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开展澄清正名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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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不断提升,针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的信访举报量也随之攀升,这其中不免存在一些随意污蔑、攀咬干部的不实信访举报。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人事调整等特殊节点或荣誉表彰、评先评优等关键时期,总有个别人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诽谤之实。2018年村“两委”换届期间,某县纪委监委共收到涉及村“两委”候选人及换届选举工作信访件某件,查实率仅有某%,其中匿名举报某件,经查全部失实。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准确将“正常信访”与“恶意诬告”区分开来,为干净干事、一心为公的干部撑腰鼓劲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途径。2019年8月,江西省委

2、出台了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指出要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但是,之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中常会遇到对象把握不准确、范围选定不明确、方式应用不恰当、程序运行不顺畅等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基层落实澄清正名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思考提出对策建议。一、当前探索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存在的问题某县纪委监委将澄清正名与深化乡镇纪委“两化”建设、推动乡镇纪委“有作为”相结合,并在党员干部较多、信访量较大的某镇试点“澄清正名”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启动申请“起步难”启动澄清正名办理程序的

3、前提是受到不实举报的对象提出申请或者由案件承办部门研判后提出,要同时符合“认定失实”和“存在不良影响”的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澄清正名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澄清正名适用情形认识模糊,澄清对象把关不到位,造成申请随意,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实举报、经谈话函询未能认定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暂无证据证明的问题等不适用澄清正名的情形提出了澄清申请。(二)工作机制不完善,程序衔接“掉链子”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还处在探索开展澄清正名工作阶段,存在组织实施和后续处理规范不明确等问题,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对象或案件承办部门如何提出澄清正名申请、澄清正名申请如何受理审批、不同澄清对象由谁审批批准、

4、不实举报复核工作如何组织开展、不同澄清方式如何组织实施、对诬告者如何认定处置、如何做好“一案一档”等等都存在制度缺失,导致工作开展不流畅。(三)方式选择不恰当,澄清效果“打折扣”澄清正名的目的是消除不良影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选择好适当的澄清方式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就是做一场“无用功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把握澄清正名方式上有时会出现偏差,特别是部分针对村干部的不实举报,仅向被举报人及其所在乡镇党委反馈澄清,群众知晓度较低,不良影响仍然存在。如某县临塘乡水口村支书许某被匿名举报存在收受红包、贪污救济物资、项目资金等问题,经查失实后,向许某和临塘乡党委进行了反馈澄清,但是之后仍收到大

5、量关于许某的重复举报,在临塘乡水口村群众代表会议上再次澄清后,再未收到过关于许某的信访举报。二、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关键要点(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澄清正名是对事的澄清,而不是对人的背书。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就事论事,对确认无疑的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定论,注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工作被动和负面舆情。如,某县人民医院院长廖某多次被群众举报在采购医用血透机时收受了医疗器械代理商回扣等其他问题,经查,廖某在采购医用血透机时收受了医疗器械代理商回扣的问题失实,县纪委就针对此事在县人民医院领导干部层面进行澄清。(二)要做好澄清正名“后半篇文章”。澄清正名只是第一步工作

6、,对不实举报,分清楚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者要提醒教育,对诬告陷害行为要及时追查。要同组织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全力,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的失实举报,必要时会开展联合查处,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曝光,从正反两方面亮明态度,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三)要加强信息公开“回应群众关切”。要提升群众的知情权,一方面要及时通过党务公开网、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公布党务政务信息,特别是要及时公开民生领域的办事流程、公开惠农惠民政策等与群众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在涉及群众重大利益、造成群众生活有重大改变的政策出台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宣传,取得群众理解与支持

7、。通过及时公开与加强宣传两种方式减少因不了解情况造成的错告。三、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意见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澄清正名对象为被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澄清正名适用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反映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经谈话函询及复核后认定反映不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澄清正名不适用于涉及党和国家、商业、案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调查失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能排除违纪可能,经谈话函询所反映的问题未能认定作采信了结等几种情形。(二)正确选择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澄清正名的方式,实现纪法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

8、一。需要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拟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时,要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避免造成“反效果”。如,2019年5月群众举报某县龙师附小校长曹某在组织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收回扣,经调查失实后,县纪委拟对其开展澄清正名,在征求曹某意见后,其考虑到此事未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在学校范围内公开澄清,反而会扩大影响,造成不必要的猜测。县纪委采纳了曹某意见,采取了向本人书面反馈方式进行澄清。一是反映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仅为个人针对被举报人的不实举报或不良影响范围不大的不实举报,可通过向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党组织负责人等当面反馈澄清说明,无法当面反馈澄清说明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反馈澄清,澄清正名工作开展情况应

9、记录在案;二是被举报人处于提拔重用、评先评优考察期间的,可以通过函、报告、通报等公文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评先评优组织部门等书面澄清,避免影响被举报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对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三是对反映问题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群众关注焦点的,可以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或村委会以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四是对反映问题影响较大且被举报人有要求的,可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澄清公告,在“两微一端”等平台或相关媒体发布澄清公告进行澄清。(三)准确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审核把关、组织实施、澄清反馈的程序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以某县为例,信访举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失实结论后,被反映人认为该信访件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办案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澄清适用情形的,由承办人提出澄清申请,填写不实举报澄清正名申请表,经办案部门审批、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核,并经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对不适用澄清正名的情形,承办人要在作出不予澄清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做好其思想工作;对于适用澄清正名情形的,经县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选取适当的澄清方式进行澄清。澄清正名工作开展后,要填写澄清正名反馈登记表,将澄清正名工作开展情况反馈至信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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