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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典权,第一节 典权概述,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指一方当事人依照双方约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占有、使用、收益其不动产,并于约定期间届满,返还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动产,另一方返还所收取的金钱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典权的法律特征1 以对典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2 典权是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的物权。3 典权以典权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4 承典人要取得典权须支付典价。,三、典权的性质1 典权为用益物权。理由如下:(1)典权的根本内容在于典权人对典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与用益物权的内容毫无二致。,(2)在典权关系中,如果出典人抛弃回赎权,即可使典权关系消灭,在此种情形下,即使典物残
2、存价值低于典价,出典人对不足部分不负偿还义务。即出典人只就典物负有限的责任。而在担保物权中,当标的物的价值低于主债时,债务人仍须负继续偿还的责任。,(3)典权是一种主权利。而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其存在须以主债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以说,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非担任物权。,2 典权为担保物权。理由如下:(l)在我国的法制沿革上,典与质并无严格的区别,其产生之初皆具有担保的性质。(2)如认为典权是用益物权,则无法解释典物的回赎现象。,3 典权是一种特种物权,兼具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性质(1)典权人对典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用益物权性质十分明显;,(2)出典人必须偿还典价才能取回典物,说明典价是一
3、种价款,而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则具有担保典价得到偿还的作用。典价不计利息的实质,是在于典物的利息可与使用典物的租金相抵。,我们认为,典权同时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性质。,四、典权与相类似法律关系的区别(一)典权与营业质权(当)典与当,在历史上,二字一直并用。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中国古代,典权是有融通资金起担保作用的效能。在这一点上,典与当有相似之处。但实质上,二者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相互间有着严格的区别:,1 占有当物的当铺无权对当物使用、收益,而典权人则可就典物进行使用、收益;2 典物限于不动产,而当物限于动产;3 占有典物的目的在于用益,当铺占有当物的目的在于为借款担保。,(二)典权与附
4、有买回约款的买卖所谓附买回约款的买卖,是出卖人在买卖关系中保留买回权的一种契约。主要区别如下:1 典权仅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附有买回约款的买卖,须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2 典权的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买回的标的物,则无此限制;,3 回赎的价金,以原典价为限;而买回的价金,不以出卖人原来领受的价金为限,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买回时的价金;4 买回契约,如未经登记,则仅有债权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典权是物权,出典人仍保留对典物的所有权,回赎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五、典权的期限1、典权的期限,就是阻止回赎权行使之期限。在此期限,出典人不得回赎。典权的期限,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 年,超过3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视为30 年。典权期限应从登记后之次日起算。,2、回赎权之期限,指出典人可以行使回赎权之法定期间。典权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即可行使回赎权,赎回典物。出典人不在此期限内赎回典物,则典权人自动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回赎期的起算点为典权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其期限为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