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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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保险概述,1,机动车辆保险实务,3,运输工具保险实务,2,第六章 运输保险,运输货物保险实务,4,本章为重点章节,包括运输保险概述,运输工具保险实务,机动车辆保险实务及运输货物保险实务四节内容。重点掌握运输保险的概念、特点,掌握各险种的定义、特征、种类、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与赔偿处理等内容。要求理解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以及各险种的一般内容。,学习内容与要求,1运输保险概述,重点学习小节,1.2运输保险的特点,1.1运输保险的概念与内涵,1.4运输货物保险概述,1.3运输工具保险概述,1.1运输保险的概念与内涵,运输保险是指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保险,包括运输工具保险和运输货

2、物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运输保险业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包括运输货物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摩托车保险等主要业务。近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而海上保险就是船舶保险、运输货物保险等保险为主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现代意义的保险单即海上保险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运抵意大利的比萨。随着运输工具的发展,以及社会化大生产的影响,运输保险险种不断增加,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在财产保险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并成为物质财产保险的主导险种。,其共同点是,保险标的处于运输状态或经常处于运动状态,与其他保险标的存放场所固定和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险种不同。,1.2运输保险

3、的特点,保险标的流动性强,保险风险大而复杂,涉及第三者责任较大,保险标的异地出险频繁,1,2,4,3,1.3运输工具保险概述,1.3.1 运输工具保险的定义与种类,1运输工具保险的定义与内涵,以各种机动运输工具及有关利益、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含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机动运载工具。保险人承保运输工具在保险期间遭遇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以及因此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2.业务种类,运输工具保险的特点,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承保风险的广泛性,承保风险的多样性,定损理赔的复杂性,1.3.3 运输工具保险发展史国际上最早产生的运输工具保险是船舶保险,目前世界上现存的第一张保单就是船舶航程保险单。1

4、9世纪后期,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从汽车的出现一直到现在的普及化,汽车保险逐渐发展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是各国财险业务的主要来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世纪以来,随着飞机的诞生及航空航天事业在全球范围的快速发展,使得航空航天保险得到了空前发展。,1.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的英国。1896年英国事故保险公司最早实行了汽车保险,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汽车火险可以在增加保险费条件下加保。1898年,法律意外保险公司也开始承保汽车火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将汽车互撞造成意外所形成的损毁事件,列入保险业务范围。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汽车工业迅速发展

5、,一方面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交通事故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风险,促使汽车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范围,大大增加了承保对象,进一步促进了汽车保险的发展。而今,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全球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1.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我国曾开办了数种汽车保险业务。1979年末,汽车保险业务再次恢复办理。1987年,该保险成为我国第一大险种,并一直保持至今。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以来,车险业务进一步改革,法律条款不断完善

6、,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公布,共分A、B、C三款,是以中国人保、平安产险和太平洋产险这三家公司的条款和费率为基础开发出来。同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极大地推动了车险业务的发展。,2.船舶保险的发展,船舶保险属于海上保险,也是海上保险中产生最早的一种保险。公元前800-700年期间,船舶抵押借款已随着地中海海上运输的发展,而在其周边的一些城市发展起来,而海上保险正是起源于共同海损和船舶抵押贷款。据史料记载,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是意大利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签发的,承保“圣太克拉拉”号从热那亚到马乔卡

7、的一张船舶航程保险单,此保险单的内容还很简单。但到了1397年,佛罗伦萨出现的保险单上开始出现“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禁止令、捕捉”等字样,证明已经开始具有现代船舶保险单的形式。,2.船舶保险的发展,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首先开办了火灾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业务。1950-51年期间,先后又开办了木船保险和海洋渔船保险。1951年6月,中波轮船公司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远洋船舶保险。1961年4月27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成立。在文化大革命中,远洋船舶保险业务曾于1969年1月1日起停办。198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恢复涉外保险业务。从1956年起,中国

8、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制定自己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72年制定了自己的船舶保险条款。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结合中国情况和国际惯例,再次修改了中国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并在原海上保险业务基础上,又陆续开办了海上石油开发保险、造船保险、集装箱保险等新险种。1989年以后,随着新的保险公司不断加入保险行列,海上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被打破。2010年,我国船舶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2.61亿元,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1.35%,同比增长26.92%。,3.飞机保险的发展,飞机保险最早在英国出现,是随着飞机制造业及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1911年,劳合社

9、为其承保的飞机出具了世界上第一张飞机保险单。同年,德国一家保险公司为一艘飞船承保了机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9141918年间,飞机保险在英美国家保险市场上陆续开办起来。我国飞机保险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1974年9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我国从事国际航线飞行的飞机(包括班机或包机),均需办理保险。根据这一指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飞机保险业务,并于同年9月29日为中国民航出具了中国第一张飞机险保险单,承保了两架波音707飞机和两架伊尔62型飞机。目前,中国民航的1000多架飞机不论是购入还是租赁的都进行了投保,飞机保险对促进我国民航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运输货物保险是

10、以运输途中的合法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运输货物保险根据其运输范围不同,分为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运输货物保险两大类。前者是指为超越一国范围的货物运输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后者是指为国内的货物运输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1.4运输货物保险概述,1.4.1 运输货物保险的概念与意义,1.4.2 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按适用范围分类,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按工具分类,水上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直运运输货物保险,联运运输货物保险,集装箱运输货物险,按运输方式分类,基本险,综合险,附加险,按保险人承担责任方式分类

11、,1.4.2 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承保标的的流动性,承保标的与被保险人分离,承保风险和责任范围广泛,业务范围具有广泛国际性,被保险人的多变性,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灵活性,保险金额具有定值性,承运方影响巨大,基本特征,1.4.4 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在我国,运输货物保险是历史最久的保险业务之一。由李鸿章创办的仁济和保险公司,作为我国最早的民族保险公司之一,也是清末最具规模的保险公司,其经营的范围就是招商局的运输货物保险与船舶保险业务。1951年3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时推出了8个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轮船、木船、火车、汽车、驿运、空运等,1958年停办。国内保险业恢复后,197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

12、公司将原先的8个条款合并修订为一个条款,推出了国内运输货物保险,后又将公路、航空运输分离,形成国内水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两个单独条款,此时国内运输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所占比重还不到1%。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商品经济与贸易进入迅猛发展阶段,国内运输货物保险一直以良好的效益快速发展,市场规模逐步扩大。2010年,我国运输货物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78.74亿元,同比增长28.50%,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为2.02%。,2运输工具保险实务,重点学习小节,2.2飞机保险,2.1船舶保险,2.3铁路车辆保险,船舶保险是指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利益和责任为保险标的,承保船舶因遭受自然灾害

13、或意外事故造成船体、船上机器设备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船舶碰撞责任等的保险。船舶保险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船舶保险。广义的船舶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狭义的船舶保险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基本险中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了全损险或一切险后才能投保附加险。附加险险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运费保险、保赔保险等。,2.1船舶保险,2.1.1 船舶保险概念及特征,提供财产、责任和费用三类保障,

14、承保船舶在保险期间的整个过程风险,船舶保险风险控制较为复杂,船舶保险属于定值保险,2.1.1 船舶保险概念及特征,保险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自动转让,船舶保险收到多种法律制约,船舶保险特征,2.1.2 船舶保险的作用,船舶保险作用,有利于船东转嫁风险,有利于促进安全航行,有利于加速船舶更新换代,有利于海损事故后对外交涉,2.1.3 船舶保险业务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状态,可以分为普通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和拆船保险等,本节只讨论普通船舶保险。2、根据保险标的种类,可以分为普通船舶保险、渔业保险等,他们的经营原理与原则相同,但具体条款有一定差异。3、根据保险责任期限,可以分为定期船舶保险和航次船舶

15、保险。定期船舶保险最短不能少于3个月,船次船舶保险以一个航次为一个保险责任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在任何情况下最长保险期限不得超过90天。4、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可以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船舶保险全损险和船舶保险一切险两种。在船舶保险中,由于基本保险单承保的责任范围广泛,附加险并不发达,但仍有一些附加险可供被保险人选择。,根据我国各主要保险公司的现行做法,船舶保险适用于经过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运业务的各种团体单位、个人所有或与其他人共有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以及股份制航运企业和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所有或租用的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即一切船东或船舶所有人都可以利用船舶保险来

16、转嫁船舶的风险。需要说明的是,投保的船舶必须具有港航监督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按规定配备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还必须持有营业执照。石油钻井船、渔船等,一般有独立的船舶保险条款予以承保。对建造中的船舶或拆除中的船舶,则需另行投保船舶建造保险与拆船保险。,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1适用范围,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保险标的,沿海、内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该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17、。,(1)全损险 保险人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倾覆和沉没、船舶失踪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自然灾害包括: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以及由于所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构成船舶失踪事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船舶在航行中失踪;二是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三是失踪时间在6个月以上。,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3保险责任,(2)一切险,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3保险责任,全损险的全部责任,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救助与施救,一切险责

18、任,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4除外责任,1、船舶不适航、不适拖;,2、船舶正常的维修保养、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3、浪损、座浅;,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4除外责任,5、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7、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除另有

19、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金额是根据船舶的新旧程度来确定。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重置价值是指投保当时市场的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5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保险人一般根据航行水域的风险大小,而将其划分为平流、半急流、急流三大类别,同时根据不同种类船舶的风险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出级差费率。在制定船舶保险级差费率时,需要考虑以下

20、因素:船舶种类与结构;船舶的新旧程度;船舶的航行区域;船舶的吨位大小;船舶的使用性质;船舶的损失记录和赔付率情况。此外,要适当参照国际船舶保险市场的费率标准。根据船舶航行区域和二类不同险别,厘定四种档次的年基本费率:沿海船舶一切险年费率、沿海船舶全损险年费率、内河船舶一切险年费率、内河船舶全损险年费率。,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6保险费率,船舶在投保时,根据其投保险别、航行区域、总吨位或主机功率、船舶种类,可以从四种费率表中直接查出船龄在3年及3年以下的保险费率(F)。船龄如果在3年以上的保险费率(F1),应根据基本费率,每年在上年费率的基础上增加10%,计算公式如下:F1=F(1+1

21、0%)Y-3(Y代表船龄,Y3)保险费率表中的船龄按年计算,不足1年的均按1年计算;保险期限不足1年的,按短期费率计算保费,短期费率以月为单位,不足1个月均按1个月计算。投保1年,但保险船舶在有效期内因停航、出售、转借等申请退保,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并退给被保险人多缴部分的保险费。但因被保险人未尽义务造成保险合同自动解除、终止或无故退保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6保险费率,凡船舶航行超出某一区域时,应以其中较高档次的费率计算;,凡超过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船舶,在投保时费率按规定增加20%;,各种工程船、港务船、渡船或游船,可在各类船舶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各

22、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的专用船等,均在相应费率的基础上增加50%;,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年费率增加20%;,影响保险费率的变化具体还有以下几点,船舶如果投保航次保险,按年保费的15%计算收取。,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需做到三点:一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有关有效单证;二是根据保险人对海事案情的实际需要继续提供相关资料;三是提供的各种有关单证必须真实有效。,2.1.4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7赔偿处理,船舶全损的赔偿处理,船舶全损的赔偿处理,依据全损险的合同条款来确定。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实际价值)的,计算赔偿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实际价值)为限。总的赔偿

23、原则是,不能让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通过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在确定全损之前,被保险人进行的施救或采取紧急措施而支付的费用也一并赔偿。,船舶部分损失的赔偿处理,新船,旧船,新船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新船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赔款=(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赔款=(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旧船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旧船的保险价值,旧船的保险金额小于旧船的保险价值,保险赔款=(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重置价值),保险赔款=(实际损失和费用-残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碰撞、触碰责任的赔偿处理,

24、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以及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此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赔偿金额的3/4,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不在此保险赔偿范围内。如果碰撞责任是因单方面的过失所致,过失船舶的保险人要在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限度内对无过失的船舶损失、人员伤亡及其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如果碰撞责任中两船均有过失,双方保险人按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赔偿规定,共同海损、施救、救助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

25、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将施救费用加在共同海损和救助里面,并享受一个保险金额的赔款。对于不足额投保的船舶,其共同海损、施救、救助费用应按保障比例分摊。凡发生涉及船方、货方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海损事故时,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本保险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和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其计算公式为:实际赔偿金额=施救或救助费用,8.被保险人义务,2.1.5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保险,3/4碰撞、触碰责任,共同海损、施救及救助保险条款。,1/4碰撞、触碰责任保险条款。,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螺旋桨、舵、锚、锚链及子船单独损失保险条

26、款。,油污责任保险条款。,飞机保险是承保飞机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机身及其附件的损失,以及因飞机失事而产生的对所载旅客、货物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2.2飞机保险,2.2.1 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特点,飞机保险特点,高风险高保额,专业性与技术性强,条款具有国际性,必须进行分保和共保,机身保险也称飞机损失或损坏险,是指保险人承保飞机在飞行、滑行及地面停放时,不论任何原因(不包括除外责任)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灭失或损坏,并负责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的费用。其保险标的是各种民用飞机,包括机壳及设备、仪器和特别安装的附件和发动机等。航空公司、飞机所有人、看管和控制飞机者及

27、与飞机有利益关系者均可以投保机身险。我国现行的机身险一般以一切险的方式承保。在一切险的承保方式下,保险人对保险单所列明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的飞机直接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具体包括飞机失踪的损失,飞机以及零备件的物质损失,飞机降落在不能再次起飞地导致的拆卸、运输、安装费、修理费、施救费用等。,2.2.2 机身保险,除外责任,战争、罢工和劫持;,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部件的缺陷而引起的被保险飞机的损失和损坏,保险人仍负责赔偿;,为参加非法目的而使用飞机;,参加竞赛等飞行;,除迫降外,在规定航线外的不合格机场降落;

28、,不合格驾驶员驾驶飞机;,飞机受损后引起被保险人停航、停运等间接损失。,机身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我国的机身保险也采用定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机身险的保险金额,可按照账面价值或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都不宜超过飞机本身价值的105%。,我国国内飞机保险的费率按飞机类型确定,喷气式飞机为1.5%,螺旋式飞机为2.5%,直升机为5%。机身险有停航退费的规定。如果飞机进行正常修理或停航连续超过10天,则保险人可将修理或停航期间的保费按日计算并退回50%,但飞机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需修理而引起的停航不退回保险费。,保险

29、费率和保险费,被保险人的资质,包括业务范围管理能力、资金水平等;,投保飞机的状况,包括机型、机龄、飞行时间、适航性、维护记录等;,飞行员及机组人员的情况;,业务状况,包括损失记录、航线、常飞区域的气候和地形特点、起降机场的状况、承运人责任适用的法律体系等;,国际市场的行情;,保险人在确定机身险费率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免赔额的高低。,赔偿处理,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不扣除免赔额,并承担被保险人为清理飞机残骸所支付的费用。飞机在起飞后15天仍得不到飞机行踪的,即构成失踪责任,保险人对失踪按全损进行赔偿。,被保险飞机发生部分损失须进行修理时,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飞机的实际修配费用,

30、但要扣除免赔额,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按照账面价值或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飞机,若发生部分损失,应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被保险飞机的市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无论何种飞机损失,只要一次赔偿款额等于该飞机机身险的保险金额时,机身险的保险责任即终止。,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或维修保养飞机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事故依法应负的,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人员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此险种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但不包括机上乘客及航空公司的雇佣人员。,2.2.3 飞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从被保险飞机上坠人、坠物以及坠机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

31、;,依法或有关规定应该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由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保险人另外负责赔偿,且不受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赔偿金额的限制。,除外责任,战争和军事行动;,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因飞机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所支出费用;,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本机上的旅客或其所有以及代管的财产。,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不同机型的赔偿限额规定固定的保险费,并一次收取。我国国内航线的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各种喷气式飞机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固定保险费为5万元;各种类型的螺旋式飞机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固定保险费为2万元,直升飞机的赔偿限额为1000万

32、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固定保险费为1万元。,保险限额和保险费,赔偿处理,对在空中因碰撞他机所负责任的赔偿,对在地面致害地面第三者所负责任的赔偿;,对在空中致害地面第三者所负责任的赔偿。,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是以旅客在乘坐或上下保险飞机时发生意外而受到人身伤害,或随身携带和已经登记交运的行李、物件遭受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强制性保险。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不仅承保被保险人对旅客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且还负责因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引起的诉讼费用,对诉讼费用的赔偿不受保险单规定的最高限额限制。保险责任一般从乘客

33、验票后开始,到乘客离开机场之前提取行李为止。,2.2.4 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2.2.5 飞机保险的附加险,1.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2.飞机战争、劫持险,亦称承运人航空运输货物责任保险、空运货物赔偿责任保险。承保装载于被保险飞机上已经办妥托运手续的货物,从交运时起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或办妥转运手续时止的过程中发生损失(包括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飞机战争、劫持险,是指承保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拘留、扣押、没收、保险飞机被劫持和被第三者破坏等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以及引起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的法律责任或费用。,2.3铁路车辆保险,

34、2.3.1 概念与对象,铁路车辆保险,是指以各种铁路车辆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损失保险。其承保的对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电力机车、蒸汽机车、内燃机车及铁路运输与作业的车辆等。,对保单中承保的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实际损失赔偿。,2.3.2 保险责任,2.3.3 责任免除,1、自然磨损、锈蚀以及机车本身发生故障、失灵、开裂等;2、驾驶人员无正式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3、保险车辆脱轨、倾覆致使路基、道床等所遭受的损失;4、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5

35、、在连接车辆或调车过程中,调度驾驶人员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发生的车辆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6、所载货物与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7、车辆受损致使停驶所造成的间接损失;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3 机动车辆保险实务,重点学习小节,3.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1机动车辆保险概述,3.3车辆损失保险,3.4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3.5机动车辆的其他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多项保险业务的统称。机动车辆保险是运输工具保险中的主要业务,以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各种以机器为动力的陆上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36、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类保险。,3.1机动车辆保险概述,3.1.1 机动车辆保险的概念,3.1.2 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3.1.3 机动车辆保险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汽车工业及相关行业发展。,机动车辆保险意义,2.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升交通安全现状。,3.有利于相关法规的实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4.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1、按照保险标的划分按照保险标的来分,机动车辆往往被分为汽车(或一般机动车辆)保险、摩托车保险、拖拉机保险、特种车辆

37、保险等。2、按照保险责任划分按照保险责任划分为车辆损失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等,其中车辆损失保险属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定责任保险范畴。3、按照实施方式划分按照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机动车辆损失险等等则采取自愿保险的形式,前者经营原则与赔偿处理均与其他责任保险相似。,3.1.4 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4、按照保险期限划分按照保险期限可以分为一年保险和短期保险。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均是一年期保险,但可以适应特殊要求开办短期保险,执行相应的短期费率或条款,提车险

38、即是短期保险。5、按照承保条件或是否单独购买划分按照承保条件或是否单独购买划分,可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基本险可单独销售,承保最主要的风险,附加险承保特殊的风险且不单独销售,必须在投保相应基本险的前提下才可投保。,3.1.4 机动车辆保险的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3.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及限额,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

39、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3.2.1 保险责任及限额,3.2.2 垫付与追偿,1.保险人的垫付与追偿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

40、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与追偿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强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41、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6)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3.2.3 除外责任,1、保险人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垫付后可追偿的除外责任(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酗酒造成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抢救费;(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后所发生的抢救费;(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抢救费.对于上述符合规定的人身伤害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而对于其他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保险人垫付的抢救费用,垫付后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2、保险人承保的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除外责任(1)因受害人故

42、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3.2.3 除外责任,3.2.4 保险费率与保险期限,交强险费率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共八种类型。投保1年期交强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

43、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如投保6个月,保费为基础费率的60%;投保9个月,保费为基础费率的85%。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另外,根据每位投保人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章记录,以及各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交强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制。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1.保险费率,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4、浮动比率-30%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最高者计算。,1.保险费率,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1)境外机动车辆临时入境;(2)机动车辆临时上道路行驶;(3)机动车辆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4)机动车辆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2.保险期限,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

45、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2.5 赔偿处理,车辆损失险又称车身损失险,简称车损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车辆损失险是机动车辆的主要险种之一,是指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在被保险人或其

46、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毁损,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广义的车辆损失险是狭义车损险和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附加险的总和。,3.3车辆损失保险,3.3.1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3.3.2 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条件,2.领有行车执照;,1.领有车牌照;,3.具有年检合格证。,3.3.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意外事故,施救与保护费用,自然灾害,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天气现象,地表体现,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

47、征用;,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保风险,3.3.4 责任免除,6.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不保风险,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2.玻璃单独

48、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保损失,6.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7.因市场价格变动引起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8.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9.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10.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11.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12.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

49、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不保损失,1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14.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3.3.5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如果没有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

50、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可供保险人参考的计算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公式有两种:(1)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2)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年折旧率)3、双方协商确定保额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超过新车购置价部分无效。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上方式之一确定,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采取其他方式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在因增减设备、车辆修复后明显增值、车辆价格大幅度变动等情况下可以要求调整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提出调整保额申请时,保险人经核查可以通过批改原有保险合同调整被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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