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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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特征:(一)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2.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一般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规则、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二)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其民事责任能力是不完全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一)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二)须有自己的名称(用以对外以组织的名义进行民事

2、活动)(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并不要求属于自己独立享有,也不要求与其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以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一、合伙概述,第二节 合伙(partnership),(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合伙及临时性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本节所指的合伙是营利性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第六章,合伙的法律特征是:,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

3、体,具有团体性(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1.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章,(二)合伙的成立,1.须有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合伙)或法人(法人合伙),2.须签订合伙协议民法通则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但对于成立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

4、定,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须合伙人共同出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共同经营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六章,(三)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这主要表现为:,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第六章,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1)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2)出资份额向外转让须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4)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

5、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补充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6)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7)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4.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

6、独立性(1)合伙企业法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补充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3)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4)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

7、伙与法人的区别:,第六章,(1)财产性质不同(相对独立性;完全独立性与成员财产完全分开)。,(2)财产责任不同。这是合伙与法人的关键区别。,(3)经营方式不同。(一般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由法人机关决定和经营),(4)成立的条件不同。(按合伙协议;按法律、法规、章程),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1.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2.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3.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第六章,(3)竞业禁止义务。任何合伙人都不得经营与合伙业务相竞争的事业。(联系公司法学上的介入权),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8、,(1)注意义务。,(2)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二)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是指合伙协议约定或合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不同意见即异议。如果提出了异议,合伙事务应暂停执行,待合伙人取得共同意见后再予执行。,第六章,合伙事务执行的撤销是指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决定撤销该委托。一旦形成撤销决议,该合伙人就不再为该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三)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第31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9、;(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合伙协议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章,三、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一)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或合伙企业设立后,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第六章,合伙企业法第19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

10、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合伙财产的性质:观点一:按份共有观点二:共同共有,(二)合伙债务的承担,1.合伙债务的概念,合伙债务是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第六章,2.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现代民法理论强调合伙的主体性特征的结果),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内部为按份责任),3.合伙债务的清偿,偿还合伙债务首先应用合

11、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的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的,各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六章,个人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以个人财产出资,但将合伙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先个人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以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到期合伙债务的无限责任,到期个人债务,通说:应用与合伙经营有关的财产(如盈余分配所得)优先偿还合伙债务,用与合伙经营无关的其他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个人债务。,四、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一)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第三人入伙的实质

12、性法定条件,(2)依法订立书面协议,第六章,2.入伙的效力,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书后即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如果入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包括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第六章,(二)退伙,1.退伙的概念,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第六章,2.退伙的形式,将退伙分为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声明退伙。,所谓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又称当然退伙。具体的退伙事由有:(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因合伙人

13、内部为按份责任)。(4)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因其出资已不存在)。,第六章,所谓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某些情形后,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合伙人有以下情形的,可强制其退伙:(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六章,强制退伙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1)被强制退伙者必须存在强制退伙的情形。(2)必须由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其他合伙人应对被强制退伙人共同作出除名决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如果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则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

14、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所谓声明退伙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任意退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随时提出退伙。但是,声明退伙人应做到:一是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如果擅自声明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六章,3.退伙的效力,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合伙企业法第51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

15、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请思考:因死亡而退伙的,其生前合伙人的资格是否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第六章,(2)退伙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请求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退伙人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

16、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如果合伙人是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退伙,其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如被继承人依法应承担合伙债务,继承人应将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首先用于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应承担的合伙债务。如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应由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清偿;仍不足清偿时,切被继承人生前将合伙盈余分配主要用于家庭成员生活时,应由被继承人生前的家庭共有财产清偿。(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案例:1988年,张某、李某、杨

17、某、钱某四人立约如下:集资1万元合伙开饭馆,其中张某出资2000元,李某以其临街房屋的使用权折价3000元出资,杨某出资5000元,钱某系厨师,以其技术折2000元出资。饭馆盈亏比例按上述出资比例分配承担。开业头几年,经营正常。1992年后因经营问题,生意渐少,出现亏损。1993年7月张某见饭馆亏损比较严重,要求退伙,李某、杨某和钱某表示同意,并协商继续按照新出资比例分配盈亏。经结算,饭馆净负债15000元,张某遂承担了望2500元债务,并向债权人丁某作了清偿。,到1994年4月,饭馆因亏损无法经营,经再次结算,饭馆不仅将全部出资资金赔光,而且负债增长率加到30000元。此时,杨某和钱某仅能维

18、持生计,但钱某的女朋友钟某有钱能够偿还。李某的儿子(7岁)名下有存款32000元,是其父亲所存。债权人丁某找张某要求偿还,张某以其早已退出为由拒绝承担。要求李某偿还,李某表示愿偿还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其他的应由杨某和钱某承担。而钱某和杨某则表示无力清偿,丁某遂起诉到法院。,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是个体工商户。”从主体上看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他们除了具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须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

19、和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的范畴。不论从经营规律,资金数额,管理水平等都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它以公民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财产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2、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这里法律允许的范围包括三方面内容:1、个体工商户只能从事法律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包括小型工业、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房屋修缮业等;2、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能超范围经营;3、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

20、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违法经营。,3、个体工商户须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才能成立,个体工商户是商业登记户,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户”。只有经批准登记才能取得经营主体的资格,享有经营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欲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自然人,必须持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登记范围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营业场所等。自登记之日起取得经营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

21、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经营形式。农村承包经营户产生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资产公有的条件下进行的个体经营,发包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少数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但从总体上看,农村承包经营户总是隶属于一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同个体工商户明显不同,它是集体经济的一种经济形式。,2、依照承包经营合同独立从事商品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享

22、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其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在对外关系上它是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一方面能够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组织管理生产,支配劳动力;另一方面能够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进入交换领域,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从事商品经营,如果只是从事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活动则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是承包经营户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社员的显著区别。它们要通过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达到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目的。,3、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违背法律允许的经

23、营方向。承包经营是从事农、牧、副、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并以种植、养殖为主,不得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如,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葬坟,更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山岭、草原等,不得造成水土流失,不得破坏生态平衡,承包水源,不能污染水面,不得在航道内种植水生植物影响航道畅通。,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都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经营的,故二者对其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相同的责任。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这是一种无限责任。据

24、此规定,在确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时关键是要区分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名义上为个人经营,实际为家庭营的情况作了规定,以个人名义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说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非法人组织,将在商法课上学习,这里不再赘述。,本章练习题,1吕某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杨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后

25、吕某的债权人王某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中,正确的有:A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B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C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王某无权请求强制执行D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王某只有在其他合伙人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2王某以个人名义兴办一个木制品加工厂,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对此以下观点正确的有:该加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该加工厂实为合伙企业王某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王某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A

26、 B.C.D.,案例:甲乙丙三人于19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甲于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甲变卖其汽车清偿债务,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在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

27、,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乙丙要求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甲,要求其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6万元。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丁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乙,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甲欠某渔场2万元债务久欠未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甲偿还债务。,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A公司的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2)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3)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课间休息,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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