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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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和考量,发挥科研诚信在支撑科技管理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监管氛围、净化科研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活动,特指由海南省内各级行政部门组织或使用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且由我省组织评比推荐)的科研项目、平台基地建设、评比评定等科学技术活动(以下统称“项目”)

2、o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特指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中存在的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第三条诚信信息运用对象为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含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含合作单位项目参与人员,以下统称“项目人员”)O第四条项目立项、审批认定、筹建评比等(以下统称“立项”)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评审专家(组)或考察考核组作出评价等次或综合评价排名后,按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单位、项目人员存在失信信息的,按照失信信息数量给予降低相应等次或排名,每个项目最多降低两个等次或排名(详细应用示例参考附件)。(二)单位存在失信信息,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最高等级或同时存在良好信息的,作为合作单位

3、参与项目或其单位人员作为项目参与人员时,不依据本条第一款进行调整。第五条项目实施、推进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诚信系统存在良好信息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可免于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过程性监督检查。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对象,并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科研诚信监督检查。第六条项目验收、建设期结束考核评定等环节(以下统称“验收”)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对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和(不含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含历任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不准予项目延期验收或缩短可延期验收的时限;(二)项目验收设置量化百分比指标值

4、的,可根据情况在最低指标值基础上增加2%-5%的标准进行验收,增加值上限为10%(详细应用示例参考附件)第七条对于已认定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及其它科学技术相关荣誉称号的失信人员,主管认定部门可依据失信信息视情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服务保障待遇。第八条诚信信息运用应独立于专业评审评判之外。各级项目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相关部门单位)应在立项、验收专业评审评判结束之后,组织核查诚信信息,综合诚信信息核查结果和专业评审评判意见进行决策。第九条项目立项、验收等过程中因失信信息改变等次排名或结果结论的,应在相关报告或公示中予以说明或备注。第十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专业化机构,按照自身职责和权限,认真

5、贯彻落实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的各项措施。诚信系统管理维护部门应当做好诚信信息数据共享、便捷查询等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导致诚信信息运用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海南省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37号)同时废止。附件:诚信信息运用示例说明附件诚信信息运用示例说明示例一:某项目2名参与人员各有1条失信信息,若某立

6、项评审环节五名评审专家给予的评定等次依次为“a”“A”“B”“C”,2条失信信息对应降低最高的两个评定等次“A”“A”为“B”,该项目该轮最终评定等次为“BBBBC”。示例二:某项目在某基地建设认定环节以89.5的分值位列评价排名第二,若该项目人员中有1条失信信息,则将其评价排名降一个等次列为第三,若该项目人员中有2条失信信息,则将其评价排名按2条失信信息标准降两个等次列为第四。示例三:某绩效验收办法规定,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和研究开发内容80%以上、配套经费支出达到任务书约定的80%以上方能验收通过。张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存在1条失信信息,按提高2%标准进行审核,则该项目两个量化指标必须达到82%

7、以上方能验收通过。附件2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目的和前期工作2022年6月,省科技厅印发了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37号),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阶段依据失信信息进行诚信审核和考量,范围局限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对诚信信息的运用局限于失信信息,无法适应未来机构改革需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琼厅字(2019)11号)明确“建立完善覆盖全省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加

8、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本办法主要考虑依托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http:/2023年3月,省科技厅拟制了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草拟稿),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社科联等单位意见并提出联合发文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社科联复函同意联合发文。2023年5月,省科技厅组织人员前往海南大学、热科院(海南医学院科研人员参加)、海口国家高新区、信州科工信局、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管理局等单位开展调研,重点就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草拟稿)与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科研人员进行

9、座谈交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6月,再次就该办法征求了拟联合发文单位意见,另行征求了科技部科技监督和诚信建设司、科技部火炬中心及省委人才发展局和省科协意见,根据意见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二、相关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九条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

10、,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十)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三、办法出台主要考虑1.一般科研失信行为,其处理处理措施原则上不包括禁止承担或参与科学技

11、术活动及取消资质资格处理等措施,本办法主要考虑设置从严措施进行相对约束,能干事想干事的一般科研失信人员仍有机会参与科学技术活动。2 .严重失信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中一般有具体限制措施和禁止年限,但限制的范围可能未覆盖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处理决定如果不够详细,作为参与单位或参与人员仍可能参与科学技术活动。3 .科研诚信信息全省统一运用,可有效打破诚信信息仅停留在“本系统(单位)运用”的局面,能有效防止失信科研人员更换单位或在其他单位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不受约束。四、办法要点(一)运用对象。诚信信息运用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单位失信的情况比较少见,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管理集体带头策划实施失信行为。(二)立项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失信信息运用范围为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主要考虑存在失信信息的个人作为项目组成员时也应当受到约束,推动项目申报组织者审慎考虑项目人员组成,进一步促进自律诚信。(三)实施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主要考虑根据诚信信息实施宽严有别的监管。(四)验收环节科研诚信信息运用。主要考虑对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从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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