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新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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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新规宁波海事局陈娆红2011年6月,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一)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实施 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交通运输部令的形式于二0一0 年九月一日发布,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二)规定出台背景 船舶有效识别是实施船舶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切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开展的基础。现有船舶标识号码多且杂,但出于自身管理需要,在不同的管理环节设置,均不能唯一、永久、有效的识别船舶 2009年2月14日,徐祖远副部长在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指出,要进一步规范船舶标识管理,整合海事监管资源,提高海事信息化水平。建立一个权威、统一的船舶官方编码,并以协调运转的体制

2、保障其运行。,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三)规定作用 一是推进船舶从建造到拆解的全程识别,加强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系,共同把好船舶技术准入关,提高中国籍船舶整体状况,保护各方权益,防止海运欺诈;二是消除海事信息孤岛,加快海事信息化进程,提升海事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海事管理现代化;三是为开发应用船舶信用体系等提供基础和平台,以更好的实现海事服务经济、服务社会的职能。,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便于船舶识别,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依照或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

3、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包括:现有中国籍登记船舶、境内外建造拟在中国登记船舶、境内出口造船申请试航临时国籍证书(中国造)、境外买入或光租挂五星旗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等转为交通船舶。,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三条【管理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识别号主管机关,负责船舶识别号的授予和统一管理。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开展船舶登记业务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工作。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船舶识别号的实船检验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四条【管理原则】每一艘船舶只能申请并使用一个船

4、舶识别号,船舶识别号一经取得不再改变。船舶发生灭失、拆解、卖往境外或转为军事、渔业、体育运动船舶等情况时,船舶识别号予以封存,不再授予其它船舶(系统设计时根据登记注销事项自动封存),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五条【分配原则】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在中国登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分配船舶识别号,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本规定生效后,按下述原则申请船舶识别号:(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在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取得船舶识别号;,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五条【分配原则】(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

5、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取得船舶识别号。(前便于从初始阶段用号码进行控制,但是容易产生费号,时间难以确定;后对于安放龙骨日期比较确定,与重要日期记录衔接。同时改变船舶名称管理模式,网上申请、审查,方便公司),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五条【分配原则】(三)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取得或重新启用船舶识别号。(境外购买或光租的指初次检验,渔船转交通船相应检验,如果

6、以前已经有识别号的申请启用,申请表中列明),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六条【提交材料】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四)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技术资料库,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技术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七条【审查】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部海事局外网已建识

7、别号管理系统,申请人可通过外网填写申请表,也可现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表,但都要实地提交材料。登记机关审查后通过内网或外网提交部局)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识别电子标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应当随船携带,并粘贴在船舶驾驶台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授予号码可直接通过网络查询,并发布到登记系统、检验系统中,无证书,凭申请单流水号查询),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八条【实船标记】新建船舶识别号应永久标记在机器处所推进动力装置尾轴附近的船体内侧。没有推进动力装置的,标记在船舶检验机构指定的位置。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应当适宜安放与查

8、验。第九条【标记方式】新建的钢质船舶,应当采用凸出钢质字符焊接的方式永久性标记船舶识别号,非钢质船舶采用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并能够永久保持的方式标记。永久性标记的船舶识别号应当清晰可辨。,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条【标记规格】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的永久性标记采用宋体,船长2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舶识别号字符高度为10厘米,船长20米以下的船舶字符高度为5厘米。第十一条【标记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标记的情况进行检验,并将标记位置、方式、字符等情况记录在船舶检验报告中。,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船舶证书】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舶

9、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以及管理档案中。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查验前款所述相应证书时,应当查验船舶识别号的记载情况。,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四)规定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处罚】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处罚】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五)规定实施安排 2011年1月1日前已经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

10、记的船舶,由中国海事局在对船舶现有登记、检验数据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统一授予船舶识别号,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无需另行提出申请。2011年7月1日后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无法查询到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应当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或船舶检验手续前(有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2年6月30日,无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不晚于2013年6月30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五)规定实施安排 2011年1月1日后开工建造的船舶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2011年1月

11、1日前已经开工建造但尚未完工的船舶应当在建造完工前(不晚于2011年4月1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向船舶建造地(在境外建造的,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识别号。,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五)规定实施安排 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取得船舶识别号的船舶,在办理船舶登记或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手续时,可以将船舶识别号记载在所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上。2011年7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核发的所有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当记载船舶识别号。2011年7月1日前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需换发。2011年7月1日起,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船舶识别号的记

12、载情况予以查验。,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六)系统建设 新建船舶: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已经在内外网部署,实现识别号申请、授予功能,并实现与登记系统与检验系统数据传输互通。现有船舶:汇总登记和检验数据,分析数据信息,设定数据清洗规则,确定清洗方案,建设数据清洗平台,数据清洗授号,问题数据人工干预,无法确认船舶以后业务触发。,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六)系统建设 识别号申请、授予 反馈检验系统、登记系统 办理检验和登记业务 检验和登记数据改写入识别号系统(各自权限)形成准确的船舶基础数据库 各业务应用基础数据库 顶层设计:一个系统(船舶动态监控系统)、两个平台(海事协同管理平台、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检验编

13、号识别号船舶名称建造检验所有权登记国籍证书-营运检验-转港换证-废钢船拆解 识别号产生得早,并通过系统的应用而贯穿始终。,一、船舶识别号管理,(七)电子标签 物联网应用,感知船舶:船舶电子标签系统,结合CCTV、AIS、GPS、LRIT等技术,构建船舶感知系统,共同支撑一系统,为两平台提供信息服务,最终建立船舶物联网。RFID技术,即射频识别技术,利用无线射频通讯实现非接触式自动识别的技术,是物联网的关键技术。超高频无源电子标签(成本、环境、作用距离、寿命),粘贴于驾驶台或显著位置,同时打印二维条形码粘贴于船舶登记证书上。逐步配发读卡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深化电子标签的开发应用。,一、船舶识

14、别号管理,(八)申请途径 途径一:行政相对人可通过外网进入识别号系统,外网登录路径:中国海事局网站()公共服务船舶监督信息查询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外网界面主要供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及查询之用,行政相对人登陆后,点击相应栏目即可进行申报。具体按识别号申请栏目填写申报内容,星号栏目为必填项,提交成功后生成申请预约单,预约单上载明由系统生成的申请单流水号,行政相对人自行打印保存。之后,行政相对人还需携预约单及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要求的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办理,并可凭申请单流水号在中国海事局网站查询识别号办理情况。外网提交识别号申请信息会自动转入内网识别号系统,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内网识别号系统“受理外网

15、申请”栏目办理外网递交申请,核定匹配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并提交部局发放识别号。,一、船舶识别号管理,(八)申请途径 途径二:行政相对人可填写船舶识别号申请表,携要求材料直接赴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申报。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登录船舶识别号内网,在“内网申请”栏目填写相关内容,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单,上面载有申请单流水号,发放行政相对人存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提交部局发放识别号。,二、船舶名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的要求和船舶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部海事局对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进行了修改,并发布新的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16、(海船舶2010619号)(以下简称10年办法),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04年办法)同时废止。,二、船舶名称管理,(一)主要变化:1、立法宗旨(充分利用船名资源、保护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船舶名称变更后,原船舶名称自动注销。未经中国海事局特别批准,其他船舶不得再使用该名称。2、简化申请核定的申请主体和申请程序 3、开放网络申请船舶名称,二、船舶名称管理,(二)规范名称 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英文名称为中文

17、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二、船舶名称管理,(三)申请人和申请地点 04年办法: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外国籍船舶的船舶承租人申请。但实施中如建造中的船舶还没有交付,船舶所有人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的主体难以确定。10年办法: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名称经核定后,在各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均可以使用。,二、船舶名称管理,(四

18、)申请时间 04年办法:船舶在签定船舶建造、买卖、光船租赁合同后,申请船舶登记前,可以申请核定船舶名称。10年办法: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后,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可以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名称。即申请船前,需要先申请船舶识别号,目的是建立船名和识别号的一一对应关系,保证通过船舶名称能够对船舶进行显性识别,服务于有关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数据交换需求,如签发检验证书时通过识别号将船舶名称与船检登记号关联起来。,二、船舶名称管理,(五)申请方式 04年办法:船舶名称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10年办法:船舶名称核定申请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但是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名称或者依照

19、本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核定变更船舶名称时,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船舶名称管理,(五)申请方式 网络申请方式适用于:新建船,外部转入船,船舶买卖中更换船名,前两种在授予识别号的时候已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第三种在注销和重新登记时审查相关材料,只需提交船名申请书。现场申请方式适用于使用需经批准的名称和正常营运中变更船名,需要提交特殊材料,只能通过现场申请办理。,二、船舶名称管理,(六)核定流程 04年办法:登记机关受理、核准,上报直属局或省级地方局上网检查是否有重名、同音情况,然后签署核准意见,登记机关核定使用。10年办法:受理申请的船舶登记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

20、日内核定使用船舶名称,二、船舶名称管理,七)关于系列船名 04年办法提倡使用系列船舶名称,目的是便于识别船舶所属省市地方,节约船舶名称资源。但实施中部分原使用系列名称的船舶经过买卖后不愿意变更名称,其理由是变更船舶名称需要办理船舶名称申请手续、船舶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船舶检验和船舶登记证书文书、重新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和备案手续,而且要在船舶上打磨旧的船舶名称重新焊接新的船舶名称,耗费时间和金钱。而且制度和系统中对系列船名并没有设定任何保护措施,目前已经存在很多系列船名多人使用的情况,因此10年办法中删除了关于系列船名的规定。但是已经制定系列船名管理办法的地方可以继续适用办法。,二、船舶名称管理

21、,(八)新造船英文名称 04年办法:船舶的英文名称字母部分是中文船名汉字的汉语拼音,不允许使用其他英文字母。对于申请临时国籍证书的国内建造出口船舶,一般来说试航前已经确定英文名称且名称已经焊接到船舶上。现场监管中带来困难。10年办法:仅申请试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造船舶,其船舶名称可以仅申请使用英文船名。,二、船舶名称管理,(九)船舶名称变更 船舶买卖后变更船名:申请核定使用新船名,无需公告。船舶营运中变更船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船舶名称,并说明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新的船舶名称经核定后,申请人应当在与

22、船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交通专业报纸上连续公告3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自船舶名称变更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可以持公告原件以及有关申请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名称变更登记手续。,三、游艇安全管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将游艇安全管理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按照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于“游艇”的定义,游艇不适用于船舶登记条例关于中方出资比例限制的规定。前提是中国法律主体,只是放开中资比例限制。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三、游艇安

23、全管理,为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并考虑到厦门、深圳、珠海毗邻台湾、香港、澳门的特殊地理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海南海事局及其所属船舶登记机关、深圳海事局、厦门海事局、珠海海事局可办理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手续。二手游艇的进口正在逐步进行限制。,三、游艇安全管理,关于游艇的检验:1、国产游艇按部海事局配套颁布的技术规范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 进行检验。2、进口游艇的检验,作为临时性措施,部海事局认可CE和ABYC认证证书和标志为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条和条中所述“本局接受的其他公认标准”和“本局承认的相关有效文件、证书”。,三、游艇安全管理,进口游艇的检验:1、对持有上述认证证

24、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可不要求其提供图纸资料,但应核对其认证证书或检验证书与实船的符合性。2、对不持有上述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应要求其提供或补绘船舶图纸和稳性计算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可进行符合性检验;对于在本措施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完毕进口手续的,可免除对船体结构与强度计算和基本结构图的要求,但应对游艇可见构件和强度进行外观检查与评估。,四、融资租赁船舶登记,一、船舶融资租赁定义:船舶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定船舶和船舶买主,或者选定造船厂和船舶的建造技术标准等,有出租人(租赁公司)分别与承租人和船舶卖方或者造船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买卖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

25、租金的交易。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船舶的瑕疵担保,承租人承担租赁物件灭失风险。一般禁止中途解约,租金构成主要考虑到租赁物件购买价款的分期摊提,承租人一般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四、融资租赁船舶登记,(二)登记形式及要求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在内容上涵盖了船舶建造或买卖和光船租赁的有关内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合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为融资租赁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融资租赁的船舶应为已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四、融资租赁船舶登记,

26、(三)设置抵押 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非借款合同关系,出租人不能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主合同设置抵押权。出租人基于其它合同关系在融资租赁船舶上设置抵押权的,应当事先取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四、融资租赁船舶登记,(四)登记管辖 一般管辖规则:船舶所有人就近选择,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船籍港 特殊管辖规则:由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融资租赁船舶登记的管辖由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予以确定。,四、融资租赁船舶登记,(五)注销登记 融资租赁期内,申请办理融资租赁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光船承租人书面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书或其他法定文书

27、;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双方书面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文书或其他法定文书。禁止中途解约,承租人平静使用、所有权期待权。,五、渔业船舶转为商业用途船舶登记和检验管理规定(海船检【2011】168号),船舶所有人向直属海事局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前向拟登记地的直属海事局申请船舶技术评估,由其转报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局组织开展船舶技术评定,评定内容包括是否具有商业用途,符合商业用途船舶建造规范标准和规定,技术评定按初次检验要求进行。技术评定同意的,中国海事局审核并印发批复文件。所有人持批复文件办理登记和检验。,六、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内河船舶船员适

28、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对内河船舶等级划分和船员适任职务设置进行了调整。船舶自动化程度提高。岸基支持保障能力加强.原五个等级的船舶调整为适任证书适用船舶的三个类别,这主要是考虑到船员证书是船员在船舶上任职的资质证明,范围越大船员选择余地越大。而船舶等级的划分是对船舶的同类化处理,划分越细,适用性越强。甲板部划分为六个等级,分别是2000以上、1000至2000、600至1000、300至600、100至300和100总吨;轮机部仍为五个等级,分别是1500以上、500至1500、75至150、75千瓦以下。,六、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对“连续航行时间”的定义

29、进行了调整。考虑到船舶作业时虽然短时停航但船员劳动强度反而加大而得不到休息,因此以“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来替代原“连续航行时间”的概念。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06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最多的就是关于连续航行时间的计算。申请人往往以连续航行时间为条件申请减免,但登记和现场人员对船舶的实际连续航行时间很难判断,造成部分船舶低标准配员。在修改过程中,曾经考虑取消连续航行时间的减免条件,但是可能会对真正短途运输船舶造成不公平,最终保留此条件。考虑到内河,尤其是京杭运河大量存在的“夫妻船”的实际情况,原来连续航行时间8小时减免节点调整为10小时,基本能够满足和适应其白天航行(不夜航)的需要。,六、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10663号),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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