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基础研究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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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基础研究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政策支持,推动基础研究实现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校作为科研创新主力军和战略人才培养中坚力量地位,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差异化评价和长周期支持机制,持续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基础研究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优青基础研究支持计划”)。第二条“优青基础研究支持计划”旨在引导和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围绕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鼓励紧跟科学前沿、重大技术需求和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突出自由探索和有组织科研相结合,开展创新性基

2、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对我省振兴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交叉前沿性研究,加强“从O到I”基础研究,并取得一批原始创新成果。第三条“优青基础研究支持计划”以项目形式开展,针对科学技术类、哲学社会科学类分类支持。重点项目支持突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合创新,突出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的重点领域研究;一般项目支持具有稳定、可持续性创新的基础研究。支持范围为财政预算纳入黑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管理的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O第四条“优青基础研究支持计划”实行等额推荐制,每年遴选一次,计划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第五条省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

3、以下简称“厅科信处”)负责“优青基础研究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优青基础研究支持计划”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经历,且正式受聘于所在省属高校;第七条申请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或参加2项。第八条为扩大资助覆盖面,避免重复支持,近三年已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省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含在研及已结题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已入选“龙江战

4、略科学家头雁支持计划”“龙江科技英才春雁支持计划”“龙江学者支持计划”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带头人不能作为负责人参与本计划遴选。第九条对已获得“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并已正常结题的受资助者,各高校可选择前期研究阶段性成果水平高、项目后续研究发展势头好的择优推荐。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十条“优青基础研究支持计划”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每年省教育厅发布通知,以学校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公开遴选;(二)申请者按通知要求填写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基础研究支持计划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三)所在学校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

5、讨论并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期限报送省教育厅;(四)省教育厅综合学校推荐结果、当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高等教育发展需求,形成支持方案,确定立项名单并正式公布。第四章支持实施第十一条立项资助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由省教育厅在“高教强省”经费中统筹支持引导,所在学校按1:1比例进行匹配。获资助者需签署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并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获资助者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经费直接支出管理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二条获资助者应当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在学校应充分配合项目研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并对资助

6、经费单独建账,据实列支,专款专用。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获资助者应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并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和抽查。第十四条资助期满后,获资助者应填写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基础研究支持计划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结题验收工作。第十五条使用“优青基础研究支持计划”资金产生的研究成果均须标注“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基础研究支持计划资助”及项目编号,且一个成果只能标注1个支持计划的项目编号。第十六条符合免于验收条件的,须在总结报告中注明免验收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科学技术

7、类自立项以来,科学技术类计划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内容与项目高度相关的,可申请免于验收:1.获资助者作为带头人获批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或创新团队支持。2 .获资助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作为共同通讯作者计算累计发表篇数时,按实际通讯作者人数加权计算)在学科领域内国际SCl期刊(中科院分区一区TOP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3 .以获资助者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重点项目1项。4 .获资助者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奖成果需与项目研究相关)。(一)哲学社会科学类自立项以来,哲学社会科学类计划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内容与项目高度相关的,可申请免于验收:1 .

8、研究成果被省级成果要报等内参刊发并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党政部门运用转化。2 .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等报刊公开刊发理论文章。3 .获资助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社科工作办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弓I)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CSSCI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并且在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论文2篇;中国中文核心期刊正式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4 .研究成果理论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5 .获资助者以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政府社科奖一等奖奖励(获奖成果需与项目研究相关)。第十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验收不合格,省教育厅可依

9、规对项目进行撤项处理:(一)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二)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三)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四)获资助者未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研究内容实施的;(五)项目逾期不验收的;(六)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十八条因第十七条原因项目被撤销的,需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本支持计划项目。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内只可延期1次,延长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获资助者原则上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6个月提交变更申请,报所在学校、省教育厅同意后延期。第二十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教育厅可

10、予以项目终止:(一)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或发生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原定研究方案不可行;(二)原定研究的主要科学问题已被解决;(三)由于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四)涉及保密、科研诚信等其他需终止事项的。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等的项目相关人员,所在高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教育厅;对未履行公开遴选程序、项目执行过程监管不严、完成质量较差的高校,省教育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获资助者不可变更。确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获资助者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须由所在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办理项目终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政策解读:一图读懂黑龙江省省属本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基础研究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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