办理转保手续呢?,社保转移问题1,不能,转社保的原则是高生活水平的地方可以往低水平的地方转,反之却不行。所以要就不转,要就深圳往中山转,但这样你要吃亏。看你在两地买的社保各有多长时间,如果中山那

2、边长,建议快把深圳的转到中山去,以后就在中山买。如果深圳那边长,那就别转了,继续在深圳买。到时领退休金,在深圳领要多点的。,答案1,我是江苏人,以前在江苏省无锡市上学,户口也迁过去了。之后毕业了也上了几年班。现在不干了 回家了 户口迁回常州市了 我想知道 我在无锡的社保卡(医疗卡)怎么转回来?还是在常州上班的时候公司会给我弄好?如果要,我去哪里转 是去哪?都需要带些什么东西?,社保转移问题2,你先可以不用转的,不用去管无锡的社保卡。你如果在常州上班,可以在常州重新办理社保。等以后的政策改了,你就可以把两个社保和在一个账户里就行了。现在也可以转,不过相当麻烦啊!不转也不影响你的啊,说不定你以后又

3、要去无锡上班了呢。现在工作都不是很稳定的,可能会随时换地方工作的,以后的政策会是全国都用一个社保账号,那样你就可以把你所有的社保账号合在一起了啊。不用担心,暂时不去管无锡那边的社保。在你现在工作的地方重新办理就好了!,答案2,我之前是在深圳上班,交了大概一年的社保,后来去其它公司上班,但公司没有买社保,现在来东莞上班,公司开始买社保,请问我以前在深圳买的社保怎么办?能不能转到东莞这边来?,社保转移问题3,你深圳的社保肯定是要转到现在东莞的,但除了养老需要转以外,失业也是需要转的,因为失业你自己也交钱了,不转就亏了。医保全国联网还是有一段时间的,你可以选择在深圳买药把医保卡里钱花光,也可以找一些

4、药店卖了(北方一般是七折左右)。至于生育和工伤,这两个险种都是单位缴你个人不缴,所以完全不用你自己考虑,现在单位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和以前没有任何关系。另外郑重的提醒你:中间空缺没交的那段时间养老一定要补上,否则以后会有很大麻烦,需要补交还有可能收滞纳金,缴费比例也是按补交时算,因为养老要求必须连续缴费。切记切记。两种方法:找没给你买社保的公司让他们补(不给补的话就拿着你的用工合同找政府机构讲理吧。);在深圳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以个人身份交,但缴的钱会多出一些来,具体怎么办还需自己决定。,答案3,我户口是泰州的,在南京一家公司上班,7月份开始交保险的,现在我想辞职了,但是我的社保卡还没拿到。请

5、问我是该转移还是退款?,社保转移问题3,从2010年开始社保不能退保了,只能办理转移。-这是新政策。如果你是农业家庭户口,只能是暂时封存。等找到工作后再转移。如果你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可以去户籍所在地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再将单位的转移过去。,答案4,本人之前在深圳,买的有社保。现在来中山了,我这边如果买社保的话,是先在中山重新办个卡,把深圳的转过来,还是说先把深圳的转过来中山,然后再在那张卡的基础上缴费?如果重新办卡,深圳那边的卡可以等几年后在转到现在中山卡一起吗?,社保转移问题5,1、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

6、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2、具体的时间规定:(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较标准答案1,(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经办机

7、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3、转移的账户金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较标准答案2,目录,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8、。解读: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则将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是原标准的4倍左右。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新点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上调,“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

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比旧的多了3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上调,“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多了2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上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多了1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上调,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解读: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点二,工伤保险条例2

11、011全文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解读: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新点三,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

12、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解读: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还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加大了强制力度,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权益。,新点四,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

13、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新点五,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六条:职工住院

14、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新点六,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版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社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

15、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解读:,“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七,目录,某水泥店员工何某,2002年5月23日晚上8时左右,下班后独自一人到东平河码头22号灯塔旁洗澡,当晚9时40分左右被发现遇溺,后经证实死亡。死者妻子王某向禅城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工伤吗?

16、,2004年8月1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理认为:(一)死者何某与水泥店存在劳动关系;(二)死者何某是下班后去河边洗澡遇溺身亡;(三)东平河码头22号灯塔与码头的实际距离属客观事实,可以认定不属于工作区域。(四)其死亡事故的发生既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区域,虽然装卸水泥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下班后洗澡的行为不能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不能对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其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范围。,陈某是佛山市南海松岗某厂的厂长,于2004年9月3日因病休假完回单位。当晚6时左右,陈某与厂里的两名员工陪同客户吃饭,饭后三人送客户回酒店,

17、之后到发廊洗头,期间陈某突然发病,送院后证实死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5日作出判决,认定死者陈某当时陪客户吃饭没有工作业务。就当天陈某等人陪客吃饭、饮酒这一活动的性质来看,不能视作工作范畴,其酒后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维持南海区劳动保障局认定结论。,这是工伤吗?,上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被电动车撞伤呢?摩托车属工伤,电动车也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18、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这是工伤吗?,员工乘坐公交车辆上班,途中因故跌倒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员工由于在公交车辆上站立不稳摔倒受伤,但公交车当时是正常行驶并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因此职工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属于意外事故。在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中,它不只是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于认定机动车事故的唯一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工伤认定申请,要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而不能随意将职工排除在工伤之外。,这是工伤吗?,案例【1】:犀利哥在某

19、建筑材料厂做会计工作。2006年11月10日,犀利哥冒雨到工地为职工发奖金,一名职工因厂发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向犀利哥大打出手,犀利哥躲闪不及,被打伤头部。后经医疗诊断为脑震荡。犀利哥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被打致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2】:某公司一女工芙蓉姐姐在厂区与一男子发生争吵,随后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刺向芙蓉姐姐,造成芙蓉姐姐胸腔大出血。后来查明该男子为芙蓉姐姐离异多年的丈夫,双方因孩子的问题发生争吵。芙蓉姐姐则是由于私人原因被打致伤,不可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工伤吗?,案例【1】:2004

20、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公司职工松土哥在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时。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松土哥为心肌梗死。案例【2】:2003年10月,某公司员工天仙妹妹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后天仙妹妹家属与某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天仙妹妹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某公司则认为不属于工伤,断然拒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这是工伤吗?,员工自行鉴定伤残能否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是否为工伤?职业病怎么界定?,我们的客户还会遇到下面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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