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主体》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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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 金融法主体,本讲框架,本讲对于主要金融法主体进行概述概览。旨在建立对于金融行为主体的宏观认识。在后续针对商行、信托、人行专章讲述时,大家会进一步加深对主体及其行为规范的认知。,金融经营主体特征,金融经营主体指依法设立并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获准进入金融市场,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金融经营主体框架,政策性银行及其规范内涵,政策性银行指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法是关于政策性银行及其组织和行为之法律规范与客户之间业务关系并非简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政策性银行职能,一般职能与商业银行职能相同特殊职能倡导性职能:通过资金吸收投放

2、,发挥引导资金流向作用选择性职能:融资领域选择性确定弥补性职能:弥补商行金融活动不足服务性职能:以专业性为企业提供金融与非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法律特征,由政府创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特定融资途径:财政划拨、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向公众吸收存款特定服务领域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简述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三大关系角度),与政府联系紧密政府是其后盾;政府对其监管领导;银行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亏损由财政部门出资弥补与央行松散的金融监管可以进行再贴现、再贷款及获取专项基金;存款准备金存取;人事结合与商业银行地位平等业务互补政策性银行对商行业务补充:遗漏业务领域商行对政策性银行业务补充:弥补分支机构有限,国家

3、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改制财政部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沟通持有股份(51.3%和48.7%)支持国家基础建设,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筹建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承办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主要业务: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中国进出口银行,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金融政策和外交政策,扩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等资本性货物进出口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重大项目:如奇瑞“战略合作协议”、及海外并购项目:如对中联重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商业银行,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

4、k)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英美】商业银行是指获得银行牌照的机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行分类,根据商行资产性质不同国家出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合作制商业银行 外资商业银行根据法律形态不同公司制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根据经营规模和区域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商行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较少采用如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较多采用,商行的设立,第十二

5、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注册资本限制,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设立步骤,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事项变更与主体变更事项变更:商行在某些重大事项

6、上有所变动主体变更: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商行的接管,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法律性质:对问题银行的一种行政救济措施,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接管事件,1995年10月,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施接管期限1年该公司设在有关省、市分支机构,由当地人行分行同时实行接管接管清算期间,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裁定中止执行由广发行收购

7、涉及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裁定中止执行期限3个月,商行的接管,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的终止,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行的解散,第六十九条【解散事由】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

8、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解散程序】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商行的撤销,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所采取之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是行政强制行为,商行破产,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

9、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实践做法:直接清算、托管,外资银行,外资银行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或中国进内机构合资经营的银行类机构。,法律地位,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均为中国法人外国银行分行为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无中国法人地位法律地位的原则体现:对等互惠国民待遇保护主义,外资银行监管立法,1985国务院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90国务院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4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5商业银行法1996人行条例实施细则2001为履行世贸承诺,国务院修订外资金融机

10、构管理条例2006国内金融业5年过渡期保护结束,国务院公布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Q?,阅读BookP33-34内容,比较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的经营范围区别点,A,不得从事银行卡业务对中国境内公民吸收的人民币存款不得少于每笔100万,且为定期存款不得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人民币贷款业务WHY?,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10亿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分行应拥有不少于一亿元的无偿划拨款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超过总行资本的60%,外资银行设立,第九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

11、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外商独资银行股东要求,第十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商业银行;(二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中外合资银行股东要求,第十一条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商业银行;(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三)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要求,第十二条拟设分行的

13、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三)初次设立分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外资银行的终止与清算,双重监管,1975 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母国与东道国均有监管责任,通力合作原则上,母国对跨国银行承担统一监管责任缺陷:可能为东道国带来较大风险1983 修订稿东道国认为母国监管不力,可以禁止这种经营活动在本国进行,或附加特定条件,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银行代表处:指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

14、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业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监管中国银监会对其监管,包括: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资料报送、改制与撤销等无论代表处还是其工作人员均不能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信托,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信托特有的法律结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委托人,指把自己的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受托人,指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照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益人,指信托人指定的接受信托财产在经营中产生的利益的人自己自益信托他人/第三人他益信托,第二条

15、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英美法系中信托的双重所有权委托人具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受益人具有对于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因此仅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独立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受托人义务:按照合同善意管理财产不得因任何理由将受托财产变为己有财产管理不当,在受益人等要求下,支付适当赔偿信托关系结束后,财产交还委托人或受益人受托人权利:从委托人出取得报酬经法院批准,中途解除受托职责优先受

16、偿权:因为信托财产所负担的租税、课税、其他费用及非己过失所承担的损失,可以出售信托财产优先受偿,信托业,信托业是受托人从个人身份转向专业化机构后逐渐形成的一个行业学理上可分为民事信托与商业信托信托主要种类个人信托:以自然人作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包括:遗嘱信托、财产信托、监护和个人代理公益信托:指公益性社团法人为某种公益性目的设立的信托公司法人信托:以公司法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银行信托部或公司为受托人的信托,信托业与银行业比较,信托关系受益人不能要求返还信托财产信托收益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受托人获得劳动酬劳,而非分红利,银行存款关系存款人可以随时提款无论银行经营是否获利,均需支付利息,信

17、托公司管理规则,设立条件信托业务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不能以对外借款的目的将信托财产用于质押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卖出回购,卖出回购是买入返售的逆操作。卖出回购是一种以资产进行融资的行为。例如,委托人以一自有物业设立信托,要求受托人以卖出回购的方式为其融资。信托公司将上述物业卖给了投资人,同时约定回购的时间与价格。回购到期日,若委托人无力回购,信托公司作为回购合同的执行主体,便陷入违约的被动地位。所以,卖出回购操作中信托公司承担了委托人的信用风险和合同主体

18、的法律风险。禁止卖出回购业务具有降低信托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其稳健经营的深远意义的。,信托公司设立条件,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信托公司营业范围,

19、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央银行内涵,概念: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金融管理机构履行宏观调控的职能机构是当代金融体制的核心 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

20、心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调控国家经济,依法进行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而为实现金融稳定服务的特殊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的性质,典型国家机关银行企业特殊国家机关通过经营特定金融业务,以调控宏观经济,实施必要金融监管、提供金融公共服务、维护金融稳定需经营特定的银行业务:如接受存款、发放再贷款、再贴现、票据清算与普通银行业务区别:不以营利为目的;不针对单位、企业和个人,仅针对政府、普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具有较大流动性;职员系国家公务员,传统银行三大职能,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银行的银行集中保管存款保证金最终贷款人组织全国金融机构间清算政

21、府的银行为政府开立存款账户为政府提供贷款、筹资代表政府行使金融监管调控职能,现代央行三大职能,货币政策职能(调控职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与控制,从而控制社会总需求,进而影响和干预社会经济进程,实现预期货币政策目标。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依法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依法进行直接的限制和约束。公共服务职能:中央银行向政府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清算、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央行法律地位,法律形式:法人,我国为机关法人法律独立性:独立性较大,直接对议会/国会负责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居中,名义上属于政府政府

22、可以发布指令监督央行的业务活动,有权任免其高层领导独立性较小,直接受控于政府,央行法定组织形式,法人型央行模式政府型央行模式混合型央行模式,独立性优势,有利于货币稳定,从而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独立性可以促使央行依照货币自身运动规律,准确、及时的做出货币政策,独立性保护问题,立法明确中央银行不隶属于政府美国、德国、瑞典、瑞士对于央行的金融决策权的行使,尽量限制或排除政府的影响限制政府向央行借款,人民银行地位,我国人行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开支源于财政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利润上缴,亏损中央财政弥补,人民银行三大基本职能,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服务职能:提供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职责?,“印钞”问题探讨,金融危机来临,危机应对策略多样,印钞绝非合理措施。请以小组为单位,结合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讨论下列关于“印钞”的问题:1.什么是印钞?2.印钞有什么样的表现方式?3.印钞造成的社会危害有哪些?如何造成的?4.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印钞是否合法?为什么?要求:请制作具有分析逻辑感、内容丰富、思路新颖的PPT展现出本组对于以上问题的思考,并依据PPT完成一个不超过5分钟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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