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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银行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按照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定义,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一)银行保函在保函项下,受益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保证人的偿付,按索偿条件分,通常可分为两种:1、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L/G)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1、保函必须以付款为目的2、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据3、
2、保函的独立性是相对的,1、直接担保银行应委托人的指示直接开立保函给受益人,这一保函被称为直接担保函。直接担保当事人有以下三个:(1)委托人(principal),即申请开立保函的当事人(2)担保人(guarantor),即开立保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3)受益人(beneficiary),即受益于保函而使其契约权利得到保障的人,2、间接担保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企业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只能接受当地银行开立的保函,或者有的企业只愿意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间接担保比直接担保多了一个当事人,即指示方。在间接担保的情形下,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定义,担保人是“应某一银行。(指示方)因执行另一委托人的指示而作出
3、要求或指示并由各该指示方承担责任而开立”该保函的。,1、基本栏目2、基础合约3、担保金额4、保函的到期日和/及到期事件5、要求付款的条件6、减额条款,(一)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二)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三)还款保证书(Repayment Guarantee),投标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保证人)向受益人(招标人)承诺,或由按照担保申请人所授权的银行的指示向受益人(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履约保证书是指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
4、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履约保证书的适用范围很广泛,在一般货物进出口交易中也有使用。履约保证书可分为进口履约保证书和出口履约保证书。,还款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当事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书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一)URDG4581978年制定了合同保函统一规则(URCG 325),1982年又制定了开立合约保证书模范格式,供实际业务参考和使用。以后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变化,1991年国
5、际商会又对合担保统一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1992年4月出版发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458.1992 Edition),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RDG4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2010(The 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 ICC Publication No.758.2010 Edition),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简称URDG758,是国际商会在URDG458基础上,借鉴近年来保函及相关业务实践发展经验,引入全新的术语
6、体系修订的,2009年12月3日公布,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是担保人替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的承诺书,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作为适用URDG758等规则的国际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一旦发生纠纷,仅需要受益人发出索赔函并附有违约方面的说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交单相符,如提交相符则应立即支付,无条件、无抗辩、无拖延。如果拒绝支付提交相符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该银行将面临在国际上被降级的风险,对于一家国际银行而言,信誉等级等同于其生命线。,1、来自保函受益人的风险2、来自保函申
7、请人的风险3、来自反担保人的风险4、来自保函条款本身的风险,1、健全保险风险管理机制,2、建立保函业务风险的转化机制3、提高汇率风险防范意识4、加强对保函条款的审查,一、备用信用证概述、应用范围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可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四种方式中规定一
8、种作为兑付方式,而银行保函的兑现方式为付款。相应地,备用信用证可指定议付行、付款行等,受益人可在当地交单议付或取得付款;保函只有担保行,受益人必须向担保行交单。,备用信用证在开立时,开证行通过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转告受益人,通知行需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则有责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或受益人。保函的开立有直接担保和间接担保两种。,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途的融资,包括:申请人利用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取得信贷;受益人在备用信用证名下的汇票可以议付,以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取得打包贷款;银行可以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自行开立备用信用证供受益人在需要时取得所需款项。而银行保函除了借
9、款保函的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帮助申请人取得借款外,不具有融资功能,而且不能在没有申请人(委托方或指示方)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开立。,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没有规定有关法律管辖权的内容,一旦跟单信用证当事人发生争议,多年来在管辖权方面有着纠纷,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国家法律有冲突时。比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条规定:一家银行作出的履行信用证项下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制约。当申请人以受益人违约为由要求法庭下令银行止付时,就会产生这种冲突。,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一种信用证,意即
10、是由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或以自身名义,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备用信用证与一般的跟单信用证不同,主要体现在:(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招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
11、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参看课本,(一)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and Practice,Inc.)在国际金融服务协会(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Association)的支持下,拟定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1998,缩写为ISP98),于1999年1月1日
12、正式生效实施。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反映了备用信用证一般可接受的实务惯例与做法。,ISP98是在参照UCP500和UDG458的基础上根据信用证的特点制定的,它对常用的备用信用证,如履约备用信用证、预付备用信用证、投标备用信用证、融资备用信用证、保险备用信用证、商业备用信用证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等都下了定义。,尽管备用信用证实质上等于是银行保函,但从实务的观点看,更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即使担保内容相同,如果注明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就应被称为备用信用证;如果注明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就应被称为银行保函。还必须说明的是,尽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3、(UCP600)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中部分条款的内容一致,但这是两个独立的、有不同适用对象和不同准则的文件,所以决不能在同一个银行文件上注明同时适用于两个惯例。,当其他惯例与ISP98相冲突时,即备用信用证也受其他惯例制约,以哪个惯例为优先呢?应以ISB98为准。也就是说,只有在ISP98没有规定时或备用信用证明确表示ISP98的某条款不适用时,才可以UCP600的解释为准。,备用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是指银行在办理备用信用证业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风险包括国家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欺诈风险、法律风险等。由于备用信用证与保函、跟单信用证在很多方面存在共性,因而其风险表现也具有一定的共性。鉴于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风险在前面内容已有阐述,在此仅分析欺诈风险。,(一)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要求提供反担保(二)要求受益人提交一份由第三人签发的证明或证书(三)在存在明显欺诈的情形下,可向法院申请禁止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