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市场交易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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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市场交易法(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 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并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 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合同的分类有助于正确理解合同的性质,

2、准确地适用法律解决各类合同纠纷。,(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了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 与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取得权利有无对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 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方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三、合

3、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及利用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是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是私法。2.合同法是自治法。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解释、补充合同法律的准则。根据合同法总则

4、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又称公平正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要公 正、公允,合情、合理。公平,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应当抱着真诚的善意,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言行一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条款。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2.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

5、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3.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直接以口头形式达成意思的一致。口 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3.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订立

6、。法律没有列举“其 他形式”为何种形式,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订立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有一方 先作出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认可。前者为要约,后者为承诺。因此,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 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2.条件1)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须向相对人发出;3)须具缔约目的。*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

7、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通知或招股说明书等。商品标价陈列,大陆法系视为要约,而英美法系则归于要求邀请。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通说认为属要约。(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3.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5.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约束,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

8、立的权利。,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5年第2期)被告朱晋华与被告李绍华是朋友关系。李绍华委托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年月日中午,朱晋华在天津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洛阳市机电公司面值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家平(原系李珉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家平予以保管。同年月日、日和日,朱晋华先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和天津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月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

9、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元”。当晚,李珉得知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家平并委托其与李绍华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元。,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王家平表示,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李珉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

10、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李珉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问题:1)本案争议焦点是什么?2)朱晋华、李绍华在报纸上登广告表达酬谢之意行为的性质?3)李珉是否有权取得酬金?,裁判结果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被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

11、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的规定,朱

12、晋华、李绍货负有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义务。其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报酬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事后翻悔,拒绝给付李珉酬金元,有违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案例要旨 失主发布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声明拾得人归还后,给付报酬的行为,应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的行为。而拾得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指定送还遗失物的行为,则是拾得人对该要约的有效承诺。有了要约行为和有效的承诺,广告发布人与拾得人之间就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完成广告行为的拾得人享有报酬的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

13、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失主发布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拾得人将原物归还原主后,有权按照悬赏广告的声明,请求相应的报酬。,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3年第1期)原告诉称:1999年12月13日,被告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向全市发布了一则悬赏提供“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线索的通告。12月19日,我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案件的线索。被告对该线索查实后,一举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但案件破获后,被告一直未按照悬赏通告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我被害人家属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悬赏奖金5

14、0万元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局侦破“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的线索及证据,并不完全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对于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和公安局的破案奖励,两者只能得其一。由于我局已按通告的第二条奖励原告10万元人民币,原告就不应再要求获得被害人家属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也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2日,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永安街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杀人案。为尽快破案,东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属同意后,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了悬赏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是提供线索直接破案的,

15、被害人家属奖励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二、凡是提供线索公安机关通过侦察破获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三、凡是提供有关枪支线索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四、凡是能提供线索破案的,即使与犯罪团伙有牵连也可以从轻或免予刑事责任;五、对提供线索者,公安机关一律严格保密。原告鲁瑞庚看到电视台播出的悬赏通告后,想到案发当晚,其租住房的房主汪世平曾领来两人到东侧的杂物房藏匿,行迹十分可疑,认为这两个人可能就是杀人凶手。1999年12月19日,鲁瑞庚向在东港市公安,局工作的亲属提供了这个线索。12月21日,该亲属向东港市公安局局长作了汇报。之后,原告向前来了解情况的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供了这两名嫌疑人案发当天到

16、该处藏匿的时间、当晚有人送来行李和食物的情况、两人的体貌特征及两人之间的对话、次日早晨又被一女人接走等重要线索,并指认了公安机关要求其辨认的部分涉案人员照片。公安机关根据鲁瑞庚提供的线索,排查了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并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在1992年12月25日得出结论,认定该线索确与“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有关,并决定按照悬赏通告的第二条奖励鲁瑞庚10万元人民币。鲁瑞庚在领取奖励时出具了收条。收条中写明:“收到市公安局用于奖励我提供1212枪杀案线索预付现金10万元,如果我提供的线索与此案无关,则全部返回公安机关。”,此后,公安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察工作,于1999年12月26日零时采取行动,抓

17、获了宋杰、黄河等犯罪嫌疑人。200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曲有健在图门市投案自首。随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马松也在图门市被抓捕归案。另查,被害人家属已于1999年12月13日将用于奖励线索举报人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据当时的东港市公安局局长证实,鲁瑞庚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是公安机关获得的唯一重要的线索,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迅速破获了此案。被害人家属在电视台播出悬赏通告的当天,即将用于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50万元奖金交给了东港市公安局。据被害人家属及亲属证实,被害人家属同意东港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通告;愿拿出50万元人民币奖励给任何提供有关案件线索的人,

18、使公安机关能够尽快将案件侦破。被害人家属表示:关于50万元人民币能否用于悬赏通告第一条以外的情况,他们与东港市公安局并没有任何的约定。但明确表示:这50万元不是奖励给公安局的,也不是给公安局办案用的。被害人家属现在仍表示同意将这50万元人民币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问题:公安机关受委托发布悬赏广告超出委托权限的,行为人在完成广告指定行为后,是否有权依照原委托权限享有报酬请求权?,裁判结果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认民事责任。”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

19、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的报酬。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本案中东港市公安局通过东港市电视台发布通告中的部分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通告虽然是以东港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的,但由于悬赏给付的报酬,是由被害人家属提供的,通告中的悬赏行为,实际上是受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行为。被害人家属的本意是以50万元人民币直接奖励能够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希望能够有助于公安机关迅速破案。被害人家属并没有表示可以区别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不同情形,给予举报人不同数额的奖励;也没有表示可以

20、将该报酬用于办案或奖励办案人员。,东港市公安局在悬赏通告中规定了其他悬赏情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授权或者委托。卢瑞庚按悬赏通告的要求,向东港市公安局提供了其知道的重要线索,致使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及时破获了“1212”特大持枪杀人案,即完成了悬赏通告所指定的行为。据此,卢瑞庚就获得了取得被害人家属支付悬赏报酬的权利。被害人家属对鲁瑞庚按悬赏通告要求所完成提供线索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且已将用于奖励的50万元人民币交给东港市公安局,且在案件破获后亦同意将该款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东港市公安局应该按照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以其名义向社会发布的悬赏通告,及时履行义务,向卢瑞庚全额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报

21、酬。侦破刑事案件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保护和提倡公民举报和揭露犯罪的行为,积极地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精神。东港市公安局以鲁瑞庚所提供的线索不符合悬赏通告所规定的条件为由,拒绝将被害人家属用于奖励的50万元全部给付卢瑞庚,并将其予以占有,超出了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权限,也不符合其在悬赏通告中的承诺,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鲁瑞庚对其主张权利,应予支持。,关于卢瑞庚主张按照悬赏通告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的奖励款可同时兼得,东港市公安局应再向其给付50万元报酬的问题,因悬赏广告是按照举报的具体效果,规定以不同的方式给予数额不同的奖励的,并未表示同一举报可以

22、同时兼得其他奖励,卢瑞庚主张重复奖励的要求不予支持。东港市公安局已预付鲁瑞庚奖励款10万元人民币,其余40万元人民币应及时按照悬赏通告及被害人家属的委托给付卢瑞庚本人。关于鲁瑞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虽然因鲁瑞庚与东港市公安局就给付报酬的数额问题发生纠纷后,直接导致了本案诉讼,使提供线索的情况公开,在客观上产生了不利于保密及保护的情况,给其本人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但东港市公安局并没有主动向社会披露鲁瑞庚的举报情况,鲁瑞庚也不能提供公安机关未保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不予支持。,案例要旨 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发布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

23、予约定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则应该按照所发布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公安机关受当事人的委托发布悬赏广告的,其与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不得滥用代理权限或越权代理。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委托人意愿,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发布悬赏广告,行为人在完成广告指定行为后,有权依照原委托权限享有报酬请求权。,(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

24、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2.承诺的方式。3.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4.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 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5.承诺的撤回。6.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 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成立时间因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亦不同: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

25、同成立的时间标准。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

26、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相关地点的法律意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缔约过失责任1.内涵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相关法律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27、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合同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二、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法律

28、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有效合同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

29、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四、无效合同1.概念是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2.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可撤销合同1.概念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可导致其效力归于无效的合同。1)撤销权撤

30、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仅依撤销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2)撤销权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中的误解人,在显失公平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益之人,在乘人之危场合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3)与无效合同的区别,2.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使误解人受到较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合同目的。5)显失公平;6)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7)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第二款: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

31、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民法通则有关合同无效及其撤销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2、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及其撤销的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33、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无效民事行为(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变化民法通则所确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实际上被划分到三个领域中:1)一是无效合同,主要包括损害公益、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2)二是效力选定合同:主要指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人所签定的合同;3)三是可撤销合同:包括因欺诈、胁迫,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而乘人之危则完全作为可撤销合同。,六、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

34、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的效力。3.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争议案2011年5月5日,靳某在担任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擅自代表该村村委会与村民靳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并在协议上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协议约定将该村小学校大门东、西两侧集体土地租给靳某某,租期15年,

35、租金每年300元。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上任后,该村村委会以靳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未经村民会议同意,属于无效合同为由,将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协议无效。(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张宋鹏 杨媛媛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该租赁协议是否属于无效合同,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该租赁协议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的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故该租赁协议应当有

36、效。,【评析】同意第二种意见。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又明确解释“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缩小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靳某作为在任的村民委员会主任与靳某某签订租赁协议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行为违反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经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但该规定主

37、要是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不能仅因违反此管理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应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合同。思考1.私人自治对公权力的制约2.内部规则的外部性问题,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 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履行是合同内容的实现。合同义务主要是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38、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原则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三、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

39、,不能保证对等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四、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措施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实 施了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致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务人的责

40、任财产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与方式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及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2.担保的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此外,还有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但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和法律责任1.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二、保证(一)保证和保证人1.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

41、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2.保证人。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切享有债权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二)保证方式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

42、证责任。,(三)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4.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5.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三、抵押(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指为担保

43、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特征1)抵押权具有从属性。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二)抵押物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三)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有两种情形:(1)登记是抵押权的生效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正

44、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四)抵押的效力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五)抵押权的实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物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四、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

45、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动产质权1.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可让与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2)特定化。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3)出质人有对质物的处分权。,3.动产质押的效力动产质权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

46、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作为标的物的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 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五、留置1.概念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2.效力1)留置标的物在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期间,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

47、息和代位物。2)优先受偿。六、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和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当事

48、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分为债权的转让和债务的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转移。(一)合同债权的转让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二)合同债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义务或迟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三)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的

49、法律制度。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内含(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 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1.合意解除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2.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 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

50、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 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抵销分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1.法定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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