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入库管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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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仓储管理,第四章 货物入库管理,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储存合同 第二节货物入库作业组织 第三节货物入库验收管理 案例分析 小结 习题,1了解仓储合同的相关知识2了解货物验收的抽样检验法3熟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4熟悉影响入库作业的因素5掌握入库的基本作业程序6掌握货位的确定7掌握入库验收的要求和基本内容,学习目标,第一节储存合同,货物的入库业务是仓储业务的开始,入库作业是指货物运达仓储中心开始,经过验单、装卸搬运、分类编号、验收入库环节,确认货物后,按预定的货位储存入库等一系列工作过程,仓储业务的受理是入库业务的开始。一、仓储合同概述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三、仓储合同范例,一

2、、仓储合同概述,(一)仓储合同的概念概念: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仓储保管人接受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并进行妥善保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在仓储期满将仓储物完好地交还,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协议。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有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二)仓储合同的种类仓储合同也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分类。不同种类的仓储合同具有不同的种类特征,也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1.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

3、分类一般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根据存货人提出的存储计划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由保管人保管存货物人的货物,存货人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额保管费用的协议。一般仓储合同成立,完全是出于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的。,指令性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基于国家指令性计划,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信的原则而协商达成的仓储合同。我们知道,保持必要的物资储备是任何国家都不能忽略的战略基础,在任何条件下,国家都应保存一定的储备物资。国家依据必要的物资存储计划而授权有关部门与保管人进行协商,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达成等价有偿的仓储协议,从

4、而完成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储备。,2.按照仓储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分类工业仓储合同:是指从事工业生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组织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储存保管原材料、机器、工具、燃料等而订立的合同。农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为农业领域内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农产品保管服务的合同。农业仓储合同中当事人,特别是保管人,不仅受合同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约束,而且还应遵守有关仓储营业管理办法,如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修订)等。商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与从事商业活动的存货人之间所订立的为存货人保管商业流通物的合同。其他仓储合同:由于仓储物的性质的多样性和特殊性,仓储还可以有其他种类,如化学危险品、特殊物资仓储合同等。,3.按

5、仓储经营方式分类按照不同仓储经营方式中,仓储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以及仓储是否移转所有权,仓储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仓库租赁合同,一般仓储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标的物,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的原物返还于存货人。【例如】存货人存入100袋小站大米(是天津地区产的,质地优良),取回时依然是存人时的那100袋小站大米,并无二致。,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保管人储藏,而在储存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返还的仓储合同。【如上例】存货人与保管人签订的是混藏合同,存入100袋小站大米,取回时只要是

6、相同种类和品质的100袋大米,可以是东北产的,也可以是天津产的。,消费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不仅将一定数量品质的种类物交付仓储保管人储存保管,而且与保管人相互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也移转于保管人处,在合同期届满时,保管人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品返还的仓储合同。消费式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涉及到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式仓储经营人的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一般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购回仓储物所带来的差价收益。,仓库租赁合同,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时签订的合同。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

7、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商品进行管理。仓库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4.按仓储具体目的分类物资存储可以发生于生产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流通过程中,既有生产资料的物资保管,又有生活资料的物资保管。凡是发生在生产过程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确保工业、农业生产的不间断进行,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生产仓储合同;如农场主将化肥保管于保管人处的合同。凡是发生在流通过程中的仓储保管行为,因其目的在于进入流通消费领域,故而该仓储合同应属于流通仓储合同;国家因其所承担的

8、巨大社会责任而储备物质,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和人民经济生活中的特殊需要而为国家储备行为,因此订立的仓储合同,应当属于国家储备仓储合同。,(三)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

9、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能实现对存货人所存放货品进行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10、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第386

11、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第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4.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表示一定数量、品种的货物已经交付的法律文书,

12、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当为记名的物权凭证。,(四)仓储合同当事人、标的和标的物,1仓储合同当事人存货人:是指将仓储物交付仓储的一方。存货人可以是仓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只有仓储权利的占有人,如承运人,或者是受让仓储物但未实际占有仓储物的准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人,如法院、行政机关等。保管人:为货物仓储保管的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必须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也就是说保管人必须拥有仓储保管设备和设施,具有仓库、场地、货架、装卸搬运设施、安全、消防等基本条件,取得相应的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进行工商登记,获得工商营业执照。,2仓储合同的标的和标的物标的仓储保管行为合同标的是指

13、合同关系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仓储保管行为,其为仓储合同关系中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仓储空间、仓储时间和保管要求,仓储人要为此支付仓储费。标的物仓储物标的物是标的的载体和表现,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存货人交存的存储物,是仓储合同标的的载体和表现。作为仓储合同标的物的物品,一般没有太大限制,无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特定物质还是种类物,抑或可分物与不可分物,都可以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五)仓储合同的订立,1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仓储合同的订立,是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依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能够引起权利与义务关系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仓储合同,应

14、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这一规定,在订立仓储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要自觉、有意识地遵循平等原则,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双方均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杜绝命令式合同,反对一切凭借职位、业务、行政等方面的优势而与他人签订不平等的仓储协议。,(2)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项原则原本是一项经济原则,是价值规律的要求。等价有偿原则,要求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价值规律来进行利益选择,禁止无偿划拨、调拨仓储物

15、,也禁止强迫仓储保管人或存货人接受不平等利益交换。合同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享受相应的合同利益。,(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意味着让存货人与保管人完全地依照自己的知识、判断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协商一致是在自愿基础上寻求意思表示一致,寻求利益的结合点。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一致的约定,具有与法律同等的约束力。仓储合同的订立只有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最充分地体现出双方的利益,从而保证双方的依约定之履行。,(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生侵犯国家主权、危害环境

16、、超越经营权、侵害所有权等违法行为。合同主体在合同行为中不得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人民生活、违背道德的行为。,2要约与承诺仓储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予以承诺,仓储合同成立。(1)要约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它以具体的、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为内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有效要约的结果是产生预约仓储合同。在仓储合同中,一般来说,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即使没有具体的数量、质量和仓储费用表述

17、,也应当可以通过具体的方式来确定这些内容。根据仓储合同的特点和现实环境,仓储合同的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大批货物的储存与保管,更是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仓储合同的本约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仓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照预约仓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去订立仓储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预约仓储合同是有效要约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意向声明。作为一般的意向声明,仅仅表示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存在着准备订立契约的意向性说明或

18、者陈述,它可能包括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终归因为该声明中并没有包括声明人明确、肯定的要约表示,而于此声明发表后,原则上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他人对声明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也不能使仓储合同成立,除非此种声明确实已经使他人产生信赖并且因为声明人撤销声明而给他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例如】天天渔业公司于2003年5月4日向某冷库发出一份函电称:“有带鱼50吨欲储存于贵库,每天储存费用为2000元,如同意,请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立合同。”此函电具有具体的明确内容,因而是有效的要约。冷库如果在一周内答复,则成立预约仓储合同。如果渔业公司在函电中称“一周后可以考虑订立合同”,则不能成立预

19、约仓储合同,而只是一种意向性表明,冷库对该声明的承诺并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负担任何义务。,此外,不能将预约仓储合同理解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根据。在附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才使合同尚未生效。这与预约是存在极大区别的。预约仓储合同尽管只是预约,但也是一种合同。依据预约仓储合同,存货人与保管人负有应当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如果预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在预约仓储合同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存货人或保管人不履行订立

20、本仓储合同的义务,另一方完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订约。,(2)承诺承诺是对要约无条件地接受,任何对要约实质性的变动都不是承诺,是要约人的反要约。承诺必须是明确的、有确切表现的承诺。承诺送达到要约人时即生效,承诺人即受承诺的约束。如一方发出不明确的交易愿望的行为为要约引诱,要约引诱不具有约束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为,并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除受要约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所作的承诺不是法律上的承诺,而仅仅是一项要约,就像迟到的承诺只是要约一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任何扩充、限制或者其他变更,都只能构成一项新要约,而非有效的承诺。,在仓储合同订立过程中

21、,保管人一经承诺,仓储合同即告成立,且同时生效。也就是说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该效力之发生基于一个有效的承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也可以作为书面合同形式。订立仓储合同的要约、承诺也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的形式。,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权要求对方采取的行为和自身需要进行的行为或不行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来自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一)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1、存货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3)支付仓储费

22、和偿付必要费用(4)及时提货,(1)告知义务存货人的告知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对仓储物的完整明确的告知和瑕疵告知。所谓完整告知,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存货人要完整细致地告知保管人仓储物的准确名称、数量、包装方式、性质、作业保管要求等涉及到验收、作业、仓储保管、交付的资料,特别是危险货物,存货人还要提供详细的说明资料。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存货人未明确告知的仓储物属于夹带品,保管人可以拒绝接受。所谓瑕疵,包括仓储物及其包装的不良状态、潜在缺陷、不稳定状态等已存在的缺陷或将会发生

23、损害的缺陷。保管人了解仓储物所具有的瑕疵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操作和管理,以避免发生损害和危害。因存货人未告知仓储物的性质、状态造成的保管人验收错误、作业损害、保管损坏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预先告知保管人。,(2)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存货人应对仓储物进行妥善处理,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分储,根据合同约定妥善包装,使仓储物适合仓储作业和保管。存货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保管人交存仓储物、并提供验收单证。交存仓储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条件,而是存货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存货人未按照约定交存仓储物,构成违约。,(3)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存货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按量地支付仓储费,否则构成违约。如果

24、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如果存货人逾期提取,应加收仓储费。由于未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有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即有权拒绝将仓储物交还存货人或应付款人,并可通过拍卖留置的仓储物等方式获得款项。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的应由存货人承担责任的费用支出或垫支费,如保险费、货物自然特性的损害处理费用、有关货损处理、运输搬运费、转仓费等,存货人应及时支付。,(4)及时提货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仓储物提离。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安排仓库的使用计划,如果存货人未将仓储物提离,会使得保管人已签订的下一个仓储合同无法履行。,2、存货人的权利(1)查验,取样权在仓储保管期间存货人有对仓储物进行查

25、验、取样查验的权利,能提取合理数量的样品进行查验。由于查验,当然会影响保管人的工作,取样还会造成仓储物的减量,但存货人合理进行的查验和取样,保管人不得拒绝。,(2)保管物的领取权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存货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3)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合同法地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可见,如果仓储物在保管期间产生了孳息,存货人有权获取该孳息。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二)保管人的权利

26、和义务1、保管人的义务(1)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包括适合的场地、容器、仓库、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条件。同时还应配备一定的保管人员、商品养护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还要适合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的相对仓储保管要求,如保存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保管人若不具有仓储保管条件,则构成根本违约。,(2)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验收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

27、和方法,或者按照习惯的、合理的方法进行。保管人未验收货物推定为存货人所交存的货物完好,保管人也要返还完好无损的货物。,(3)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保管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避免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4)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充分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做好仓储管理。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如容器、货架、货仓等,从谨慎操

28、作、妥善处理、科学保管和合理维护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仓储。保管人对于仓储物的保管承担严格责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害、灭失,除非保管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当、超期等以及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否则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5)返还仓储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保管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交还约定的仓储物。仓储合同没有明确存期和交还地点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提取,保管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还存储物。作为一般仓储合同,保管人在交返仓储物时,应将原物及其孳息、残余物一同交还。,(6)危险告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有

29、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的损坏以及其它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该告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2、保管人的权利(1)收取仓储费的权利仓储费是保管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仓储物进行保管所获得的报酬,是保管人的合同权利。保管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仓储费或在存货人提货时收取仓储费。,(2)保管人的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

30、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一经提存即认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其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行终止。债权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机关要求提取标的物请求权,但须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卖等费用,且提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程序一般来说,首先应由保管人向提存机关呈交提存申请书。在提存书上应当载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存货人或提单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内容。其次,仓管人应提交仓单副联、仓储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证明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保管人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

31、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货而对方没有提货,致使该批货物无法交付其所有人。,(3)验收货物的权利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保管人的一项权利。保管人有权对货物进行验收,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短,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的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受,否则需如实编制纪录,以明确责任。,(三)违约责任和免责1、仓储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仓储合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无法律或约定根据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仓储合同不履行的表现,不以明示为限,单方毁约、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将应当交付的仓储物作其他处分等,均可以推断为不履行义务的

32、表现。如存货人在储存期间届至时,保管人履行了储存与保管义务后,不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返还仓储物或将仓储物挪作他用等。如果仓储合同的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赔偿其损失。,(2)履行不能仓储合同的履行不能是指当事人应履行义务的一方无力按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履行不能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如仓储物因毁损、灭失而不能履行;也可能是由于主观过错而不能履行义务,如保管人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履行不能的情况自仓储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的,则为原始不能;如果是在合同关系成立以后才发生的,则为嗣后不能,如仓储物于交付前灭失。如果仓储物只

33、灭失部分,则为部分不能;如果全部灭失的,则为全部不能。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为事实上的不能;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为法律上的不能。,仓储合同不同种类的履行不能,其后果亦不相同。但总的来说,除自始的客观不能及原始的法律不能外,其他各项履行不能,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由于保管人的违约导致履行不能,存货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究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果是因存货人违约导致履行不能,保管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2)属一时履行不能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追究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可以继续履行的,则可要求继续履行并追究其迟延责任。,(3)履行迟延因可归责于

34、义务人的原因,未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的行为,为履行迟延。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仓储物,存货人未按时将货物入库,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仓储费用等行为均属于履行迟延。履行迟延具有以下特征:义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义务人有履行能力,如果义务人无履行能力,则属于履行不能;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义务人履行迟延,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的未履行,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义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4)履行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即未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的行为。在仓储合同中,在货物的入库、验收、保管、包装、货物的出库等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即属不适当履行。由于履

35、行不适当不属于真正的履行,因此作为仓储合同权利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补正,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解除合同。,2、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该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法定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增加违约成本,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减少违约的发生,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秩序。违约责任往往以弥补对方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方需对对方的损失,包括直接造成的损失和合理预见的利益损失给予弥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1)支

36、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违约金。,(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

37、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在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情况,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赔偿金是对受害方实际损失的补偿,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的。,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又称实际损失):是指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法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物的减少。如仓储合同中仓储物本身灭失或毁损,为处理损害后果的检验费、清理费、保管

38、费、劳务费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害事态继续扩大的直接费用支出等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它包括:利润的损失,主要是指被损害的财产可以带来的利润;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的损失等。,尽管违约方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也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于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避免损害赔偿的扩大。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受害一方当事人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

39、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通常来说,继续履行有下列的构成要件: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违约一方的仓储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仓储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

40、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因此,这里所称的采取补救措施仅是从狭义上而言,是上述补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在仓储合同中,这种补救措施表现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偿付额外支出的保管费、保养费、运杂费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实物赔偿方式。,(5)定金惩罚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范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

41、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3、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免除民事责任(免责),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时,由于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由,法律规定违约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仓储合同订立后,如果客观上发生了某些情况阻碍了当事人履行仓储合同义务,这些情况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就可以依法免除。,(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火山爆发、地震、台风、冰雹和洪水侵袭等,后者如战争、罢工等。因不可抗力造成仓

42、储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违约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因出现不可抗力的时间不同,会有几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当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再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已无任何可能性时,可以全部免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不可抗力的出现只对合同的部分履行带来影响,在此情况下只能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的出现只是对合同的履行暂时产生影响,等不可抗力的情势消失后,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2)仓储物自然特性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由于储存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造成货物损失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例如】原我国内贸部发布的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粮食保管自然损耗率(即损耗量占入库量的百分比

43、)为: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0;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1年的,不超过0.15;保管时间在1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超过0.20。因此在此范围内的损耗属于合理损耗,保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3)存货人的过失由于存货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的损害,如包装不符合约定、未提供准确的验收资料、隐瞒和夹带、存货人的错误指示和说明等,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合同约定的免责基于当事人的利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项,对负责事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互相赔偿责任。如约定货物入库时不验收重量,则保管人不承担重量短少的赔偿责任;约定不检验货物内容质量的,保管人不承担非作业保管不当的内容变质损坏责任。,三、仓储

44、合同范例,第二节 货物入库作业组织,入库作业组织是指仓储部门按照存货方的要求,合理组织人力、物力等资源,按照入库作业程序,认真履行入库作业各环节的职责,及时完成入库任务的工作过程。一、影响入库作业的因素二、入库的基本作业程序三、入库前的准备工作四、货位与存货量的确定,一、影响入库作业的因素,1、货品供应商及货物运输方式2、货物种类、特性与数量3、入库作业的组织管理情况,二、入库的基本作业程序,入库作业流程,进货作业,商品分类与编码,商品验收入库,入库准备工作,商品接运、卸货,核对入库凭证,初步检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货品检查,入库存储,组织货物入库,入库信息处理,(一)入库前的准备做好入库前的

45、准备工作,是确保货物准确、迅速入库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差错、缩短入库时间的有效措施。入库准备需要由仓库的业务部门、仓储管理部门、设备作业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完成。,货位及苫垫材料准备,验收及装卸搬运器械准备,人员及单证准备,根据预计到货物品的特性、体积、质量、数量和到货时间等信息,结合物品分区、分类和货位管理的要求,预计货位,预先确定物品的拣货场所和储存位置苫垫材料应根据货位位置和到货物品特性进行合理的选择。,货位及苫垫材料准备,准备验收所需要的计件、检斤、测试、开箱、装箱、丈量、移动照明等器具。,验收及装卸搬运器械准备,同时要根据到货物品的特性、货位、设备条件、人员等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卸车搬

46、运工艺,备好相关作业设备,安排好卸货站台或场地,保证装卸搬运作业效率。,验收及装卸搬运器械准备,人员及单证准备,(二)接运卸货,接受到货通知单,到车站、码头提货,接受托运方的委托,直接到供货单位提货,接受托运方直接送到的货物,接受仓库自有铁路专用线的到货,接运:指与托运货主或承运者办理所运到的货物交接手续,为货物的入库检验做准备。,货物接运的主要任务是向托运者或承运者办清业务交接手续,要求手续清楚、责任分明,及时将货物安全接运回仓库,为仓库的验收创造条件。接运工作是仓库业务活动的开始。,种 类,(三)核对凭证货物到库后,仓库收货人员首先要检查货物入库凭证,然后根据入库凭证开列的收货单位和货物名

47、称与送交的货物内容和标记进行核对。,(四)初步检查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数量检查和包装检查。数量检查要求必须做到精确无误,方法有两种:一是逐件点数计总;二是集中堆码点数。在数量检查的同时,对每件货物的包装要进行仔细的查看,查看包装有无破损、水湿、渗漏、污染等异常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可打开包装进行详细检查,查看内部货物有无短缺、破损或变质等情况。,(五)办理交接手续入库货物经过以上几道工序之后,就可以与送货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如果在以上工序中无异常情况出现,收货人员在送货回单上盖章表示货物收讫。,(六)货物验收对货物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七)入库信息处理,办理货物入库手续货物信息

48、处理的目的在于为后续作业提供管理和控制的依据。入库信息的处理必须及时、准确、全面。货物的入库信息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一般信息。如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包装单位、包装尺寸、包装容器及单位重量等;货物的原始条码、内部编码、进货入库单据号码;货物的储位指派;货物入库数量、入库时间、生产日期、质量状况、货物单价等;供货商信息,包括供货商名称、编号、合同号等;入库单据的生成与打印。,入库信息处理完毕,按照打印出的入库单据根据入库程序办理入库的具体业务。与此同时,将货物入库单据的其余各联,迅速反馈到业务部门,作为正式的库存凭证。,三、入库前的准备工作,1熟悉入库货物2掌握仓库库场情况3制订货物作业计划

49、4组织人力5妥善安排仓库货位6货位准备7准备苫垫材料、作业用具8验收准备9装卸搬运工艺设定10准备文件单证,四、货位与存货量的确定,货位是指仓库中实际可用于堆放商品的面积。货位的选择是在商品分区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货位的选择应遵循确保商品安全,方便吞吐发运,力求节约仓容的原则。(一)货位的确定仓库货位是仓库内存放货物的具体位置。库场除了信道、机动作业场地,就剩下存货的货位。为了使仓库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存货位置能准确无误的表示出来,仓库根据结构,功能,按照一定的要求将仓库存货位置进行分割,形成货位。每一个货位进行编号以便区别。货位确定并进行标识后,一般不随意改变。货位可大可小,大至几千平方

50、米的散货货位,小的仅有零点几平方米的橱架货位,要根据所存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货位分为场地货位、货架货位两种。有的相邻货位可以整体加以使用,有的预先已安装地坪,无需垫垛。,货位规划的基本要求:充分满足物品的保管要求和作业的需求要考虑进出物品的方便、操作的方便要有利于提高设备利用率,货位选择需要注意以下原则:1、根据货物的重量、尺度、特性、保管要求选择货位。2、根据物品周转情况安排货位3、根据存储物品的作业要求合理选择货位4、作业分布均匀5、保留机动货位,1、货位使用方式(l)固定货物的货位定义:指每一项商品都有固定的储位,商品在储存时严格地区分使用,决不混用、串用。适应条件:专门用来存储固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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