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课件10214.ppt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5589598 上传时间:2023-07-31 格式:PPT 页数:87 大小:19.1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课件10214.ppt_第1页
第1页 / 共87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课件10214.ppt_第2页
第2页 / 共87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课件10214.ppt_第3页
第3页 / 共87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课件10214.ppt_第4页
第4页 / 共87页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课件10214.ppt_第5页
第5页 / 共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课件10214.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课件10214.ppt(8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辽宁省水利厅冯东昕 2011.02.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管理的基础是项目管理,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程序是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础。现阶段,我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下面主要就项目前期管理进行介绍。,目 录,项目定义 项目是指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具有特定的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或者说项目是指那些作为管理对象,按限定的时间、费用和质量标准完成的一次性任务。项目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的项目概念而言,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一次性事业(或活动)都可以看作项目,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科

2、研项目等等。在工程领域,狭义的项目概念,一般专指工程建设项目,如修建一座水库电站、一栋大楼、一条公路等具有质量、工期和投资目标要求的一次性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项目要求在限定的工期、投资和规定的质量标准下,实现工程建设的最终目标。,(一)项目,项目特性 1、项目的一次性和单件性。所谓一次性,指项目过程的一次性,是项目的最主要特征,它区别于周而复始的重复性活动。一个项目完成,不会再安排实施与之具有完全相同开发目的、条件和最终成果的项目。项目作为一次性事业,其成果具有明显的单件性。2、项目的目标性。任何一个项目,不论是大型项目、中型项目,还是小型项目,都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标。项目目标一般包括成果性

3、目标和约束性目标。成果性目标: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功能要求,即项目提供或增加一定的生产能力,或形成具有特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修建一座水库枢纽,其成果性目标表现为形成一定的建设规模,建成后具有防洪、供水、发电、灌溉等功能。约束性目标:即约束条件或限制条件。就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而言,是指明确规定的工期、投资和工程质量标准等。项目管理必须处理好工期、投资、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成果目标。3、项目的整体性。是指项目以综合效益提高为标准,做到项目的整体优化。,(二)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需要一定量的投资,经过决策、设计、施工等一系列程序,在一定的约束条件(安全、稳定、质量、工期、费用)

4、下形成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活动。建设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是以新建、扩建等扩大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以节约资源、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环境治理、劳动安全为主要目的的项目。,所谓基本建设,就是固定资产的建设,包括建筑、安装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基本建设是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在国民经济中相对独立,成为一类行业,区别于工业、商业、文教、医疗等行业。固定资产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可供较长时间反复使用,一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和物质资料。如水工建筑物、电气设备、金属结构

5、等。,建设项目特点 主要从它的成果(建设产品)和它的过程(工程建设)来体现。1.建设产品的特殊性。总体性。它是由许多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经加工装配而组成的综合物;是由许多个人和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劳动的总成果;是由许多具有不同功能的建筑物有机结合成的完整体系。固定性。一般的工农业产品可以流动,消费使用空间不受限制,而建设产品只能固定在建设厂址使用,不能移动。2.工程建设的特殊性。生产周期长;建设过程的连续性和协作型;施工的流动性;受自然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性强。,项目管理:就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性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

6、管理和项目目标的综合协调与优化。项目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对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由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系统性的科学的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质量、工期、投资等)下,最优地实现项目建设的预定目标。在建设项目过程中,由项目法人进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即从项目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三)项目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规模兴修水利,集中力量系统整治大江大河,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民生水利问题,主要江河防洪标准不断提高,水资源配置能力显著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进一步完善。1998年

7、大水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的重大决策,水利投资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但也应清醒地看到,水利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相比,水利投入强度明显不够,建设进度明显滞后,保障水平明显偏低。,针对这种局面,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大兴水利强基础”的号召。2011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为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央1号文件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水利是现代农业

8、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近些年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国家先后下发了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水利部落实文件水建管200174号)、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规计200

9、3344号)、水利部印发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规计2009631号,省水利厅以辽水计财转201012号转发)等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文件: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水办200916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财务2009599号),(一)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必须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特点,199

10、5年4月21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规定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实行项目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我国现行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

11、理。,(二)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程序,1998年1月7日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中,通常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作为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前期阶段或项目决策阶段;初步设计以后到投产运行期间的建设活动作为另一个大阶段,称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最后从投产运行后是生产阶段。,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流程图,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

12、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

13、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大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3.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

14、件基础。如有重大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施工准备阶段 施工准备工作是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的重要基础工作,主体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完成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工作;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工作;组织完成招标设计、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组织完成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工作,确定监理和施工主体;办理完结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施工准备工程开工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已经组建;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文件:招标投标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5、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2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4.建立项目质量、安全保障和管理体系。总体要求是“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建立控制、企业保障”。文件: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

16、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辽宁省发改委、经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统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投资2008128号),生产准备阶段 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生产组织准备、招收和培训管理和操作人员、生产技术准备、生产物资准备、正常生活文化设施准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

17、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

18、的评价。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文件:水利部转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34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51号),(一)水利基本建设类型划分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是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

19、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以社会效益为主,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经营性项目:是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类型在项目立项时应予明确。省及以上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产业化发展。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

20、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2.按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划分: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项目: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地方项目: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中央项目或地方项目在规划中界定,在立项审批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

21、相应责任。,3.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划分:大中型项目、小型项目。,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2.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

22、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由地方审批立项,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不尽相同。,在国际河流(鸭绿江)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大型水库由中央审批(经授权,初步设计可由地方审批);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省批复;小一型水库或在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中小河流干流上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省审批;其它小二型水库可授权市审批。,(一)新建水库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

23、改农经20041644号)规定:新建水库必须符合水库建设规划,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大型水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十一五”规划:发改农经2009374号批复)。中型水库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十一五”规划:发改农经2008627号批复)。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08627号),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的通知水规计2008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1

24、09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8430号),小型水库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小型水库规划)。,(二)河道防洪工程,1.大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他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

25、在市审批。目前,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大江大河及江河主要支流建设规划,其前期工作将由国家统一审批。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按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的通知(辽水河2007149号)执行。,2.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跨市(跨界)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复规划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所在市审批立项。纳入全国重点地区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利厅批复,其中涉及省际界河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批复。其他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

26、的通知(水规计2009497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19号),3.城市防洪工程 地级城市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并参照上述大型、中小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规定执行。文件: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快城市防洪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国汛19954号),辽宁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计委、建设厅、水利厅以辽汛字199526号转发。,4.海防堤工程 海防堤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

27、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5.界河河道防洪工程 国际界河、省际边界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查,按相关规定由中央或省批复。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03344号),1.大中型病险水库: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省水利厅初审,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发改委批复。2.小型病

28、险水库:由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3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通知(水规计200933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36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新一轮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02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通知(辽政办200817号),辽

29、宁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供2008170号)执行。,(三)病险水库工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规划水利部已经编制完毕,待水利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后确定审批方式。注:目前暂按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审批方式执行。即,由省水利厅初审,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省发改委批复。,(四)病险水闸,(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含30万亩)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由省审批。大型灌排泵站改造由省水利厅初审,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省发改委批复。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的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由省审批。节水灌溉示范县建设工程由省审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30、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50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526号),财政部、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六)饮水安全工程,可研由省审批,实施方案由市审批(盘锦市项目由省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

31、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82339号)2009年后,在规划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七)水电站工程,在主要河流上(全国七大江河)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中央审批;其他新建和技术改造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审批,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审批。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063

32、38号,水利厅以辽水电转20063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296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关于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446号),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可研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

33、依据。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 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八)水土保持 1.水土保持工程:可研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设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7210号)2.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可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联合上报水利部,经流域机构评估后,由水利部审批立项。其中,中央年度投资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研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与审批立项。本阶段,需落实群众投劳承诺,否则,不予审批立项。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34、门审批。注:可研以项目区为单元,由省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初步设计以小流域为单元,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组织编制。文件:水利部、国家农发办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水保2005359号),水利部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水保2004665号),水利部、国家农发办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办水保2010102号),(九)牧区水利:由省审批。(十)水文工程:由水利部或省审批。文件: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十一)其他:省属项目原则上由省审批,根据项目性质并按有关规定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35、,(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首先必须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以及对流域、区域的影响,对须报省立项的,区分不同情况,经省发展改革委与省水利厅协商一致后,在审批文件中明确下阶段批复方式(即继续报省批复或授权市审批)。若由地方批复,批复文件应报省备案。,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1.在流域防洪规划基础上,对已有堤防实施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

36、报告并申请立项。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省水利厅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的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水电站改造、大中型灌区改造工程、涝区改造工程、灌排泵站改造工程,根据规划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4.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牧区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根据规划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文

37、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5.其他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说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下发以后,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全部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将在后面章节讲到),同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通过合理划分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

38、05139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辽发改发200540号)主要内容:,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建议书。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范围内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投资主管部门

39、主要从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报批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中央或省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需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2.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40、;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超过2亿元的,或者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投资补助资金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非经营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5号

4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二)前期工作设计报告编制资质,各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大型: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 中型: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小型: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水电顾

42、问集团公 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院 水 利 部:水利规划总院 松 辽 委:规划研究中心 省 发改委: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省 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及有关业务单位,评估审查单位,各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大型: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 中型: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小型: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 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院 水

43、 利 部:水利规划总院 松 辽 委:规划研究中心 省 发改委: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省 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及有关业务单位,各类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原则上要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大型:设计资质为甲级的水利设计院 中型:设计资质为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小型:设计资质为丙级及以上的水利设计院 设计报告批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公 司、中水北方勘测设计院 水 利 部:水利规划总院 松 辽 委:规划研究中心

44、省 发改委: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 省 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及有关业务单位,(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条件,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等有关规定。,项目建议书阶段 报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时,需出具以下文件:1.流域规划的审查或审批文件。2.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使用银行贷款要附具银行承诺文件。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

45、银行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198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3.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意向性文件。文件: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4.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在本级水利发展中的建设排序意见。,5.对除险加固水利建设项目,须附具主管部门的病险工程鉴定意见。6.对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及有关省、市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意见。7.对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及有关省

46、、市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意见。8.项目业主(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9.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如涉及省际、市际间水事矛盾的项目,则需要有关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意见)。,可行性研究阶段 上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在完成项目建议书阶段要求的各项文件基础上,要出具以下文件:1.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文件:水法、防洪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水利部令第31号),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8521号),松辽委

47、关于印发松辽流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松辽规计2009137号);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457号),海委关于印发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规计2009121号);省水利厅分别以辽水计财200961号、69号转发上述文件。,2.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3.资金筹措方案及有关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文件: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48、国发20041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4.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承诺文件以及承诺水量、电量销售的协议文件。文件: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5.根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专题报告等文件及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文件:防洪法、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辽

49、宁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6.需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15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法(2002年3月),2006年4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4

50、号),7.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提交建设工程(不含移民安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审查意见。文件:1993年8月国务院令第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5年5月水利部令第5号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根据2005年7月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8.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项目,要附具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文件:2006年7月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规计201033号),9.根据环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农业报告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