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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的调任,公务员的调任主要依据是于08年2月29日颁布实行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2、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
3、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
4、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调任程序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五)集体讨论决定;(六)调任公示;(七)报批或者备案;(,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第十条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
5、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第十二条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第十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
6、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第四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七条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
7、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河津干部履历造假遭警告处分后调任住建局长2012年05月24日 02:58来源:潇湘晨报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薛新民调任山西省河津市住建局局长,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薛新民1967年出生,小学毕业在村里跟师傅学开车,一年后通过关系到了市
9、政府当打字员,后来又被提拔为机关事务局副局长、政府办副主任、乡镇党委书记。有人举报在其招工、转干、入党、升职过程中,先后11次填报不同的出生日期、4次虚假填写参加工作时间,只是小学毕业的他甚至伪造专科学籍档案,谎称本科毕业。遭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薛新民,从乡镇党委书记被任命为山西省河津市住建局局长。媒体报道,对于年龄和学历等问题,薛新民曾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向组织上做过情况说明。记者从薛新民2010年关于几个问题的情况说明中了解到,薛本人解释,“参加工作后,在入党等有关资料中用过1963年出生。当时,主要考虑,怕年龄小机关人员多,加之年年名额有限竞争不到。2002年因为户口年龄太大
10、,是1963年出生,怕在工作中受影响,自己一时错误决定由原来户口年龄1963年出生改为1969年出生,比实际年龄小了两岁。”,2008年,运城市委组织部通过媒体公示的拟选拔在职乡镇党委书记到省直机关任职的初审合格报名人员中有薛新民。2009年12月,河津市推荐县级干部候选人时,时任僧楼镇党委书记的薛新民又榜上有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举报人向记者透露,尽管此前薛新民年龄学历造假的问题已经被在网上公开举报,但一直没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他们几个又向山西省纪委进行了举报。2010年1月14日,省纪委联合运城市纪委前往河津市调查,经查,所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省纪委责令运城市纪委作出处理意见,运城市纪委对薛新
11、民作出了“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今年2月份,河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审议通过了河津市市长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任命薛新民为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5月15日,记者在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找到薛新民。薛新民对记者说,他的问题组织上已经做过调查并有了处理结论。他说,他是组织上的人,建议记者找组织上了解情况。对此,5月23日山西河津市委回应称,薛新民原任僧楼镇党委书记,于2012年2月平职调整为河津市住建局局长。,分析,局长调任是否违规?,从僧楼镇党委书记调为河津市住建局局长是否违规?研究行政管理的国内知名学者王学杰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乡镇党委书记属于正科级,河津市属县级市,乡镇党委书记调任县级市住建局局长属于平调。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王学杰称,领导干部的学历等造价是一种严重腐败行为。如今作假之风很严重,涉及到领导干部学历、年龄、身份等,应该严肃处理。如果领导干部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间最好不要调动工作,即使是属于平级调动,也有重用的嫌疑。领导干部在什么地方犯错误就在什么地方改正,处分期满之后工作调动是可以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