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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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委员会文件四航党字(2009)53号关于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子公司、分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公司本部党委:现将修订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主题词:任职公务回避办法通知抄送:中交股份公司纪委、省经贸委纪检组,公司本部各部门。公司党委办公室2009年9月2日印发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有关部委制订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保证企业领

2、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行为,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实际,现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第二章任职回避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一)同时在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 一方是领导班子成员,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驻外机构及工程项目、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四)

3、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第五条回避的原则: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党委(扩大)会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第六条任现职的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需要任职回避的,以及因婚姻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新提拔的领导人员的任职回避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任前考核时提出调整意见;新调入的领导人员在调入公司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第七条当事人主动申请任职回避的,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应在三个月内提出调整意见,经党委(扩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公务回避

4、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不准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经营生产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单位必须与其发生经济来往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以及其他往来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进行业务往来时,该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该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在领导班子内部通报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招聘、录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

5、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第三条所列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回避由本人提出,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并作出回避决定,必要时,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临时使用);(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三) 向其批

6、售或授意批售本单位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四) 将本单位的工程项目或经济实体、企业资源等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五) 为其承揽、分包本单位的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六) 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为其提供企业资信材料、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八)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向职代会与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的情况,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党组织应将回避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畴,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 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二) 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三) 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企业领导班子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子公司、分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航党发200364号中港四航局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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