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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重型装备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汇编天津重型装备工程研究有限公司二。二O年三月第一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招收制度-1第二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经费管理制度-5-第三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管理制度.-7-第四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奖惩管理制度-10-第五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13-第六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住房管理制度-18-第一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招收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
2、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方式与管理机构第二条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实际,积极推进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第三条联合招收双方在相互支持配合的基础上,共同做好招收
3、工作,为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后续培养质量和研究项目达到领先水平奠定坚实基础。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由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综合办公室、科研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节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第五条根据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拟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填写公司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公司总经理审定立项;或依托公司承担的国家重点项目、重大战略项目,以及解决关键技术“卡脖子”问题项目开展研究工作。第
4、六条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完成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或者在具备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后,独立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工作。第四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与进站第七条公司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定位,按照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具体博士后进站人员申请资格条件如下:(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公司制度;(二)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三)申请人不能申请其博士毕业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
5、究工作;(四)具有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研发能力,所学专业、研究方向与本站的项目相近;(五)能全脱产或兼职在本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且非国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六)符合公司博士后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按“公开招收、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并发挥公司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的作用。第九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意见不一致时公司保留确定人选的最终决定权。第十条博士后进站申请经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及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申请进站材料如下:(一)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二)
6、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三)博士学位证书;应届博士毕业生进站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先凭博士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证明或答辩决议书办理进站,进站6个月内须将博士学位证书交本站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博士学位证书人员按规定予以退站;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在进站时或进站6个月内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位学历认证书(外籍人员不适用此项),未按时提交人员按规定予以退站;(四)从固定工作岗位辞职做博士后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
7、限原则出具;(五)就业报到证(非进站必须材料);(六)申请进站所需的其他材料。博士后进站人员在提交网上进站申请时,须按照“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件。第十一条博士后进站程序为“个人申请一博士后设站单位初审一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上预审一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手续”。第十二条在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博士后研究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及科研计划书。第十三条被录用者应按时进站。逾期不报到者,以自动放弃处理,不予保留资格。第五节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公司的发展进行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
8、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日常经费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日常经费来源及标准第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等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指导费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公司自筹款项。第三条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参照
9、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商定。第三节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日常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并参照公司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和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给予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奖金,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等。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并享受公司针对科技人员的短期与中长期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博士
10、后工作站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序列的晋升评定。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继续在公司工作,执行公司岗位职级及薪酬体系;如被聘用到其他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将该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及考核情况介绍到接收单位。第九条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可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第十条国家规定的需要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的相关经费,将足额按时划拨到合作流动站单位,由合作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第四节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公司的发展进行修订。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
11、发之日起施行。第三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18)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期限应根据研究项目的
12、需要确定,一般为2-4年,因研发工作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公司与合作流动站协商确定后可适当延期,但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超过6年(含多次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第二节出站管理第三条发挥公司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以及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实施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的评价体系。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期满时,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将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科研计划书等,共同组织专家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全面评定,评定结果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重点评价以下内
13、容:(一)研发成果的学术水平;(二)研发成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三)工作表现与研发能力;(四)与本站签订的协议书、科研计划书等约定的工作等。第五条办理出站手续,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出站程序为“个人申请一博士后设站单位初审一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上预审一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手续”。第六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需自行到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证书。该证书可在中国博士后网进行查询及验证。第七条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纸质证书。第八条博
14、士后出站后,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公司的需要,优先接纳本站博士后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并连续计算其在本公司的工龄。第三节退站管理第九条公司严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告知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公告后予以退站:(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情形的;(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九)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
15、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十条对于人事档案、户口已转至公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办理退站后,应将其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第三节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公司的发展进行修订。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四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奖惩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
16、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奖励机制第二条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受理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外推荐研究成果参加各种评奖,并支持申报国家与地方各类人才计划等。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第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主持(参与)的项目,如通过阶段性和总体考核评估,以及项目顺利产业化上市,公司都将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金额不等的相关奖励。奖励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
17、项目研发奖励和成果转化奖励。第四条项目研发奖励金额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所主持(参与)项目的类别不同(即难易程度不同)有所差异,具体按照公司科研课题分级评价办法科研课题考核奖励管理制度执行。第五条成果转化奖励是指由博士后科研人员主持(参与)的项目成功产业化后,给予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相关奖励,按照中国一重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突出、研究成果为公司带来良好影响和效益的,还可以推荐参与中国一重科技创新奖评选,以及国家、省市相关奖励申报。第三节惩罚机制第七条由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操作和执行等完全可控错误造成科研项目失败的,将根据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酌情扣除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发
18、放奖金的20-50也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勤,按公司的有关制度管理;无故离站一个月以上或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的,本站可终止其研发工作;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在本站做博士后工作的,按规定做退站处理。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岗位工资给予减半处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待改进)的,给予退站处理。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后,违规泄密、转移、转让研发成果的,公司保留追索成果归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后,如违反与工作站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和合同条款,本站保留追索成果归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四节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博士后工作领
19、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公司的发展进行修订。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五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持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评估及验收、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等。对于博
20、士后研究人员参与的科研项目在不与公司其他制度冲突的情况下,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节项目立项第三条根据公司的发展和人才需求,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筛选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提交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每阶段研发成本预算和使用进度、风险性分析及控制、文件管理以及项目终止条件等。第四条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提交到公司专家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公司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公司总经理最终签字审定立项。第三节项目管理实施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博士后科研项
21、目实施计划书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由科研管理部备案,并由科研管理部、综合办公室、财务部根据部门职能从人、财、物、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研发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与监控,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应组建项目组,明确职责要求,任务及奖罚细则(按公司相关考核制度执行),并告知项目组成员相应的实施计划书内容,统一协调项目开展及实施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项目参与人的,应在项目负责人的统筹安排下,完成子项目/任务团队的组建,协调开展及实施工作。第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对整个项目负责,须召开项目启动会议与项目组成员讨论确定工作计划,无特殊情况前提下,工作计划分为年度计划
22、、半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三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项目参与人的,应在项目总计划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子项目/任务计划,制定方式与计划类型同上。第八条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述职、例会以及项目汇报会上,对项目(子项目/任务)的进展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研发动态、项目下一步的具体工作计划等情况进行陈述和汇报。第九条除公司常规考核外,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每半年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的研发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进入博士后人员档案并与奖金挂钩。进站满1-2年时(根据在站时间确定),公司组织专家学术委员会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第十条科研项目一旦开始运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无故中途退出。确因客
23、观原因须退出者,必须经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司总经理同意方可退出。第四节项目可研条件及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高于国家规定一般标准的科研项目研发经费。研发经费由财务部单项例支,博士后研究人员负责费用计划和支付,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预算、开支和报销的审批。第十二条公司博士后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科研项目研发工作必须的办公、设备、实验等条件。因研发工作需要使用流动站仪器设备的费用、应支付给专家的指导费用及应付给流动站的管理费用等,按公司与合作流动站订立的协议处理。第十三条国家各级行政部门对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各种形式资助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并全面
24、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进度汇报、工作总结、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第五节项目评估及验收第十四条博士后科研项目按照博士后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书分为阶段性验收和总体验收。阶段性验收及评估考核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每阶段的目标;总体验收即在项目完成后,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向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和研究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决算表等有关资料,由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针对取得的成果及其学术论文等进行验收,并给出验收结论性意见。第十五条博士后科研项目的评估和验收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岗位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根据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奖惩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实施奖励和惩罚。第六节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博
25、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发成果,按照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确定归属,一般在进站前由各方签订协议。本站的原则是:(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站完成的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站所有;(二)本站与合作流动站共同出资完成的科研成果,或流动站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由双方事先协议归属和分享办法;(三)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阶段性研发成果进站,由本站同博士后研究人员事先协议归属和分享办法;(四)本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发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应有的奖励;(五)博士后研究人员以论文形式发表在本站的研究成果,必须事先征得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意,作者的单位署名为“天津重型装备工程研究
26、有限公司”;(六)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交流(发布)研究成果,必须执行公司关于保密、宣传等方面制度的规定。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后,违规泄露、转移、转让研发成果,公司保留追索成果归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七节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公司的发展进行修订。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六章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住房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
27、度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按国家规定并参照公司同类人员为其提供住房,并解决配套设施、家具及必须的生活用具。第三条公司实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免费入住公司公寓制度,并提供水、电、暖、网络以及治安管理等,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公司公寓及有关配套设备设施。第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公司的需要,有限接纳本站博士后人员为公司正式员工,届时,满足公司公寓住宿条件规定的,所提供的住房可供博士后研究人员继续使用。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不在公司工作,需按公司规定及时办理退房手续,以便公司公寓的有效利用。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的政策与公司的发展进行修订。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