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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公通(2023)16号)各市、县公安局:修订后的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公安厅2023年6月26日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皖政法(2014)26号)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皖政法(2017)75号),参照省委政法委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皖政法办(20
2、18)26号),并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第三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后勤保障、法制、信访和各执法警种参加的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第四条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原则:(一)辅助救助原则。重点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进行辅助性救济。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二)公正救助原则。救助应当公平、公正、合理,统一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
3、类案件救助数额。(三)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救助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四)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案件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救助资金不足的,可以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启动省市县联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五条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范围如下:(一)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
4、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只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未达到重伤标准的,案件管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以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作为计算司法救助金额的参照。轻微伤一般不予救助,确因实际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的,可以按照1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救助。(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伤害或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
5、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七)涉法涉诉信访人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八)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国家司法救助:(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六)通过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七)对象为社会组织和法人。(八)其他不
6、适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的。第七条国家司法救助应当以支付救助金为主,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社会救助等配套衔接。第八条国家司法救助数额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一)申请人实际遭受损害后果;(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三)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四)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等。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额度以作出救助决定时的案件管辖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工资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的数额。第九条办案机关
7、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第十条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二)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三)申请人申请救助的原因和理由及实际损失后果。(四)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以及未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和社会保障
8、机构救助情况的证明。(五)涉法涉诉信访人,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承诺书。第十二条接受救助申请的办案单位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救助金额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作出审批意见后,决定予以救助的,同时将审批意见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办案单位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决定不予救助的,由办案单位在收到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救助资金一般应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办案单位
9、应当同时将国家司法救助情况通报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基层党政组织。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发放司法救助资金情况档案,做到一案一卷,严格管理申请、审批、发放、领取司法救助金等文书材料。当事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须依法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者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单位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第十四条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测算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需求,积极申报将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已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统一合并为司法救助资金。提倡、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赠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或者直接为有
10、特殊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捐助。第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同级党委政府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报告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总结上报有关工作经验,突出亮点、典型事例和存在问题等情况。省公安厅将结合专项督察、巡查抽查、案件评查等工作,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开展司法救助情况,常态化开展执行评估,总结分析当前各地异地办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通报或定向推送;对通报和推送的问题,各地、各相关警种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持续推动全省公安机关司法救助制度严格规范。第十六条公安民警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
11、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对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三)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提供救助的。第十七条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实施救助的单位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实施救助的单位应负责将救助金予以追回。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生活困难”,一般指救助对象因案件造成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严重残疾”一般指六级以上(包括六级)伤残;“案件无法侦破”,一般是指刑事案件从立案起12个月内没有侦破。第十九条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10月15日印发的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