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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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促进依法、诚信履约,有效防止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含财政性资金)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的资质资格、工期

2、进度等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标后监督管理实行行业管理、综合监督、联合执法、问效追责“四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诚信联建”的机制。第五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负责研究制定标后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第六条县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标后办”)设在县发改委,县发改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委)、城市管理局、绩效评价中心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抽调1名专(兼)职人员组

3、成。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标后监督管理决策部署;(二)牵头协调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工作调研;(三)牵头组织标后约谈工作;(四)定期向县公管委报告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五)办理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第七条招标人、项目法人是标后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合同履约及管理,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招标人、项目法人的主要责任为:(一)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二)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劳务人员、材料、设备投入是否按投

4、标文件承诺执行;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工期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存在安全、质量、扬尘等问题;存在问题能否及时整改;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三)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四)按规定将中标人的履约情况上报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县标后办。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职责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对中标项

5、目的合同履约、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追溯制度,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中标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确需变更,须经招标人和县公管办同意后,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县标后办备案。同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项目施工期间,变更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及施工管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

6、证金或按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不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格及业绩。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严格按中标价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对中标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因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第十一条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对于中标

7、人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分别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标后监督管理。对发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处理意见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县标后办;(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8、的或其他违法行为需要协办的案件进行处理;(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处理;(五)县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致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县绩效评价中心负责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及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工作职责做好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八)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标后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责。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有问题隐瞒不报、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二条随机抽查由县标后办牵头

9、,会同县绩效评价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每年不少于12次。重点对合同价款100O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项目进行抽查。第十三条综合检查由县标后办牵头,会同各有关单位组成综合检查小组,人员从县标后监督检查人员库中抽取,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织综合检查。第十四条县公管办负责XX县标后监督检查人员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标后监督检查人员库人员由县党代表、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绩效评价中心、县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县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乡镇纪检监察人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评标评审专家、社

10、会监督员等组成,监督检查人员从县标后监督检查人员中随机抽取。人员抽取方式为1+N+X,其中1代表县标后办,N代表被督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X代表库中随机确定,实行回避制度,被抽取人员与被检查项目不得有利害关系。第十五条标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者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的;(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四)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五)项目管理班子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人员变更未经业主单位和县标后办同意,未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标后办备案的;变更后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低于约定中标条件的;(六)机械设备

11、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现场机械设备的数量、功能达不到项目建设需要的;(七)不按规定进行预(决)算、低中高结的;(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九)工期进度、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方面违背合同约定的;(十)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十一)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第十六条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发现的标后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的处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县标后办报县公管委领导批示后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12、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处理。第十八条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后监督管理联合惩戒、奖励机制。招标人、项目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于达到招标文件约定及合同约定“清场”条件的,应坚决“清场”,并将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2日内报送县标后办。县标后办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成联动机制。每年年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评选上年度优秀施工企业,并将评选结果报送县标后力、。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和受理举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向县标后办报送,并抄送相关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招标人、项目法人将中标人履约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到县标后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的处罚情况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要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并按照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县标后办要做好监管信息分析,及时将监管分析报告报送县政府、县公管委及有关部门。第二十条建立标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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