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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一、关于改革范围(一)参改人员范围问题。各地各部门在编在岗司局、地厅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参加此次改革;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单位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二)离退休干部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参改办法另行研究。(三)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
2、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检查、稽查、税务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所在地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跨区域的公务出
3、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六)事业单位参改问题。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与党政机关车改同步进行。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有关政策。(七)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相关改革问题。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推进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相关改革。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八)补贴标准测算原则问题。一是改革
4、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指出总额;二是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仅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应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次数、里程、油价及出租车价格确定;三十补贴标准档次不宜过多,做到简单易行。此外,还要考虑社会舆论和群众接受程度。(九)补贴发放方式问题。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十)补贴具体标准确定问题。地方补贴标准由地方确定,各地差异不宜过大,地方补贴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层级完全对应。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补贴标准上限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最高补贴标准的150%,一般地区不得高于130%。目前,中央和国
5、家机关补贴标准上限为司局级干部每月1300元,按此规定,地方制定标准时,一般地区上限不超过每月1690元,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超过每月1950元,以下各层级补贴划分和标准制定,由地方确定。同一省(区、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o(十一)补贴统筹使用问题。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地方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集中统筹和具体统筹比例。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十二)关于摸底测算问题。公务用车改
6、革摸底统计、测算,设计车辆信息(分为部级干部用车、机要通信用车、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后勤服务用车、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类型)、参改人员信息(分职级统计)、司勤人员情况(分年龄段、用工类型)、车辆购置和运行成本、司勤人员开支等方面数据摸底工作,并根据参改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科学测算改革节支情况,写进各省(区、市)方案中,做好数据分析和保存工作。数据填报要求到每辆车、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要准确、完善,不能瞒报或漏报,由上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三、关于保留车辆(十三)车辆保留范围问题。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7、及其他车辆。各省(区、市)车改总体方案中应明确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车辆保留的原则和比例。具体办法由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十四)地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设置及运营原则问题。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总体方案中确定。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
8、公司车辆是在公开处置后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得另行采购车辆。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十五)执法执勤用车参改原则问题。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十六)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范围问题。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7个部门(系统),即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安全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司法部、交通部、农业部、海关系统、国税系统、工商系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林业局、食品药品监
9、管总局、原海洋局海监总队、原民航公安局、原铁道部公安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确定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十七)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问题。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在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基础上,根据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研究提出本部门保留和取消车辆数,报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核准。(十八)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问题。保留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十
10、九)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问题。除核定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车辆,鼓励建立跨部门的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地方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各地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相关编制。(二十)地方垂直管理系统参改问题。省级及以下垂管系统车改方案,由升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五、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二十一)车辆处置问题。车辆处置(不含国有企业车辆)处置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要制定处
11、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二十二)车辆处置收入归属问题。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六、关于司勤人员安置。(二十三)司勤人员安置原则问题。司勤人员安置要遵循以人为本、积极妥善、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二十四)内
12、部转岗问题。内部转岗可以是本部门其他岗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本部门或本部门其他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司勤人员。各单位要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二十五)开辟新的就业岗位问题。挖掘单位内部岗位潜力,结合司勤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和安置司勤人员。(二十六)提前离岗问题。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政治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二十七)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订立聘用合同或
13、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解除聘用合同,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签订合同的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对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要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失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七、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二十八)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
14、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六不得”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由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
15、国库,不得私自挪用。(二十九)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该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笑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
16、项审计监督。各地纪检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八、其他问题(三十)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问题。按照要求,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三十一)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问题。地方各级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由各地根据情况研究确定。(三十二)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车改工作,提出改革要求,制定相关改革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改革方案实施前公开。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市(
17、地、州、盟)车改工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2014年11月25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基本要求和相关政策说明一、改革目标任务和时限要求(一)改革的目标任务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改革目标和原则是: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降低行政成本,保障公务出行。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五类定向化保障车辆(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一线执法执勤、省部级领导专车和相对固定工作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社会化提供。(二)改革的时限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
18、: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直机关争取上半年完成,市州县下半年完成);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待全国党政机关改革推出后,制定改革办法,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二、关于参改范围(一)参改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部参加改革。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按照规范职务消费原则进行改革,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参加改革。(二)参改人员范围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车改。省部级以上干部不再改革范围
19、。目前按照实物方式保障生活用车的离退休干部,另行研究改革办法。地方参改人员范围与中央一致,鼓励省(区、市)所属厅(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地(县市区)、县(市、区)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三)参改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中央和国家机关每个单位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市直机关单位和市县地方各级单位保留车辆参照中央原则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过调研论证后报市公车领导小组确定。三、需要重点说明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开展摸底统计问题数
20、据摸底统计工作是车改的重要基础,只有摸清了车辆、司勤人员、参改人员和公务用车各类支出成本的底数,才可以科学制定补贴标准、车辆处置办法和司勤人员安置办法。这次省里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摸底统计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调查统计软件,其中有数据填报软件和数据汇总软件,请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根据填报要求,进行全面统计,并将汇总情况在12月10日前一同上报。摸底统计情况要真实、详细,不能瞒报和漏报,要按照车辆配备来源,分项填报,不能漏报、蒙报。(二)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制定公务交通补贴涵盖上下班通勤,不涵盖所在城区或规定区域以外的公务出行。对公务交通补贴,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在综合考虑公
21、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确定本地区补贴标准。但是,标准制定的最基本原则是必须做到节约,做到改革后的补贴支出要低于改革前的车辆保障和运行成本。各级财政一定要做到硬预算约束,规避变相发放福利,绝不允许既拿钱又坐车。(三)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和层级划分问题中央对地方补贴标准作出了原则上限规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补贴标准上级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最高补贴标准的150%,一般地区不得高于130虬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上限为司局级干部每月1300元,县处级800,科级及以下500o以司局级为例,按
22、此规定,地方制定标准时,一般地区上限不超过每月1690元,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不超过每月1950元,以下各层级补贴层级划分和标准制定,由地方要求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可设定高公务出行岗位,如市直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如县区的副县长、副区长,确实公务较为繁忙,可以上靠到厅局级高线执行补贴标准,一些科级岗位,如县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也可以要求实际工作需要,考虑上靠处级甚至厅局级标准执行。各地要从严确定一些高公务出行岗位,可以按上靠级别来执行补贴标准。(四)地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设置运营原则问题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
23、司,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各地改革方案中确定,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必须市场化运营,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车辆应为公开处置后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得另行采购车辆。(五)补贴统筹问题为解决单位内部出行不均衡问题,文件明确允许各地方、各部门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同时,将统筹部分的确定权交给单位,地方情况确定统筹比例。统筹使用要求公开透明。(六)关于下乡、近距离公务出行与差旅费衔接问
24、题城区或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实际保障,远距离公务出行,可以乘坐高铁、飞机、长途大巴等通过差旅费来保障。但是一些中等距离的出差不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如何灵活保障,需要各地结合实际进行探索。目前,有的地方采取差旅费包干的办法。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一些公务出行与差旅费标准相衔接的具体政策研究制定工作。四、规范取消公务用车处置工作(一)规范处置程序第一步摸清底数。各部门要认真统计涉改车辆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车辆情况,按照资产、财务帐目登记及权属关系统计机关所有车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第二步封存停驶。在接到车改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后1个月内,各部门须将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并备齐动车登记证、行
25、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无违章记录、年检有效期需在3个月肥)以及随车工具,确保车辆拍卖后,能够符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基本要求。因车辆手续和车况原则,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由所属部门自行负责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将不予确认封存停驶合格。第三步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机构上门对各部门的取消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以及车辆实际情况,再确定车辆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第四步交接车辆。由公开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或报废解体机构,凭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委托函到各单位接取车辆,各部门做好车辆及手续交接工作。第五步车辆处置。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或报废解体的方式进行处置取消车辆,
26、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集中统一上缴国库。各部门凭批复文件及交易凭证进行资产、财务帐目处理。(二)确保涉改车辆处置公开公平公正为更好地发挥示范效应,遵循公正公平、集中统一、充分竞争、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此次车改的取消车辆处置机构将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2014年11月25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我厂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工作目标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
27、,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制氧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三、检查类型: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
28、厂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厂部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并形成记录。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
29、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厂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厂部、安全员、车间主任等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五、排查治理内容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3、对风险
30、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
31、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制氧厂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1、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2、厂部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3、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
32、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4、厂部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5、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6、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深刻
33、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结合制氧厂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区经济科技信息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举报制度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区经济科技信息局举报发
34、生在我区境内隐匿不报的事故、重特大事故隐患、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事项及未取得安全生产审批而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二、事故举报范围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而隐匿未报的事故;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具体认定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违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做出的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件、竣工验收及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批准的行为;需进行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三、举报
35、人可采取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信息事项应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问题,内容应详细具体,并提供有关证据(举报电话:*经济科技信息局5668622)o四、接到举报后,区经济科技信息局要认真做好记录,严格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将举报人及举报情况泄漏,并将举报信息及时上报给区安委办。五、区经济科技信息局要依法及时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对故意毁灭证据、向当事人或有关单位通报案情、提供虚假情况及配合不力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六、举报事项一经查实,我局将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对多人举报的同一事项,按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一
36、是举报有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事故的,奖励幅度为50-300元。具体标准由区经济科技信息局制定。二是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奖励300元。三是举报部门违规审批行为的奖励300元。四是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奖励200元。上述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七、区经济科技信息局于接到举报或委托查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存档备案。*区经济科技信息局2014年3月21日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一、机房施工1、进入机房施工时,穿工作服,穿绝缘鞋,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遵守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2
37、、材料分类堆放达到整齐化(工具和材料统一整齐放在进门右侧)。3、机房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讲文明语言,保持机房及施工现场整洁卫生,每天工作结束后有专人负责清理打扫机房卫生。4、爱护机房设备及工具,施工队长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制度.二、室外施工1、室外施工时,布放各种安全设施及警示标志应醒目、整洁。2、材料分类堆放达到整齐化。3、线路施工时,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穿绝缘鞋,方可上杆操作。4、工地要有保卫制度,宿舍要有文明公约。5、施工队应配备安全工作巡检员,做好现场安全记录及指导工作。6、要有防火措施,厨房要做到灶前、灶后、储存间,生熟食分开。*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延安事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