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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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年8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并能产生烟、光、声的烟花、鞭炮、礼花弹等物品。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

2、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二)经济技

3、术开发区所辖区域;(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之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体育馆、博物馆、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七)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内;(八)高层建筑物及其周

4、围、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九)重要军事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组织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的预测预报信息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因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

5、放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垃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并看护。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内,

6、不得销售烟花爆竹。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服务、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依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7、。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制定公约(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以及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酒店、宾馆等服务单位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六条在允许燃

8、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倡导单位和个人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鼓励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

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H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酒店、宾馆或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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