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卫生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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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卫生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详细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3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4第四章监督检查6第五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卫生法律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第三条本单位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全院信息公开工作,财务科、医务科、护理部、防疫科、

2、医保班、项目办等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分别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一)承办全院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二)受理和处理院内外向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三)采集、维护和更新医院的信息;(四)对医院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六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按照国家

3、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二)反映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八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的

4、方式:宣传资料、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医院官网、院内局域网、相关会议、监督热线电话或投诉接待日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十条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第十三条医院在收到申请后

5、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本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六)医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第十四条医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

6、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五条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第十六条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职能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医院廉政风险防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第十八条各有关职能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院纪检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向本院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院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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