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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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6月20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希2023年7月12日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低空旅游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低空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空旅游的产业规划、经营管理及安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低空旅游,是指在低空空域内利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从事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

2、冒险体验、体育娱乐等各项旅游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监管部门和军航空管部门建立低空旅游协同管理运行机制,协调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和分类利用、旅游产业培育和安全监管等工作。市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低空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划编制、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低空旅游业的创新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空旅游相关管理、保障工作。第四条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活动,促进低空旅游业良性健康发展,保障公平竞争。第二章产业规划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低空旅游发展工作,将低空

3、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市低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低空旅游产业与酒店民宿、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旅游纳入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用于低空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等,促进低空旅游业发展。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补贴申请、审核、监管等标准和流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市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低空旅游专业人才的引进,支持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开设通用航空专业门类,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制造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4、。第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运营通用机场、飞行营地或者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土特色资源依法开展低空旅游活动。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低空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第十条使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开展低空旅游经营活动,需要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或者划设临时空域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实施飞行前,应当获得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飞行计划批准,并按照规定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保持空地联络畅通。使用航空运动器材开展低空旅游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飞行人员、飞行场地、安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第十一条低空旅游经营者开展低空旅游经营活

5、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连同下列材料提交市旅游主管部门:(一)三亚市低空旅游项目信息登记表;(二)信用承诺书;(三)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从业资格凭证;(四)航空运动器材及其他设施、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应急预案管理和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低空旅游经营活动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于变化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供相应材料。第十二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低空旅游经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

6、办理登记手续,发放低空旅游项目标识号牌。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在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悬挂、张贴或者喷涂等形式在经营场所、民用航空器内或者航空运动器材的显著位置公示标识号牌。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标识号牌发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核验低空旅游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发现与实际不一致的,依法予以处理。第十三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航监管、军航空管等部门推进低空旅游业审批、登记等管理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及时公布己划定的低空空域准入条件和使用规则。凡属部门之间可以通过共享渠道获取的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低空旅游经营者重复提交。第十四条市、区

7、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景区、旅行社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登记的企业名录,引导旅游者选择合法合规的低空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第十五条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与旅游者签订低空旅游服务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明示下列有关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事项:(一)项目内容、飞行时长、飞行航线、费用明细等;(二)相关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信息、注意事项、风险提示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三)直接提供服务的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法定从业资质等信息;(四)保险的种类和费用;(五)经营者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情形;(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明示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所

8、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低空旅游项目的定价应当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为基本依据,不得实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七条低空旅游项目的信息登记表、信用承诺书、标识号牌、服务合同等模板,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办法公布后六十日内制定并公布。第四章安全监管第十八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低空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二)低空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三)低空旅游项目的经营管理、安全监管措施以及信息登记情况;(四)法律、法

9、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依照前款规定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九条低空旅游经营场所和飞行航线的审批,应当尽量避开住宅、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通用航空机场和临时起降点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治措施保证噪声和有害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损害。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民航监管部门和飞行管制部门等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

10、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第二十条低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飞行规则和安全保卫规则,对低空旅游安全负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不适合参加低空旅游活动的情形;(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四)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主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督导员,在实施飞行前对旅游者开展充分的安全培训,并对低空旅游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及时纠正旅游者不

11、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的不同特点,配备浮筒、救生衣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第二十三条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低空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鼓励投保民用航空器机身险、航空运动器材险、乘客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补充保险。第二十四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将低空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低空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低空旅游经营者利用自有航空器参与城市应急救援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

12、同民航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低空旅游违法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及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低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经营管理、安全监管等主体责任,本办法未设定法律责任,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设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低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本办法所称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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