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小学扩建项目上余2023#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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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市上余镇大溪滩小学扩建项目(上余#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上余镇大溪滩小学扩建项目(上余#区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补偿安置方案。一、征收范围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上余#区块范围内需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区块区位图)。二、补偿安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三、征收人江山市人民政府四、征收管理部门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五、征收实施单位江山市上余镇人民政府六、补偿安

2、置对象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七、签约期限签约公告之日起20日,具体签约腾空时间另行公告。八、房屋征收资金落实本项目资金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并拨付上余镇人民政府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九、补偿安置方式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迁建安置、集镇公寓安置、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只可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进行安置。(一)迁建安置1 .迁建安置是按照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按照规划要求在规定的集体土地安置点内自行建造安置住房的补偿安置方式。2 .迁建安置中涉及建房资格、建房标准、宅基地管理户

3、的认定、建房申请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房户现有房屋审查等与建房审批相关的规定,参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公告之日起至签约期限截止日内,凡新出生、新嫁入的人口可予以核增,被征收人在签约前死亡的予以核减。3 .迁建安置宅基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迁建安置宅基地只提供占地面积105平方米、125平方米两种户型,申请条件、程序等按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果被征收户选择的建房宅基地占地面积少于本户宅基地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的,少于的部分给予20

4、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4 .本项目迁建安置点:上余镇大溪滩村集镇安置点。具体迁建安置点的宅基地区位和挑选结算办法另行公布。(二)集镇公寓安置1 .集镇公寓安置是指为被征收人提供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公寓式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被征收人符合建房审批条件选择集镇公寓安置方式的,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2 .集镇公寓安置规定:第一类:在项目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且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但主动放弃宅基地迁建安置而申请集镇公寓安置且经审核通过的被征收户。可安置面积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后就高确定,本类被征收户在选房时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的增购面积。第一种方式,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被征收

5、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第二种方式,合法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第二类:在项目范围内拥有独立合法产权房屋但无迁建安置资格的被征收户(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两个及以上在本村无建房审批资格的产

6、权所有人,仍按1户计算)。可安置面积的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按60平方米托底确定可安置面积;合法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之间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就近上靠增购至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封顶确定可安置面积,在选房时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安置房增购面积。第三类:根据本方案第十三点“其他规定”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主动放弃申请建房审批资格而申请集镇公寓安置的人员,在选房时不享受增购安置房面积。可安置面积的认定:根据本方案第十三点“其他规定”第(七)项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被征收

7、户内家庭人口,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00平方米,3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4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40平方米,5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农嫁农”的已婚外嫁妇女,户口应当迁出而一直未迁出本村,且在它处未享受过宅基地建房等政策的,如选择集镇公寓安置只限安置其本人,其配偶及子女不列入安置人口。根据本方案第十三点“其他规定”第(八)项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的:1人户的可安置面积为60平方米;2人及以上户的可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3.结算办法:被征收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集

8、镇公寓房基本价为1200元/平方米,保障价为2400元/平方米,优惠价为3600元/平方米。第一类、第二类:在合法集体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范围内的可安置面积按基本价结算,超过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范围但在可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保障价结算,增购安置房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4)第三类:在可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公寓安置房电梯井公用部位面积结算:公寓安置房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减免3平方米的房价款;房价款减免标准按基本价1200元/平方米计算;减免房价款的建筑面积仍按规定载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公寓安置房配建的储藏室按96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暂按100OO元/间进行初步结算);如公寓

9、房配建有地下车位,其中普通车位按40000元/个、人防车位按30000元/个进行结算,被征收户按自愿原则购买。4.本项目集镇公寓安置房位于大溪滩村祠堂山邻里中心C区,安置期房户型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公寓安置期房根据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所选户型面积及套数,在组织选房前按照划定的楼幢范围,以组织选房时选定为准。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最终以交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测绘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具体集镇公寓安置房房源和挑选结算办法另行公布。(三)货币安置1 .货币安置是指按照被征收户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和宅基地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的

10、安置方式。2 .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价值由被征收房屋补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及装饰装修、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被征收补助、签约腾空奖励构成。宅基地评估价值按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房屋所在区域结合集体性质住宅宅基地选位费等因素综合评估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3 .选择货币安置的,由被征收户自行解决居住房屋,家庭户成员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十、户的认定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征收对户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同一产权人有多本证的合并一户计算)。(二)有建房审批材料。(三)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档

11、案。(四)按有关规定确权认定。(五)被征收户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情形的,按一户确认。(六)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继承的,该房屋按一户确认。(七)被征收时符合村民分户建房审批条件,且实际已分户独立生活,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分户手续,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可批地建房户数认定给予奖励。(八)虽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分割,但只分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未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仍按原土地使用权证计户予以合并安置。(九)父母及其子女均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但父母不符合单独立户建房审批条件,且父母和子女一方有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另一方无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

12、屋(含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计户安置,如其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父母必须在几个子女中选定一个子女进行合并计户安置。十一、被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内容(一)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评估、附属物、临时建筑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参照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江政办发(2021)63号)文件执行。(二)搬家补助费: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少于12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500元计发;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再按每平方米10元追加支付。迁建安置、集镇公寓安置按两次搬迁计算

13、,货币安置按一次搬迁计算。(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少于1500元/月的按1500元/月计算。选择迁建安置的,自搬迁之月起至迁建安置宅基地交付之月止再追加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集镇公寓安置方式的,自搬迁之月起到集镇公寓房交付之月的时间再追加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预付24个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12个月。(四)签约腾空奖励: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腾空交付拆除的,分别给予奖励。1.签约奖励:签订协议分两个时间段,按相应时间段给予不同奖励。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

14、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30000元/户签约奖励;第16日至第20日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20000元/户签约奖励。2.腾空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后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给予20000元/户腾空奖励。(五)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首日起超过20日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签约奖和腾空奖。在项目被征收范围内没有合法集体土地产权房屋的,不予支付签约、腾空奖励。(六)对危重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的补助,参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有关规定执行。(七)建房意外伤害商业保

15、险补助。选择迁建安置的被征收户建房意外伤害险,由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资金,上余镇人民政府统一参保。(八)对于安置点地基基础超深较大的安置户,按实际增加的工程成本给予相应的补助。十二、房屋、土地合法产权面积的认定及补偿(一)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一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土地房屋登记簿)或其他合法权证等为依据综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权证记载面积的,按实认定补偿。(二)相关部门审批、登记时未明确层数,实际一体建造且在3.5层以内按合法产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实际层数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16、审批2层实际一体建造3层及以上的住宅房屋,该房屋按审批占地面积的2.5层确认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第三层余留的0.5层不予确认为合法产权房屋,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超出三层以外的房屋按临时建筑予以补偿。(三)未批新建、未批拆建、批少建多的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1 .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被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村民建房审批面积限额内的予以确认合法产权,限额以外的不予确认合法产权但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村民建房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仍按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

17、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标准(6人及以上大户125平方米、4-5人中户110平方米、1-3人小户90平方米)执行。2 .不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且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不给予确认合法产权,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被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未经有处罚权限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3 .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经审批且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的住宅房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被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占地面积在村民建房审批限额(2018年7月1日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文件施行前的限额6人及以上大户125平方米、

18、4-5人中户110平方米、1-3人小户90平方米)内、3.5层以下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价格的85%予以补偿,可以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签约腾空奖励,超出的建筑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如选择公寓安置方式的,该未批新建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不能计算可安置面积。项目被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户同时拥有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和未批新建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如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合法登记住宅房屋,该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其未批新建且未经处罚新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同一被征收户,在项目被征收范围外拥有合法登记住宅

19、房屋,在项目被征收范围内拥有未批新建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如被征收户自愿选择注销登记项目被征收范围外的合法登记住宅房屋,该住宅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项目被征收范围内未批新建且未经处罚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标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同一被征收户,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项目征收范围外拥有未批新建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按照“一户一宅”原则采取分类处置: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未批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建造之后取得,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予安置。若合法登记住宅房屋在未批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建造之前取得,合法登记住宅房

20、屋占地面积未超过未批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可审批限额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予安置;超过未批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建房可审批限额建筑占地面积相对应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在项目征收范围外,未批且未经处罚的住宅房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房审批条件的经处理后,根据市政府有关农村村民私人建房相关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4 .符合村民建房审批条件未批拆建的,按拆建前证载占地面积结合相关权属登记档案认定合法产权房屋建造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四)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

21、)文件下发前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减半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或未计入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992年7月31日关于纠正江土管(1989)39号请示中的第一项规定的意见(江土管(1992)41号)文件下发后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的阳台、门厅、室外楼梯,在原建房审批面积内的建筑面积确认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建房审批面积外的面积按临时建筑标准予以补偿。(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对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进行买卖、调剂且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已经被买受方拆除且未新建其它房屋的,则对原房屋不再进行

22、补偿安置。2 .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拆建成买受方的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对买受方进行补偿安置。3 .该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买卖后,买受方未批拆建也未经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作过处罚,按相关规定补偿给买受方。(六)无证祖传老屋,由被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产权认定。(七)砖木及其他结构房屋屋面楝条上沿与楼板间距未达到2.2米的,按阁楼标准结合房屋实际状况评估补偿。未认定合法产权的砖木及其他结构一层房屋不计算阁楼面积。十三、其他规定(一)对已经处罚过的生产用房、简易房屋等非住宅建筑物,仍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二)出租或出借的住宅房

23、屋,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三)未经资规、住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将原集体土地合法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一律按原房屋登记的住宅用途认定补偿。对持有合法有效经营证照、纳税凭证,被征收时实际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底层房屋,以底层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签约公告发布之日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已利用临时房屋生产经营的,房屋按临时建筑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过渡补助费按4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征收安装补助费按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四)在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2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政办发(200990号)文件下发之前,父母与农业户口的子女,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已分割并办理变更登记,户口已分户独立的,父母选择迁建安置,只能选择与其中一个子女合并安置,可享受分户奖励和补助;父母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再计算安置人口。(五)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低于100元/平方米的,按其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偿;实际合法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潢费用超过100元/平方米的,结合成新率按实补偿。檐口高度达到2.6米以上、用于日常居住的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被征收补偿协议的,装潢费用补偿按实际建筑面积参照上述合法集体土

25、地住宅房屋标准计算。(六)合法产权人夫妻均已亡故的,该合法产权房屋原则上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享受一份补助、奖励。继承人在本项目被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房屋的,继承取得的遗产面积与继承人在本项目被征收范围内合法产权房屋面积先合并后一起补偿安置;在本项目被征收范围内没有合法产权房屋、没有批建资格的全部继承人须合并为一户后再进行补偿安置。(七)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无子多女家庭,选择迁建安置方式的,父母须与其中一个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女儿合并迁建安置,其他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女儿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建房审批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有子有女家庭,其父母不能单独与女儿合并迁建

26、安置,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女儿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建房审批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八)被征收户夫妻离婚后,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合法产权房屋权证的,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建房审批资格,也可以按本方案规定选择集镇公寓安置:1 .至少一方已再婚满一年以上;2 .夫妻离婚满五年,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无记名表决,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九)已经去世的“五保户”、村组集体供养人员,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已经由村、队集体收回管理,该房屋只按村组集体房屋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十)符合分户建房审批条件的家庭,分家析产时,原则上应对合法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及

27、建筑面积进行平均分割。分家析产严格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市委办(2018)108号)附件2规定执行。(H一)本方案可安置人口的界定参照市委办(2018)108号和江土资(2018)66号文件规定执行。十四、征收村组集体房屋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合法产权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三倍补偿,合法产权登记的用地面积按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倍补偿。十五、本项目征收区块红线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征收,参照江山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十六、对被查实的骗取补偿安置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十七、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十八、对在征收范围内应配合征收详查工作但拒不配合征收详查工作的被征收人,可由相关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对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其户籍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对该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依据,其房屋及附属物、装潢等的详查、评估工作及其安置人口等情况在征收动迁期间进一步核实,再按政策方案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征收动迁期间被征收人仍拒不配合核实的,在实施依法强制执行时确定相关价值,再按政策方案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十九、对本方案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遵循本方案的原则共同商议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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