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债法总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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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8/5,1,第四编 债法总论,2023/8/5,2,一、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二、债的要素:主体、客体(给付行为)、内容(债权和债务),第一节债法总论,2023/8/5,3,三、债的发生原因,(一)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债,2023/8/5,4,2003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

2、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本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将自己的工作证押在了商厦。,2023/8/5,5,3月27日,商厦职工向林女士打电话询问其是否购买,并告知如若购买应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说化妆品很适合自己的皮肤,对于是否购买未作表示。,2023/8/5,6,4月1日,林女士收到账单一份,商厦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认为自己并未表示要购买该化妆品,商厦要求前去付款实在是无稽之谈,简直是强买强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商厦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货款,均遭拒绝,无奈商厦向法院起诉了林女士。,2023/8/5,7,问题:,林女士与商厦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为什么

3、?,2023/8/5,8,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2023/8/5,9,(二)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1、无因管理之债2、不当得利之债3、侵权行为之债及其他4、债的其他发生原因,2023/8/5,10,甲从农机商店购得一台脱粒机。在秋收脱粒时,该机器的大齿轮突然飞出,打伤甲的眼睛,甲从此失明。于是,甲向农机商店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思考:商店应承担产品致损的责任吗?,2023/8/5,11,可是,农机商店认为自己对产品瑕疵没有任何责任,这完全是生产厂家生产了不

4、合格产品所导致的,商店既不明知也无过错,所以坚持甲应对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请求。无奈,甲诉至法院。,2023/8/5,12,问题:,1、法院对甲诉农机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2、假定商店与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发生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参考答案,2023/8/5,13,答案-分 析 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既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诉销售者-农机商店是有法律根据的,法院应予受理。,2023/8/5,14,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

5、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应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和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农机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2023/8/5,15,第二节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原则1、诚实信用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2023/8/5,16,案例,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甲公司定做

6、服装1500套,加工费15万元。双方约定10月5日钱货两清。乙公司如期完成加工任务。9月25日。甲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公司先提供服装,待向丙公司收取欠款后再结清服装款。乙公司予以拒绝。,2023/8/5,17,10月5日,甲公司前去乙公司提货,但拒绝支付加工费,乙公司不予放货。不久,乙公司便催告甲公司尽快支付加工费,但甲公司声称:由于乙公司未能先行供货,该批服装已经过季,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2023/8/5,18,12月10日,乙公司尽最大努力将服装高价变卖,但因服装过季,仅售得14万元。乙公司将变卖款冲抵加工费后,仍继续向甲公司索要1万元加工费。,2023/8/5,19,此时,甲公司因

7、经营不善趋于破产。为了躲避尚未到期的A公司的20万元债务,甲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予以变卖,并将所得15万元款项赠与知情的丁公司。同时,为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公司到期债权2万元。,2023/8/5,20,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在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供货时,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为什么?2、甲公司10月5日到乙公司提货时,乙公司是否可以留置该货物?为什么?3、因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甲公司将全部财产低价变卖,并将所得15万元款项赠与知情的丁公司的行为,A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为什么?5、甲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怠于行使丙公司到期债权2万元,对于该行为,A公司和乙公司

8、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2023/8/5,21,参考答案:,1、乙公司有权拒绝先行供货,因为合同约定的是同时履行。2、乙公司有权留置货物,这是乙公司的法定留置权。3、服装过季造成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这是由于甲公司违约造成的。4、A公司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因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5、A公司和乙公司可以对甲方的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2023/8/5,22,第三节 债的担保和保全,保证一、保证的概念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依约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2023/8/5,23,二、保证的种类(一)一般保证1、补充性 2、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二)连带保证,

9、2023/8/5,24,三、保证的成立四、保证债务的范围,2023/8/5,25,五、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可以约定,没有约定视为6个月,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为起算点。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2023/8/5,26,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023/8/5,27,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10、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023/8/5,28,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023/8/5,29,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2023/8/5,30,六、效力(一)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二)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1、追偿权2、代位权3、撤销权,2023/8/5,31,王某有私房

11、,打算出卖。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表示愿意购买王某的私房。双方经过协商在2002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2023/8/5,32,双方约定:王某将其私房5间(共计142平方米)出卖给陈某,总价为25万元,陈某在该合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先付款5万元,其余款项在王某将房屋腾空、陈某入住时再分两次付请;卖方应当在12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买方。该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陈某当即交付房款5万元。,2023/8/5,33,当年12月5日,王某得知陈某开设的个体户营业部经营不善,可能导致陈某欠大量外债,而陈某也在逃避债务过程中。王某担心陈某不能如约交清房款,于是在12月8日,通过第三者刘某告知陈某

12、,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陈某解除合同。,2023/8/5,34,陈某当即反对,称该合同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如王某不在12月底之前腾空房屋,他将采取某种措施。之后,王某提出了资金问题,要求陈某找一个担保人,保证资金不出任何问题,在陈某找到保证人之前,暂不履行合同。,2023/8/5,35,问题:,(1)王某不履行房屋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若王某听说的有关陈某经营不善、四处逃避债务的消息只是传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3)若王某有确切证据证明陈某的处境,其中止履行合同前依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做?(4)如果陈某找到保证人提供担保,王某应当怎么做?,2023/8/5,36,参考答

13、案:,1、王某不履行合同的依据是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023/8/5,37,2、如果只是传闻而没有证据,则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23/8/5,38,3、中止履行前应当及时通知陈某。4、如果陈某找到担保,王某应当恢复履行。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14、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023/8/5,39,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2023/8/5,40,二、定金合同的成立定金合同除非、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应交付定金的一方向对方交付定金。2、须主合同有效。3、定金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内。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023/8/5,41,三、定金的担保效力主要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

15、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23/8/5,42,【案情简介】,原 告:H西服厂 被 告:G百货公司 1999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订购了特定颜色、规格和款式的西服200套,总价款50万元,1999年12月31日前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货到后10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2023/8/5,43,被告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1999年12月20日,原告正准备发货时,被告突然来电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原告提出被告必须来人具体洽商违约

16、赔偿事宜,否则仍按合同约定发货,被告未予答复,后拒收货物。,2023/8/5,44,原告不得不削价处理,累计损失达20万元,遂诉诸法院,请求判决定金归原告所有,被告按总价款的30%偿付违约金15万元,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原告的一二项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中判定赔偿5万元。,2023/8/5,45,思考题:,1,合同规定的定金条款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2,如果原告违约,应怎么样处置定金?3,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4,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5,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解除?,2023/8/5,46,1,合同规定的定金条款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性质?,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

17、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由此可知定金具有担保性质。,2023/8/5,47,2,如果原告违约,应怎么样处置定金?,2、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如果原告违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本题中定金为10万元,若适用定金条款,则收受定金方(原告)应双倍返还对方20万元;若适用违约金条款,则应支付对方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并返还10万元定金。被告可以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条款请求对方支付。,2023/8/5,48,3,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3、我国合同法第118条

18、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是允许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2023/8/5,49,4,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4、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依合同法第118条,原告可以依自己的利益选择适用定金还是违约金,但不能二者得兼,但又基于15万元的违约金不能充分补偿原告的损失,故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9、。,2023/8/5,50,5,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解除?,5、原告可以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 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本题中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02

20、3/8/5,51,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2023/8/5,52,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023/8/5,53,(二)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第三人的效力3、对债权人的效力,2023/8/5,54,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概念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二)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和无偿而不同。,2023/8/5,55,(三)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2023/8/5,56,第四节 债的移转和消灭,一、债的移转1、债权让与2、债务移转3、债权债务概括移转,2023/8/5,57,二、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双方协议、免除债务、混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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