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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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及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有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霜冻、高温、强对流等,根据

2、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IV级(一般、蓝色)、III级(较重、黄色)、II级(严重、橙色)、I级(特别严重、红色)。第四条【发布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当监测、预测有气象灾害发生时,气象台应当按照气象业务技术规范及时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第一时间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向备案的本地预警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同时利用事前商定的联络方式通知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报社、政府网站等各类公共媒体,通信运行企业和政府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

3、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覆盖面。市管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发布”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园区公共场所、重点企事业单位、基层网格化管理单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接收、推送、传播等工作。第六条【气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4、。组织做好本级党委政府、涉灾部门、重点防御单位、基层信息员气象灾害预警责任人更新备案工作,定期将备案信息纳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第七条【公共媒体职责】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报社、政府网站等各类公共媒体,在接收到本地气象台发布(含确认、变更、解除)的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后,应当在第一时间(15分钟)内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增播、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播发蓝色、黄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2次;(二)播发橙色预警信号语

5、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4次;(三)播发红色预警信号语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频率,每小时应当不少于6次。(四)预警信号图标应当持续显示在电视屏幕上,并及时更新,直至预警信号解除。第八条【通信企业职责】通信运行企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绿色通道,接到本级政府全网传播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通知后,在预警时效内快速实现对预警区域手机短信传播全覆盖。第九条【涉灾部门职责】政府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本部门本行业气象灾害预警责任人信息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部门职责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快速有效传播渠道,面向本行业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6、公众用户等快速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定期向当地应急管理、气象部门备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督促检查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订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职责】学校、医院、车站、高速公路、交通要道、商超、广场、旅游景点、重点工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屏等公共设施,并与当地气象台建立实时获取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相关信息的渠道,及时通过广播、电子屏等公共设施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基层政府职责】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依托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组织本辖

7、区基层信息员、网格员、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等,打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相关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第十二条【其他组织职责】鼓励社会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即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第十三条【传播规范】各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以图标形式转播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以文字或视频形式发布的,必须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的名称,不得更改、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第十四条【违规罚则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OO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不使用本地气象台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三)应当转播而拒不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的。第十五条【违规罚则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拖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相关信息的;(二)擅自更改预警信号名称、图标、防御指南的;(三)未说明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的。第十六条附则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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