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外延界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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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外延界定(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二)环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系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实施行政管理秩序,预防与制止社会危害事件与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约束或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制

2、裁性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保障性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处理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程序行为。以下是环境行政强制措施,如清洁生产促进法“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制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等。,(三)环境行政处罚与环境行政执行罚行政执行罚系指因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实施另一个处罚,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直到达到前一处理决定被履行时为止。1.从目的上说,行政处罚是旨在直

3、接制裁一种违法,而行政执行罚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保障性措施;2.从行为持续性上看,行政处罚是一次性的,而行政执行罚是持续性的;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处罚属于“基础行为”,行政执行罚则属于“执行行为”,两种行为所处的行为范围领域是不同的;3.从被规制的法律上看,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征收滞纳金、交纳滞纳金从本质上属于行政执行罚,因为它们都是当事人因不履行前一行政法上义务而引起的后果。,(四)环境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违法当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情景时,行政机关在对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同时有权利和责任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这是行政处罚法第23条所明

4、文要求的。但是,实施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环境违法完全是两类不同的行为,彼此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制裁,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状态的一种处理;2.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惩罚,而责令纠正违法是对违法现状的一种修复;3.从行为属性上讲,责令纠正违法是一种行政命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对责令改正的规定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

5、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1.

6、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2.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3.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三)相当性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四)罚教结合原则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维护合法权益原则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

7、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六)查处分离原则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七)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

8、方的权利。(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九)合理性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 行)(2010)1.水污染防治行政处

9、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17种)2.大气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24种)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37种)4.噪声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8种)5.放射性污染防治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29种)6.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22种)7.排污收费管理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3种)8.其它环境管理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违法行为7种),三、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0、所适用的程序。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如对当

11、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除上述情况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应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8)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两日内交至所属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在两日内交付指定银行。(9)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一般程序 与简易程序相对应,一般程序适用于当场处罚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因此,一般程序的规定也更为严格,操作也比较复杂。1、适用一

12、般程序的具体步骤(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

13、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须经当事人和证人阅核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实事求是的填写环保执法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6)

14、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12)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按行政处罚法规定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其中,当事人不在的,可交由其成年家属签收。是单位法人的,可由其他负责人或传达人员签收。另外,还可以通过挂号邮寄送达,挂号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应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这

16、就叫留置送达;(13)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14)处罚履行完毕后,进行结案,整理案卷资料并归档。,2、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问题(1)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2)调查人员职权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a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b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c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

17、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3)调查人员责任a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b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c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d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4)查封暂扣【依法实施查封暂扣】实施查封、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查封暂扣实施要求】查封、暂扣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暂扣的财物应

18、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损毁或变卖。【查封暂扣解除】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暂扣措施,将查封、暂扣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5)当事人与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a当事人拒不到场的;b无法找到当事人的;c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d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的;e当事人未到场的其他情形。,(6)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a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b违法事实不成立的;c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d作为当事

19、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e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f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三)听证程序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听证的适用范围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

20、法财物的;(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证件;(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命令之前,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可以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第九条听证主持

21、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五)维持听证秩序;(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七)审阅听证笔录;(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

22、告听证会情况。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是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第十四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

23、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六)进行最后陈述;(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第十五条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一)依法举证、质证;(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三)遵守听证纪律。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第十六条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3.听证的告知、申请和通知第十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

24、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因不可抗

25、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组织听证:(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三)不属于本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第二十一条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会。案件有两个

26、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听证。,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听证案由;(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27、;(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 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听证会的人数。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二)委托事项及权限;(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四)委托日期;(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鉴定人、监测人员和证人出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

28、行的1日前将前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拟证明的事项书面告知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4.听证会的举行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六)案件调

29、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第二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

30、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三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5.听证笔录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四)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公开情况;(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九)

31、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6.听证报告第三十六条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情况书面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二)听证案由、听证内容;(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四)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五)对当事人意见的采纳建

32、议及理由;(六)综合分析,提出处罚建议。,四、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1)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2)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

33、处罚决定之前完成。(3)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4)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5)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一)调查笔录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分两种:(1

34、)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一般有阅

35、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2)准确性原则。调查笔录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原意。要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

36、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3)统一性原则。在制作笔录时,记录人要对当事人前后矛盾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的确定并前后统一起来。在同一违法事实,同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时,调查人询问证据应选择好突破口,进行针对性提问,同时把握提问方式和案件定性的关键词句,不可模棱两可。(4)重点性原则。制作调查笔录要准确把握,去粗取精,与案件事实关系密切、有助于案件定性的内容必须详尽,关系不密切的可以简略交待,与案情无关的,不需要记录,整个笔录应简洁明了、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

37、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1.监测机构的全称;2.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3.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4.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三)计算机数据、照片或者录音、

38、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照片证据,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相机型号,是传统相机的收集底片,是数码相机的原始存储卡须要保留完整,待案件过了诉讼期和复议期后方可删除;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四)其它证据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

39、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都应当收集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完善1.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短信、光盘、网页、域名等都涉及到电子数据。2.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问题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因素。修改后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视听

40、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3.在鉴定制度方面鉴定人回归证人本位防止“以鉴代审。鉴定结论必须质证方能采信。“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古罗马法谚 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77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

41、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2012年刑诉法对证据的修改1.行政执法证据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非法证据排除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相关人员出庭第57条:在对证

42、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4.证人强制出庭及其例外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43、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到庭作证 与 例外(亲亲相隐),5.证人作证之补助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新增)6.鉴定人出庭。(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86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

44、关部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217条: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证据的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与解除】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三)根据有关法

45、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暂扣的,决定查封、暂扣;(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违法现象:拒缴、逾期不缴、缴不足额)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2、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3、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计征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4、征收排污费收据送达回执(证);5、征收排污费催交通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执(证);6、累计

46、欠缴排污费的情况说明;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8、其它证明材料。,(二)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违法现象: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2、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3、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概况;4、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5、环保部门批准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6、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记录;7、现场监理记录、谈话笔录;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实材料;9、其它证明材料。,(三)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违法现象: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

47、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4、环境监测报告、5、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6、环保部门有关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的通知;7、其它证明材料。,(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违法现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证

48、明;2、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3、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5、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保投资概算;6、施工设计、施工计划及实施情况;7、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笔录;8、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9、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10、环境监测报告;11、其它证明材料。,(五)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违法现象: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证明;2、原防治污染设施台帐;3、现场监理记录、调查询问

49、笔录;4、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5、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6、在线监测仪记录;7、其它证明材料。,五、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50、:(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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