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与债券》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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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股份与债券,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概说二、股份的发行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第二节 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四、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障,本章摘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代表股东权的有价证券,是股东权利与利益的体现,其表现形式是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情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往往对特定情况下股票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作有某些限制性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

2、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与股票虽然同属有价证券,但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本章主要介绍公司股份和公司债券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立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债券的发行、转让的规定及相关法律问题。,关键术语,股份、股票、有价证券、证权证券、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转让、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债券持有人权益保障,旧公司法中对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退市等问题作有许多具体规定。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将这些有关证券发行的法律内容均调整到证券法中,不再由公司法调整。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

3、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股份概说(一)股份、股票的概念与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其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以下特点:(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具有均等性的最小构成单位,股份的总和便是公司的注册资本。(2)股份是认购股份股东的权利与利益的体现,即通过特定货币金额来表示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持有股份的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权利,在股份面前股东平等,即实行“股权平等”的原则。(3)股份的表现形式

4、是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具有以下特征:(1)股票是代表股东权的证券。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即证明股东权的凭证(2)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代表的权利可以用财产价值来衡量,可以通过转让方式来实现。但是股票转让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并不等于其票面金额,而是由证券市场的具体交易情况决定(3)股票是证权证券。证券可分为证权证券与设权证券两类(4)股票为要式证券。法律对股票的形式和应载明的事项内容作有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形式的股票没有法律效力,(二)股票的形式与种类,1.股票的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的纸

5、面形式包括实物券式股票和簿记券式股票。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票票面(包括纸面或电子形式的)应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表明该股票由何人发行,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记载事项,股票上所记载的名称应与公司登记的名称完全相同(2)公司成立日期:载明公司成立日期,便于与那些和发行公司商号相同的公司相互区别。(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2.股票的种类,(1)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根据票面是否记

6、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可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所有人,除须在股票票面上记载其姓名或名称外,还要将姓名或名称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无记名股票,凡股票持有人即可行使股东权利,无须再提供证明,其转让自由、便捷,一般只要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发生转让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转让方便,但对股东也有一定风险,股票遗失后股东的权利就随之消灭,无法弥补。股票的记名与否只是在记载内容上存在差异,并不表明其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有所区别。所以各国法律通常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可请求

7、将股票转换成记名股票。但是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请求将股票转换成无记名股票,往往要受到较为严格限制。,(2)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股票可分为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前者以一定金额来表示,后者不以金额而是以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来表示。少数国家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数国家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如法国、德国等。我国公司法也只承认面额股票。有的国家规定股票金额必须均等,有的国家则允许每股金额不一,如德国、瑞士,(3)普通股与特别股,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票,其最大的特点是股息不固定,随公司利润情况而变动,普通股的股东享有标准的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凡股东权利内容不同

8、于普通股的股票,便属于特别股,系公司出于特定需要而发行,特别股的种类,A.优先股,即股东在分配股息和公司剩余财产时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权利的股份。优先股的股息率一般是固定的,通常优先股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B.后配股,又称劣后股,指股东在股息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劣后于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有的国家将发起人股设为劣后股,以增加其对公司设立与经营的责任感,优先股中又可根据情况不同分为若干种类。根据当股息未能按固定比率派发时,以后能否给予补足,累积派发,分为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在优先取得固定股息后,能否再与普通股一起参加对公司其他盈余的分配,可分为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在股

9、东大会上能否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优先股与无表决权优先股。根据优先股可否在一定条件下选择转换为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与非转换优先股,二、股份的发行,(一)股份发行的原则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股票的发行工作、发行人、公司与发行有关的全部资料等都必须公布于众,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知情权等权益“公平”原则,一方面是指在股票发

10、行认购工作中必须保证对社会投资者的公平,另一方面,主要是指股东之股权必须公平、平等,原则上要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公正”原则,一方面是指证券监管部门要公正对待所有有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活动中不能有内幕活动,要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隐瞒等行为,要保证对社会投资者的公正。另一方面是指,股票发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必须公正、准确无误,有关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承销商等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保证股票发行工作的公正性,股票发行的另一项原则是,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票面上标明有票面金额,代表股东向公司的投资及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但是股票的发

11、行价格却不固定限于票面金额,它可以按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发行价格高过票面金额称为溢价发行,股票能够溢价发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形成股票价格的理论基本要素是股票预期股息和银行利息率。股票价格的实质是资本化的股息收入,用公式表示,即为:股票价格预期股息银行利息率 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还有发行人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股票供求关系、股票交易二级市场的情况及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等,市盈率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市盈率是指股票的市场盈利率,其公式为:市盈率=股价总股数税后总利润,即每股价格每股税后利润 股票的发行价格通常是以公司每股税后利润额,乘

12、以一个参考市盈率来确定(与市场上其他类似情况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市盈率比较)。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资金,其中与股票面值相符的部分纳入公司股本,超过面值部分的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二)股份发行的具体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种类是指股份为普通股还是特别股,记名股

13、还是无记名股;数额是指新股发行的票面总值,对每种股份拟发行的具体数额、总发行额等应详细列明。(2)新股发行价格,即平价还是溢价发行,溢价发行价格多少,如果是配股,应说明配股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即在招股说明书中应载明的股票承销起止日期或执行送、配股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发出认股书相当于发出要约邀请,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签名、盖章相当于要约,而公司确认分配认股人得到的认购股份则是承诺。,公司在成立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与募集设立公司的程序一样

14、,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并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的转让只是变更股份持有人,不会减少公司资本,不影响公司经营与债务清偿能力。同时,通过股份转让,股东可将投资于公司的资本及时变现或改变投资方向,以维护其权益。股份的转让包括股份的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和行政划拨等多种形式。,(一)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

15、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记名纸质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即转让时除应交付股票外,还要由转让的股东在股票背面进行签章 记名股票的转让,仅经过背书交付还未完成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受让人还应当向公司呈示股票,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等记载于股东名册,更换股东名义之后,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除背书转让方式外,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还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以

16、适应股份转让的客观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记名股票只有记载于股票之上的股东才享有对该股票的权利,同时,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对记名股票的权利人也作有记载,他人难以假冒、盗用权利。故在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股东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无记名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以持票人为股东。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转让无记名股票既无须背书,也不存在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问题,(二)股票转让的法律限制,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1.转让时间。股份的转让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

17、以后、开始解散清算之前才能进行 2.转让地点与方式。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3.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

18、其他限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防范内幕交易,上述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

19、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5.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

20、)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节 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最低为1年以上)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是公司为筹集资金向不特定人发行债券而形成的债务。它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和特定人发生的其他债务,如因贷款、买卖等合同形成的债务关系性质不同,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转让,具有流通性。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之一,是在不扩大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使运营资金得到扩充;目的之二是通过向非特定对象发行债券,广泛利

21、用社会闲散资金,迅速、大量募集资金,以保证公司经营需要,并使投资者得到合法的收益,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虽然都是证券,但有不同的法律特征:1.两者的性质不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股权凭证;而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2.两者持有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不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3.两者的发行主体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而公司债券既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也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即所有公司均可以

22、发行公司债券。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不问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5.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与利息;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6.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7.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易于吸收投资;而股票的股息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处于恒变之中,风险较大。,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和债券存根簿上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

23、名称的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在公司债券和债券存根簿上不记载债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债券。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的转让方式等不同,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非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非转换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时将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规定中部分涉及证券的内容删除,改为在证券法中规定,所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仅要

24、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且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经过设立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英美法系的国家则通常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范围不加限制。,公司法第15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16条规定 证券法第18条还规定了发行的消极条件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于2007年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行政规章,确定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程序等具体问题,以保障公司债券的顺利发行,公司发行债券必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对外举债的重大决策事项,要由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根据法律规定,

25、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以便社会投资者了解发行公司及所发债券的有关信息 公司债券属要式证券。公司债券票面必须记载相应的法定内容,没有记载法定内容的公司债券无效。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

26、、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公司债券存根簿可以如实反映公司债券发行情况,便于确认债权人身份(记名公司债券),办理债券转让过户手续,清偿到期利息和本金,并可供债权人了解公司债券发行情况。所以,公司法要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法要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

27、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表明一定的财产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即所有权人有权予以处分,可以依法转让。据此,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

28、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多种不同的方式。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否则,转让不得对抗发行债券的公司,即对发行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一经持有该债券,即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司债券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29、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公司情况发

30、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四、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障,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

31、履行下列职责:(1)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2)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3)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4)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5)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6)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存在下列情况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1)拟变更

32、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问题与思考,1.如何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的概念与特征?2.股票分为哪几种类型?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我国公司法对股份的发行作有哪些规定?4.公司法对股票转让作有哪些限制性规定?5.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法律特征。6.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应当符合哪些法定条件?7.如何保障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分析,神农种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农公司)于2005年7月成立。甲、乙、丙是神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各持有10%股份。丙担任公司董事。2006年3月15日,甲、乙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2007年3月15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在2007年3月2日时,丙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他人,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允许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问题,(1)甲、乙的股份转让是否合法?为什么?(2)丙将其股份全部转让是否合法?为什么?(3)2007年3月2日公司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是否合法?丙与新股东谁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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