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622680 上传时间:2023-08-0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23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行政应诉案件从“告官难见官、出庭不出声”向“告官必见官、出庭又出声”转变,全面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

2、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细则出庭应诉。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被诉行政机关协管行政事务的巡视员、调研员,以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审计师、总经济师等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政府部门的正职、副职和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3、进行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导、监督的日常工作,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六条本细则所称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第七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四)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五)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的案件;(六)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七)经过行政复议

4、的案件;(八)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件;(九)涉及企业的案件;(十)因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十一)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十二)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落实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或者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九条

5、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未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一)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程序性驳回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已经参加人民法院就有关案件组织的调解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三)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已参加过一次庭审的。第十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确定由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确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一般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6、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通知复议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除外。第十一条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可认定其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不免除其在其他审理程序出庭应诉的义务。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社会律师或者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一同出庭应诉。委托代理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律师不得单独出庭应诉。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通知确定的时间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出庭应

7、诉负责人或者延期开庭。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出庭应诉职责:(一)庭审前,认真研究案情、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代理人做好出庭应诉准备,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在查找纠纷产生根源基础上,研究确定解决行政争议方案;(二)庭审中,充分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

8、文件进行解释说明;(三)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促进案结事了,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按时出庭参加庭审;(二)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三)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四)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五)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停止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第十八条行

9、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和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及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应当积极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通过参与出庭应诉工作,查找依法行政中

10、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案件败诉的原因和教训,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及时获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定期统计、核实、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每半年报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通报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报内容报送上一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

11、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抄送被诉行政机关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应当出庭应诉但无正当理由或者未说明理由而未出庭应诉的,或者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无正当理由未能出庭应诉的;(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关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四)未按时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六)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

12、原告撤诉或者利用职权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的;(七)因违反法庭纪律,被人民法院予以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建议严肃处理的;(八)其他妨碍行政诉讼活动的违法、失职或者不当行为。收到司法建议的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建议落实处理情况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涉案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部门或是涉案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的,严重破坏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后果,被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整改的;(二)行政案件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13、政行为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五)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六)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不严格、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请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开展法治督察。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行政案件终审败诉率高、司法建议书反馈办理率低,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提请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或是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十六条本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审理等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