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质证》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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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人出庭质证理论与实践,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 张志湘,内容结构,一.相关概念二.法律依据三.出庭质证的意义与作用四.出庭前的准备五.质证过程中的技巧,一、相关概念1.何谓质证?广义质证和狭义质证,*质证的概念 质证是指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活动。广义上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狭义上的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活动。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质证。*质证的目的 质证的目的是为了使证据是否可采信和证明力对法官心证产

2、生影响,使法官能够判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质证的特点 第一,质证是当事人法定的诉讼权利。第二,质证是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前提,也是审查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第三,质证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并且只能以言词方式进行质证。*质证的对象 质证的对象就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所谓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它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第二个方面,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应就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辩驳。,*质证的范围 质证的范围应包括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包括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

3、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鉴定结论 法庭采信的证据(定案的依据),质证,2.何谓鉴定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委托或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遍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并在某种意义上认为鉴定人就是法官的帮手(有或称技术法官)。在国外一般是将鉴定人纳入证人范畴,称为专家证人。,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和作用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

4、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

5、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

6、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六十一条 当事

7、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8、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 第三十九条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第四十八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

9、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三、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工作基础1.科学而准确的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工作基础。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出具的鉴定书必须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2.在质证过程中,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沉着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在熟悉、掌握大量客观资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学和答辩技巧,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原理和作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3.专业基础好,文笔

10、好,口才好,四、出庭前的准备 鉴定人出庭质证能否达到应有的目的,决定于鉴定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鉴定技能和基础工作是否周密、严谨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如检案 时无出庭思想,也未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这就仓促出庭很可能会出现讲不清事实,回答关键问题论据不足、推理混乱的情况,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充分做好出庭前以下几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一)接到出庭通知后,立即将原鉴定档案材料调出,温习全部内容。认真回忆原鉴定时的每一细节,翻阅有关记录,熟悉相关资料,再一次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要做到对案件中所涉及的鉴定技术以及工作职责内的问题了如指掌。,(二)与本案的承办法官联系

11、,详细了解案件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对鉴定所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此外,鉴定人还应针对所出具的鉴定书以及本案的情 况进行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发问,尤其要在应对技术顾问(我国暂定名“专门知识人员”)提出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询问上下功夫,然后逐一进行充分准备。,(三)准备出庭材料。出庭材料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原鉴定书为基础,详细阐明鉴定情况。主要有鉴定过程、检验所见、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必要的补充说明等。二是答辩材料。经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所得案件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焦点,或者通过自己的分析预测法庭可能对有关鉴定提出的问题列出清单(例如: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

12、的证据效力等),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答疑时,对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要贪多求全或做多种解释,避免言多失误,授人以柄,甚至前后矛盾,使自己陷于被动局面。对于科学术语要做通俗解释,防止用只有内行甚至自己才懂的言辞。当有技术顾问参与诉讼时,还应 准备一些文献资料以备查用。对于疑难、复杂或已有多个鉴定结论的案件,在出庭前最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诊”,以防止准备工作中的疏漏或片面性。,(四)心理准备。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初就应做好出庭质证的思想准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这就做到了心中有数。但是,对于从未参加过出庭的鉴定人,初次出庭可能会有一定的心理压力。对此,在接到出庭通知时

13、,鉴定人除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外,部门领导和同事们应当鼓励其树立信心,提高出庭人员的自信心,战胜胆怯;或者帮助出庭人员制造多种机会来锻炼、培养出庭人员的口才和情绪,使其具备良好的出庭心理素质,以保证质证效果。,(五)证件准备。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资格等各种证件,以备开庭时接受查验。,五、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言行举止(一)着装整齐,容貌端庄,仪表大方。(二)在质证过程中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允许发言时才发言。(三)宣读鉴定书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语言坚定;回答问题时要把握情绪和态度,要充满自信。切记:“有理不在声高”,避免情绪激动。,(四)回答问题仅限于

14、司法鉴定的范围。宣读鉴定书后对于鉴定结论可作必要的解释;辩论中,经审判长许可,仅就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发问超出了鉴定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或者在鉴定书以及发言中已经说明了的问题,或者审判长没有要求回答的问题等等,都不必回答。如果当事人及其代 理人的发问方式不当或者纯属无理刁难,应立即提请审判长予以纠正、制止。,(五)回答问题应当简明扼要,注重条理性、逻辑性,有理有据,要避免使用模棱两可、含混其词的语言。说话内容不能前后矛盾。属于当前学术界尚无定论或者有争论的问题,可以“未经科学证明或确认不能作为评断司法鉴定的依据”予以答复,或者不予回答。(六)质证结束后,审判长宣布鉴

15、定人退庭时,鉴定人应立即退出法庭。,六、鉴定人质证若干要点 在质证前吃透案情。委找方的鉴定要求一定是为案件的审理、裁决服务的,因此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可能脱离案情的实际需要而单独存在,这在客观上就要求我们鉴定人在质证前甚至在接受委托鉴定签订委托合同时就要吃透案情,做到有的放矢,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司法鉴定人在质证过程中能够目标明确,对答得体,从而体现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的正确性、权威性。,在质证前对案件所涉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要进行充分掌握。一个司法鉴定不仅涉及专业知识而且也涉到法律知识等多方面业务。只有将这些知识综合的科学的运用才能在法庭质证过程中让法官、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服,以维

16、护自身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人做为所涉领域的专家对其专业知识自不必说,但对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就应事先进行必要的充分准备,对民法法理、诉讼法,尤其是民事诉讼规则必须掌握能够自如运用,只有这样将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充分融合,在质证中自如运用,以求得一个良好的庭审质证效果。,鉴定人在质证中要在使用专业术语的同时又能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精练的表达方式进行说明、解释,让法官和当事人都能听得懂。案件审理过程中只所以要司法鉴定人做司法鉴定就是因为法官和当事人都对所涉专业问题的不熟悉而进行的,这就要求鉴定人在质证过程中对鉴定意见中和案件中所涉的专业知识中的名词、术语和技术规范进行充分说明,所用语言要通俗易懂

17、,表达要精练,在深入浅出中让法官和当事人能对鉴定中争议焦点问题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最后司法鉴定人每次质证后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写出质证心得存于鉴定档案中,通过总结是对鉴定人自身知识的完善,对能力的提高,也更有助于其它鉴定人学习和参考,对其它司法鉴定人质证能力的提高都有借鉴作用和帮助。,案例一,张某故意伤害刘某案件中,张某使用铁锹将刘某左侧头顶部打成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脑组织挫裂伤并发右侧肢体瘫痪。鉴定结论为重伤。张某供认打伤刘某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承担刑事责任与治疗头部损伤的医药费用等,但坚决否认殴打右侧肢体,对刘某右侧肢体的瘫痪不负任何责任。本案焦点:左顶部脑挫伤与右侧肢体瘫痪的因果关系

18、问题解决方法:从解剖学、生理学、法医学知识出发,全面阐释左侧大脑是管理和调节右侧肢体功能的“指挥部”,左侧大脑损伤直接造成了右侧肢体瘫痪。,案例二,崔某在麻将馆与人发生口角,争吵时被人用塑料小板凳打到右额部,皮肤有擦伤。事后自己在回家途中倒在草垛旁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右额部有皮肤擦伤,颅骨无骨折,脑组织无损伤,心脏右冠状动脉及冠状动脉左前降支均级狭窄。死亡原因:冠心病发作死亡,外力为诱因。焦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死亡与遭受暴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掌握在什么比例?解决方法:伤病关系理论诱发因素属次要作用范畴,鉴定过程中避免使用确切数字表述损伤参与度。,案例三,刘某因交通事故受

19、伤,外伤致其左胫、腓骨远端骨折,医疗终结后评残。法医学检查结果:左踝关节活动度丧失80%。结论:十级伤残。问题1:根据条款规定不足一肢功能的10%,为何评残?问题2:出院病历显示踝关节活动尚可,为何法医检查时活动度丧失80?参考:跟抗辩人讲法律,讲证据的使用规则(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的区别)鉴定人综合评定的权力。参考:跟抗辩人讲临床医学与法医学观点的差异,法医学鉴定就是对临床 资料的审查判断过程。,由于鉴定人出庭质证面对的是各种诉讼参与人的质询,这些人各自的目的出发点、个人素质、文化水平、医学知识的不同,以及对质证的内容及法律关系的认识差异,在庭审中会出现各式各样的质问,有时还会出现一些古怪的与法医学鉴定联系不甚紧密的问题。因此,鉴定人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心理准备,全面细致地把握鉴定本身,沉着冷静,以不变应万变。,异常情况的处理:,1.碰到自己无法解释的问题?2.碰到专家的很专业的问题或者科学前沿的问题?3.碰到野蛮无理刁难的当事人?4.碰到鉴定文书中本身的缺陷问题?5.如果涉及到鉴定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出庭质证的理想状态:,1.鉴定本身科学客观,分析有理有据,结论表述准确。2.出庭时头脑清晰,沉着冷静。3.始终把自己与法官捆绑在一起。,谢谢大家!联系电话:0512-65125019E-QQ:1115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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