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基本政策培训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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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基本政策培训,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分工协作,减轻企业税负,创造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活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内容,基本内容是“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内容,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

2、范围不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以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第一部分 营改增基本政策规定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

3、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

4、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经营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2015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时间为开业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确定一项经济

5、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税服务是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行为是有偿的。,二、征税范围,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后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二、征税范围,(一)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征税范围,

6、(二)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税率和征收率,(一)“营改增”新增行业税率表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三、税率和征收率,(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

7、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率为5%。,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17,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销售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

8、、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四、应纳税额的计算,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要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否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四、应纳税额的计算,4、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

9、、应纳税额的计算,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四、应纳税额的计算,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注意: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

10、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应纳税额的计算,5、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抵扣方式特殊,分两年抵扣)总局公告2016第15号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

11、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12、计税方法计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四、应纳税额的计算,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四、应纳税额的计算,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

13、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10、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11、公路经营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对老高速公路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三)销售额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四、应纳税额的计算,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3、不征收

14、增值税项目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四、应纳税额的计算,4、营改增新增差额征税项目差额征税情况下,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

15、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四、应纳税额的计算,(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注意: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优惠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基本平移

16、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湖南省国税、地税、财政联合发文湘财税20167号,对扣减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限额基础上,按照允许上浮的最高标准上浮。(20%、30%、50%),五、优惠政策,营改增新增纳税人按照财税201636号和财税20163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扣减优惠政策的,应当于2016年5月底前或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享受增指数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按规定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湘财税20167号,六、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一)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

17、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六、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

18、变更的当天。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六、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二)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六、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三)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

19、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六、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七、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二手不动产)和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

20、为征收。,八、发票使用和开具问题,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九、过渡征管规定,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的处理: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原地税税控设备购置款未抵减完

21、的可以继续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九、过渡征管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第二部分 分行业政策解读,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介绍,建筑业,一、政策介绍,1.1 征税范围,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1.1 征税范围,1:工程服务。是

22、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1,2,3,4,5,2: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3: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

23、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4: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5: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建筑服务,1.2 计税方法,基本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24、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建筑业,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清包工方式,

25、甲供工程,老项目,计税方法,建筑业,应纳税额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应纳税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收入-分包款)/(1+3%)3%,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应纳税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收入)/(1+11%)11%-可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业,异地预征税款的规定,跨县市提供服务,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2%预征率,3%征收率,3%征收率,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额乘以预征率(征收率),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销售额,已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扣除分包额后计算预缴税款,1.3

2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01以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0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0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0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0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

27、况,1.4 销售额,0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2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3试点前后业务处理: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1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建

28、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1.5 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基础知识提到),1、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5 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基础知识提到),2、准予从销项

29、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

30、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5 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基础知识提到),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

31、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1.6 纳税地点,01 基本规定,税率为11%,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

32、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6 纳税地点,02 预缴规定,税率为11%,1.一般纳税人跨

33、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

34、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1.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业,二、管理规定,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7号公告),适用范围 跨县

35、(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7号公告),不适用范围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建筑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7号公告,差额计算销售额(或预缴基数)的凭证要求 纳税人符合差额计算销售额(或预缴基数)条件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这里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

36、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建筑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7号公告,税款计算 根据17号公告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

37、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7号公告,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7号公告,管理规定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

38、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建筑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7号公告,征管罚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果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房地产行业“营改增”政策介绍,房地产行业,一、政策梳理,1.1征税范围,0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0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

39、,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不动产,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

40、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税率(征收率),1.2 计税方法,01 一般纳税人,02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5%,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1.3 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规定,税率为11%,1.4 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规定,1.5 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规定,税率为11%,1.6 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规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 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11%,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

41、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除外)。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个人销售不动产,1.7 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规定,租赁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出租

42、不动产老项目(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2.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新项目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

43、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7 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征税规定,租赁不动产,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个人出租不动产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1.8 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4、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1.9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01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出租不

45、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注意:若发生了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1.1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0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意: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11 纳税地

46、点,基本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销售租赁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特殊规定:纳税

47、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行业,二、管理规定,房地产行业,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4号公告2、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15号公告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6号公告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8号公告,2.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4号公告,一般纳税人,4.30前自建,一般,简易,老项目,转让不动产,5.1后自建,(价款+价外)5%征收率,(价款+价外)5%预征率,不动产所在地

48、预缴 机构所在地申报,一般,4.30前取得,5.1后取得,一般,一般,简易,(价款+价外-取得价)5%征收率,(价款+价外-取得价)5%预征率,(价款+价外-取得价)5%预征率,2.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4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转让不动产,自 建,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取 得,一般,(价款+价外-取得价)5%征收率,不含个人,(价款+价外)5%征收率,2.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4号公告,个人,转让不动产,差 额,不动产所在地缴税,全 额,一般,(价款+价外)5%征收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价款+价外-差额)5%征收率,全

49、额,免 税,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征收率|预征率 为 5%。地税部门不需辨别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简便地税的征收管理。,地税代征,2.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4号公告,差额计算销售额(或预缴基数)的凭证要求纳税人符合差额计算销售额(或预缴基数)条件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这里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2.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

50、收管理暂行办法 14号公告,税款计算 纳税人按5%的预征率或征收率预缴税款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以全额方式计算预缴基数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以差额方式计算预缴基数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4号公告,发票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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