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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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集体财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包含清

2、产核资后确定的村(居)集体积累资金;中央、自治区、市、区财政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援藏省市、企业扶持资金;部门扶持资金及社会捐赠帮扶的资金(资产)。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资金试行“村财乡管”原则,在所有权、使用权和决策权三权不变的前提下,坚持村级所有、乡级服务、民主管理的原则,委托乡(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区财政、审计、农牧、扶贫部门对扶持资金全程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第二章扶持资金第五条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严格遵守相关审批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1 .扶持资金使用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项

3、目不符、改变资金用途、属性的;2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不全的;3 .资金支出凭证不规范、附件资料不全的。第六条扶持资金使用范围:1.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牛羊等育肥、繁育牲畜圈棚建设,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厂房门店建设及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 .机械设备购置。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及电子商务等机具购置支出;5 .生产费用周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有偿服务、劳务等费用;购买仔畜、育肥畜、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支出;6 .投资入股经营。扶持资金用于村集

4、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投资、参股等支出。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1.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配套;7 .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8 .不得用于修建非经营性楼、堂、馆、所;9 .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10 .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11 不得用于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统一开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账户,一村一账户,对各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分村核算。开户银行预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报账员印鉴。村级集体经济

5、组织的银行账户由乡(镇)财务管理人员代管。财务印章、印鉴和现金支票按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的原则分开保管。报账员一般由乡(镇)财务人员兼任。第九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由报账员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执行周转性备用金制度。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核定备用金额度,备用金限额一般为2000元,经济业务较多的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领取周转性备用金应当经报账员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第十一条报账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情况,账目要做到日清月

6、结,做到账款相符。同时对报账员的现金实行结账盘点制度,即当天与代理记账会计结账时,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现金,同时核对存款、往来等数额,并在各自的账簿上相互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入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私借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侵占、贪污公款。第十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支出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账外开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报账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报账。第十四条规范财务支出审批流程。财务支出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

7、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同时证明人签字证明,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然后交村“两委”班子集体审核同意后,报账员按时带上手续完备、内容真实、要素齐全的支出单据到乡(镇)报账。一切支出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四无”(无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发票一律不准入账。“四无”发票及违纪违规支付报账的由审批人、报账员、代理记账会计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五条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权限。一般情况下,审批权限为500元以下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直接审批;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500元)由村级集体经济组

8、织负责人与村“两委”班子讨论决定;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重大经济事项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提供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复印件作附件,方可报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根据本村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借(贷)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变动、集体工程招投标等重大财务事项或大额支出,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大额支出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

9、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签批后,由乡(镇)财务代管人员审核后直接拨付收款方账户。第十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基建工程项目支出时,须附上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预算方案,需报经镇有关部门审核的,提交已履行报审程序文书、村民民主议事决议书、公开招标议标证明书、施工合同书、决算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及合法的支出凭证等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方可支出。享受财政奖励补助、有特殊规定的基建项目,按其规定支出。第十八条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

10、,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各级财政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原则上不准直接领取现金。特殊情况下领取现金的必须及时入账。第十九条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扶持政策和经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利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集体经营项目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项目滚动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补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经费等方面,分配

11、的具体比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此项收益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签批后,由乡(镇)按支出流程拨付。第二十一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需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需借(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应由村“两委”会审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签批同意,预借(领)资金额度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在7天内必须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借款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还的,张榜告知全体成员并及时督促归还。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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