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0年6月2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减少噪音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黑火药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色等效果的易燃易爆物品。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自治县县城的下
2、列区域,具体为:(一)蓼皋街道:平块社区,滨江社区,南门社区,吊井湾社区,枇杷社区,云落屯社区,桂花社区,马田龙社区,麻旦社区,决基社区,育才社区,团山社区,文山社区,牛场村,耙坳社区的耙坳组、白腊堂组、老朴茨组、小河组、上大坪组、下大坪组,稿楼社区的满家组、团山组、上稿楼组、下稿楼组、甲子山组、九龙坡组和高峰社区的方家组、尹家组、伍家组、李家组、莫家组、洗马组、上高峰组;(二)世昌街道:道水社区的八组道水安置点至九组小岩头、十组犀牛洞至道布;(三)太平营街道:土屯社区,老寨社区的一组、七组和古庄社区的一组、二组。除前款规定的区域外,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需要加强管控的区域。第
3、四条自治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应当坚持禁限结合、属地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环保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城区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者的经营布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在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等场所开展宣传工作,引导婚丧嫁
4、娶活动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纳入法制教育内容。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蓼皋街道办事处、世昌街道办事处和太平营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及时劝阻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执法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宣传、引导和巡查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增强村(居)民环保意识和自律意识。
5、第六条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公益宣传,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学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第七条禁止在自治县城区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二)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福利院、金融、电信、邮政等单位;(三)商贸集市、商场、
6、超市、酒店、宾馆、影剧院、歌舞厅、停车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四)燃油、燃气、供水、供电等设施安全保护区;(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客(货)运站、高速公路、主次干道、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地下综合管网等场所;(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七)山林、公墓等区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第八条在自治县城区内,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禁止区域和场所外,下列时间和情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二)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时间和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
7、域外,合理确定升空类、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的燃放点,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在自治县城区内,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一)向行人、车辆、树木、河道、建(构)筑物、窖井、公共绿地、建筑工地等投掷、抛射燃放;(二)在建(构)筑物的室内、屋顶、阳台、公共楼道等场所投掷、抛射、悬挂燃放;(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多种形式,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当大气环境质量达到重度污染预警等级时,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二条自治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城区其他区域,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应
8、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确因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的,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信息;购买者不能提供相关身份信息的,销售者不得售予。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200元至500元奖励。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举报及时进行登记、查处,并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
9、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烟花爆竹销售者未如实记录销售信息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或者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