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人格权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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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权法 第一编 人格权概述 第二编 一般人格权 第三编 具体人格权,第一编 人格权概述,第一章 人格权概述,一、人格权的概念二、人格权法律关系,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人格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二)人格权的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 3、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三)人格权的分类,人身权,二、人格权法律关系(一)人格权的主体 即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人格权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二)人格权的内容 即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人

2、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三)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格权的客体表现为人格利益。,第二章 人格权的权能,一、控制权二、利用权三、有限转让权四、适当处分权,一、控制权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能。二、利用权 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去利用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的需要的权能。三、有限转让权 民事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适当转让于他人。四、控制权 民事主体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适当的,自主支配的权能。,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第一节 一般

3、人格权概述,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与具体人权相对而言,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2、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特征 3、内容具有广泛性的特征,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一)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状态 1、宪法 2、民法通则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立法的完善 民法典中统一规定一般人格权。,

4、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和功能,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一、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一)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独立所包含的内容有如下: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2、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的干涉。3、民事肢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二)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是私法上抽象的自由,既不是人身自由,也不是政治自由,它的具体内容是身体自由和意志自由。人格自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1、保持人格的自由。人格自由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地位

5、,每个民事主体人豆油保持自己人格的自由。2、发展人格的自由。,(三)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尊重的资格。人格尊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观念,是自然人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2、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因素,这种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 3、人格尊严是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的结合。,二、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功能(一)解释功能(二)创造功能(三)补充功能,第二编 物质性人格权,讨论:好意同乘法律问题分析,好意同乘案例:解放军某部参谋王某受单位委派,到上级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地方某单位人员张某得知后要求搭

6、车一同前去办理个人事宜。车辆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胎,失去控制后撞到路旁大树上,王某当场死亡,张某因抢救及时脱离危险,被评定为V级伤残。张某在出院后多次到王某所在部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等费用。问题一:是违约还是侵权?问题二:如果支付费用,如何定性?问题三:如果第三方过错或搭乘人过错如何认定责任?,第九章 生命权,生命,那是自然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诺贝尔,热点案例,药家鑫案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

7、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第一节 生命利益 一、生命和生命利益 1、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 2、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 3、生命具有社会价值 二、生命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于出生。2、终止于死亡。法律问题:生命权PK出生权,第二节 生命权概述,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存续及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二、生命权的基本特征(一)生命权价值的主体客体同一性(二)生命权的私益性与公益性 法律问题:无近亲属的人死亡后的诉讼救济问题。(三)生命权价值的优先性与不可评估性,*生命权的优先性,(一)生命权是不可克减的权利(撞了白撞条款的违法性)

8、(二)生命防卫权(正当防卫)(三)以生命权为客体的受害人同意无效(自杀的法律性质;安乐死的法律性质;约定自杀的法律性质)(四)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公法、私法、道德)(五)生命权并非绝对优先的权利,*生命权的不可评估性,法律矫正正义理论在生命权保护上的失灵 法律观点:“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品,只有依法对犯人处以死刑。”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2-170页。,三、生命损害赔偿规范设计之失灵,事

9、件一:二次碾压事件 2006年,一辆奔驰车将一名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造成男孩当场死亡。,事件二:,重庆綦江彩虹桥坍塌事件赔偿方案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2000年底,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宣告结束。赔偿标准:除每个死者获得相同的22万元精神慰藉费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生命权保护设计失灵的两个表现,1、撞残不如撞死,2、同命

10、不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标准表,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制度失灵之对策,其一,应该提高生命损害赔偿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额度,使生命损害赔偿的总额最起码超过造成严重伤残的损害赔偿总额。其二,如果受害人生前实际收入与平均收入间有差距等原因导致生命损害赔偿额过低时,应提高非财产损害赔偿额。其三,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位死者,因为死者身份

11、不同导致死亡损害赔偿总额存在明显差别时,法官应发挥自由裁量权提高总额低者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尽量实现同命同价。,争议问题:论侵害生命权中受害人父母的赡养期待利益损失是否保护?,案例:受害人为男性,17周岁,农业人口,在校学生,2005年6月,受害人横过校门外公路时被侵权人所驾货运车撞击,当场死亡,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侵权人负全责。其近亲属状况为:父亲已亡;母亲事故发生时62岁,务农;姐,事故发生时35岁,有重度智力障碍,未婚。2005年7月,本案刑事判决生效,侵权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问题一、是否保护?问题二、若保护,是否有条件?,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在我国台湾

12、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父母赡养费的赔偿不以父母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为条件,其计算期间是从受害人有赡养能力开始计算(考虑到被害人受教育及服兵役的时间,实际从受害人24岁开始计算),推算致父母65岁为止;计算基数为200元新台币;采用霍夫曼计算法,扣减利息。,霍夫曼计算法,X(1RN)A 其中应给付金额(X),还将工作多少年(N),现在的利率水平(R),实际给付金额(A)计算出来的结果(X)总计即为一次性支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金额。(08年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的赔偿计算方法),第三节 生命权的内容 一、生命维护权 维护生命延续、防止非法侵害、改变生命危险环境 二、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献身 安乐

13、死(漂流、蹦极等)三、司法保护请求权,第十章 健康权,健康的乞丐比有病的国王更幸福。叔本华,热点案例,案情: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讨要说法。,第一节 健康权概述 一、健康的概念 健康作为健康权的客体,是指生理健康,即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二、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因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三、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四、健康权的法律特征(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

14、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3)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身体功能的正常发hui,使其动作、运动自主,但不是保护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约束。,法律问题: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第二节 健康权的内容,法律上对健康权的支配性具有严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健康权人原则上不得处分自己的健康利益。二是健康权人不得享有对健康的利用权能。三是健康权具有强烈的固有性。,第三节 劳动能力与健康权,我们认为,不应该将劳动能力作为一种独立人格权,我国民法也并没有确认劳动能力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劳动能力只是健康权或身体权的一项客体。,第四节 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一、财产损害赔偿 所受损失 所失利益 残疾赔偿金

15、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损害原则上指的是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不包括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所蒙受的痛苦(即震惊损害)。(贾国宇案),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2004年,四川省成都市,“肇事者”小乌龟案,特殊侵害健康权案例分析,老鼠吓伤人,谁承担责任?问题:健康权受损的原因力问题。,第十一章 身体权,健全的灵魂寓于健全的身体。法国格言,热点案例,2004年,某地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因盗开汽车,被收容审查,其间患大叶性肺炎,在保外就医期间未能治愈而死亡。死者亲属对该未成年人的死因有怀疑,提出进行法医检验,确定真实死因。公安机关委托省医学院进行解剖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主检法医学教授组

16、织学生观摩教学,并在检验之后,提取有关脏器制作标本作为教学用。死者家属认为医学院非法利用尸体的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诉至法院。,第一节 身体权概述,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体的范围界定)二、我国法上的身体权 我国民法通则98条确认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权。(1993年 毛宁案;1995年 超市搜身案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也采用了“身体权”的概念,承认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同为独立的人格权。,第二节 身体权的民法保护,1侵犯身体的

17、违法行为(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2)非法侵扰公民身体。(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酒店剃头案、拔牙案等)(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5)因违反义务之不作为所生之侵害身体。(6)不当之外科手术。(7)损害尸体。(窃取角膜案、未经同意解剖尸体案、解剖尸体学生观摩案等。),第二节 身体权的内容,一、身体利益的享有权 二、身体完整和安全的维护权 三、一定限度内的处分权能,第三节 身体权的民法保护,2损害事实(必须已经发生)1979年英国案例 3因果关系(1)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之争(2)共同致害 孩子玩耍致害案,今日说法“飞来横祸案”4主观过错,思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三者的区别二、三

18、者的赔偿标准是否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有没有竞合可能?,第三编 精神性人格权,第十二章 姓名权,热点案例,今年23岁的赵C是江西鹰潭人。1986年出生后,公安部门为赵C进行了手工的户籍登记,2005年又用“赵C”一名在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成功申请办理了第一代身份证。2006年赵C在进行第二代身份证更换时,月湖分局告诉他,“赵C”一名无法录入统一的户籍管理系统,要求其改名。2008年6月6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C胜诉。二审以调解结案。,第一节 姓名权概述 一、姓名的概念 姓名,是一个人区别于另一个人的文字标志。二、姓名权 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

19、名的权利。三、姓名权的内容 1、自我命名权 2、使用姓名权 3、改名权,第二节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二、假冒他人姓名。三、不正当使用他人姓名。四、应标表面不标表。,第三节 人格混同与姓名权案例引发的的法律问题,案例一:原、被告同在县招生办公室协助招生工作,被告假冒原告的名义,向省招生办负责人写举报信,反映某考生有冒名顶替行为。经省高校考生办公室核实,该考生没有冒名顶替现象,即给原告复信。原告感到莫名其妙,名誉受到一定影响,精神压力大,血压升高。案例二:甲为一著名的足球明星,乙同甲长得有几分相象,为达到假冒甲的目的,乙通过整容、化装等手段,并刻意模仿甲的声音、行为

20、举止,在多家酒店白吃白住,招摇撞骗。案例三:甲为一公司经理,正与某客商谈一笔买卖,乙为达到破坏这笔交易的目的,故意伪装甲的声音,通过电话回绝了该客商提出的要约。案例四:1996年4月9日,薛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通过国际互联网发来的为其提供8万美元奖学金的电子邮件。张某冒用薛某姓名,向密执安大学发去一封电子邮件,谎称已接到其他学校的邀请,拒绝了密执安大学。案例五:齐玉苓案。,第十三章 肖像权,热点案例,2009年赵本山诉沈阳耳鼻喉医院案 沈阳耳鼻喉医院医疗广告用上了赵本山和小沈阳的动画形象,俩动画形象还绘声绘色地用上了春晚小品不差钱的方言和内容。赵本山将在电视台播出该广告宣传的沈阳现代医院起诉到

21、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金额310万。,第一节 肖像概述,一、肖像 概念: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以面部为主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外貌形象、视觉形象可辨认性、物质载体、物的属性:问题:人若一辈子都没有照过相,是不是就没有肖像权?二、分类 个人肖像、集体肖像 新闻肖像、其他肖像(跳楼照)(家乐福事件照等)衣着肖像、人体肖像(汤佳丽)写实肖像、漫画肖像 问题:文学作品描写肖像是否侵害肖像权?,第二节 肖像权的内容,一、肖像权 是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制作专有权(禁止偷拍)张艺谋秋菊打官司 使用专有权 使用转让权 利益维护权

22、 二、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 质疑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问题:营利目的是否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法律问题,营利目的是否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第三节 肖像权的民法保护,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肖像使用行为。第二,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第三,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一是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如通缉犯人。)二是为维护自然人本人利益的需要。(寻人启事)三是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各种新闻)四是公众人物。,相关法律问题讨论,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照相馆丢失照片的责任

23、侮辱性使用肖像行为的性质 死者肖像的延伸法律保护 作业:使用剧照是否侵害肖像权?,第三章 名誉权,无瑕的名誉是世间最纯粹的珍珠。莎士比亚,热点案例,2007年杨丽娟 诉南方周末侵 犯名誉权案,一、名誉权(一)名誉的概念 名誉,是人们对特定主体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二)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原有和维护的权利。(三)姓名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持权 3、名誉利益的有限支配权,(三)关于死者名誉的特殊保护 死者的名誉,是指死者根据其生前的属性和特征而获得的社会评价。人在死亡以后,其存在人们观念中的名誉没有消失,还要

24、或长或短的存在一个时期。因此所谓死者的名誉,实际上是死者生前的名誉。法律对死者名誉予以保护,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1、死者名誉受到侵害的,应有其近亲属提起诉讼。2、死者没有进亲属的,如果侵害死者名誉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或者却有必要,检察院可以想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3、关于保护期限问题,即以近亲属的范围体现期限,如死者近亲属均以去世,则不在予以保护。,二、信用权(一)信用的概念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二)信用权 信用权,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三)信用权的内容 1、信用保有权

25、2、信用维护权 3、信用利益支配权,三、荣誉称权(一)荣誉的概念 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有关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二)荣誉权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人格权。(三)荣誉权的内容 1、荣誉保持权 2、精神利益支配权 3、物质利益获得权 4、物质利益支配权,第四节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一、人身自由权二、隐私权三、性自主权,一、人身自由权(一)自由的概念 自由,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活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妨碍的状态。(二)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

26、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三)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1、身体自由权 2、精神自由权,二、隐私权(一)隐私的概念 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的私人生活,不愿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三)隐私权的内容 1、隐私隐瞒权 2、隐私利用权 3、隐私维护权 4、隐私支配权,三、性自主权(一)性利益的概念 性利益,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二)性自主权 性自主权,过去又称“贞操权”,是指自然人保持性纯洁的品行,享有所体现的性利益的一种人格权。(三)性自主权的内容 1、保持权 2、反抗权 3、承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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