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责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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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发起人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的责任(一)发起人出资违约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

2、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3.总结:(1)出资违约责任,既包括货币出资违约,也包括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违约(如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发起人出资违约时,其责任为:补足+违约+连带(3)此处的“连带责任”主体原则上限于公司发起人,不包括公司成立后新加入的股东。,(二)、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虚假出资,

3、虚假评估,也是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总结(1)出资不实(虚假出资 or 虚假评估)只针对非货币出资。(2)连带责任的主体原则上是发起人,不包括成立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3)责任形式是:补足+连带(4)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4、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三)、发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法律后果:(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对此承

5、担连带责任,事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2)被告股东在公司增资时发生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事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二、不按规定出资(无权处分;应办却未办产权转移手续)的责任1.无权处分:公司可

6、以形成善意取得。补充: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臵其股权(即货币所有权转归公司,股权处臵后的所得依法返还受害人,相关收益作为非法所得收缴)。,2.应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却不办理:此时不影响公司成立(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人民法院责令后于合理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权。(2)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交付

7、;该出资人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权。,(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时,有权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事后可以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不追偿的除外)。,三、:抽逃出资 认定: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的违法行为。注意1:股东有下列4 类行为且损害公司利益,认定为抽逃: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

8、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注意2:“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现在如何认定?如果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适用上述兜底条款。/如果不违反法律和章程、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可以不认定为抽逃,但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追回,并以出资实际存续期间及数额计算相关股权。/如果有逃避债务的意图并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抽逃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如果通过合法借贷合同实施,或在没有其他出资违法情形、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合法减资程序实施,属合法行为。,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9、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15%以下的罚款。F201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2014 年1 月,甲乙丙三人各按章程约定一次实缴20 万,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60 万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一周甲即暗中将20 万出资转移到其个人账户,用于赌博并输光。两年后公司经营不善,经清算后尚有200 万银行债务不能偿还。正确的是A.公司可以要求甲返还在公司

10、存续期间获得的分红B.乙丙应当在各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甲应当对公司不能偿还的200 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银行可要求协助甲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四、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但是出资瑕疵(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会出现下列后果:(一)、可对股东限权:公司有权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权作出相应的

11、合理限制。,(二)、可剥夺股东资格 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要求公司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催告。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要求被告股东承担责任,被告股东也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

12、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

13、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

14、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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