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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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珠港新城珠池港区东片00212地块合同编号:签约时间:一年月日签约地点:汕头目录第一章总则4*-*I*口5第三章标的宗地基本情况7第四章投资强度8第六章建设期限9第七章产业发展要求10第九章项目用地退出机制11第十章双方的权利义务14-1*J-J-IAI15第十二章保密义务16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4第十四章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7第十五章附则15协议当事人:甲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168号国瑞信息大厦2楼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于一年一月日签订于广东省汕头市。第一章总

2、则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公文号)公告(详见附件),本协议所涉编号的宗地(下称“标的宗地”)为专项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建设、运营的现代产业用地。鉴于乙方于年月日经标的宗地【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程序,竞(投)得标的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标的宗地的开发建设,实现标的宗地的产业发展目的,甲、乙双方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就标的宗地所涉及的投资、建设、发展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作为标的宗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1.1 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

3、出现的先后排序):本协议:指协议各方主体就利用其竞(投)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投资建设,发展现代产业等有关事宜所签订的本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包括协议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现代产业:是指符合特区现代产业目录,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产业,不包括房地产业。法律(有关规定):指所有现行有效且适用于本合同标的的国家、东省、汕头市各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投资强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二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实用地面积。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

4、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包括建筑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工程费用,但不包括地价款。投产:指本协议乙方的建设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运作。产值:指企业销售额。达产:指本协议乙方的建设项目生产运营达到设计预期水平。亩均产值:指乙方建设项目投产(达产)后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值。计算公式:亩均产值=项目投产(达产)后年产值项目实用地面积(亩)。亩均税收:指乙方建设项目投产(达产)后单位土地面积的税收值。计算公式: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产)后年纳税总额项目实用地面积(亩)。税收包含乙方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及出口免抵税额。退出机制:指本协议甲方在乙方无法按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和发展责任的情况下,依法收回乙方土

5、地使用权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违约责任:指本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的因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补救:指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为挽救、弥补或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等的措施。索赔:指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原因造成损失而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书面形式:指协议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华侨试验区直管区包括东海岸新城和珠港新城,总面积28.82平方公里(下称“直管区”)。1.2 其他在本协议中:元:指“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天(日):指日历天(日),开

6、始当天(日)不计入,从次天(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日)的截止时间为当天(日)24时。第三章标的宗地基本情况第2条根据汕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公告,标的宗地基本情况如下:2.1 宗地编号:2.2 用地位置:珠港新城珠池港区东片00212地块2.3 用地性质:商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B2/B1)2.4 使用期限:40年2.5 实用地面积:6824.90平方米(10.237亩)第3条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标的宗地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确需变更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在获批准后却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更备案。第四章投资强度第4条

7、乙方应确保标的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每亩实用地面积不少于人民币14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圆)的强度(不含地价款)。第5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编制项目建设投资进度计划,并提交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乙方编制的项目建设投资进度计划若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拒绝备案并可要求乙方重新编制,直至符合为止。第6条乙方应保证按项目建设投资进度计划,完成相关的投资义务,并按季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投产。第7条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标的宗地上项目实际投资强度、进度进行监督,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对乙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

8、处罚惩戒措施。第五章建设规模第8条乙方应根据用地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保建设项目达到以下标准:8.1 容积率:4.0V容积率W5.08.2 绿地率:20%8.3 建(构)筑物海拔限高:3105米8.4 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27299.60平方米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W34124.50平方米,其中:商务用地总部办公(B2)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233101.50平方米;商业用地(Bl)地面以上计容建筑面积W1023.00平方米(不得建设服务型公寓)。85建筑密度:W50%,其中塔楼W35%8.6 其他:按挂牌出让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执行。第9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建设文件组织、开展建设,不得

9、擅自改变相关建设内容;确需改变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10条项目计容办公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97%。第六章建设期限第11条乙方应在标的宗地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动工建设,36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第12条乙方应将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送交甲方备案。第七章产业发展要求第13条企业注册地变更限制及股权转让限制13.1 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直管区。13.2 乙方承诺新增或变更的股东须为乙方或乙方母公司所属行业协会成员单位,并且新增或变更的控股股东符合现代产业用地准入条件。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的,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及

10、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有权依约定不予以办理手续;同时乙方应退回并不再享受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享受的全部优惠及扶持奖励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将依法收回其获得的专项资金,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4条业态要求乙方注重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综合华侨试验区产业经济现状与产业规划导向,以培育有竞争力的企业与总部经济发展为核心,按照高端化、品牌化、集群化、数字化的要求,着力培育有影响力的大产业,壮大特色产业集群,提升总部经济集聚能力。加快建设包括区域总部、产学研合作试点、直播基地电商平台、产业设计中心、行业协会办公等商业设施,构建富有活力的创新体系,加速释

11、放新势能,助力汕头打造粤东总部经济产业高地。同时满足以下14.1至14.3的产业要求:14.1 总部经济基地项目须引进符合华侨试验区产业要求的总部企业,打造粤东总部、产业孵化中心等产业集群基地,形成总部集聚效应,促进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将项目建设成为集聚粤东乃至华南华侨华人产业资源、资本、人才的总部经济聚集重要区域,成为汕头展示城市形象、企业实力的对外窗口。14.2 电商直播基地项目须打造重点产业带标杆的电商直播基地,建设集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直播电商基地。鼓励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直播电商专业技能培训,培育直播储备人才。鼓励生产

12、、贸易型企业参与电商直播,发挥直播电商“带货”功能,以直播带动销量,培育一批网红品牌。鼓励引进举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活动,营造电商直播发展良好氛围。14.3 双创孵化项目须整合政策资源、资本资源及产业资源,借助工业互联网技术,积极构建城市区域双创生态圈,竭力推动大学生、青年创业就业与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整合全球华侨华人资源,打造华侨青年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资源对接、培训提升、融资创投等贴心服务。第15条企业入驻要求乙方应自总部经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年内,引进进驻项目且注册地在直管区的企业达20家;自总部经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年内,引进进驻项目且注册地在直管区的企

13、业达30家;自总部经济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年内,引进进驻项目且注册地在直管区的企业达40家。若项目入驻企业数量不满足要求,乙方必须按下面公式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作为补交本项目用地优惠的地价款。Y=(B-A)C注:Y:违约金;A:当年实际引进进驻项目的企业数量;B:按要求当年应引进进驻项目的企业数量;C:5万元。第八章项目投产要求第16条项目投产前,乙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各项相关的审批或许可手续。第17条项目投产后,乙方应主动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项目开发规模等指标落实情况向甲方报告,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应主动予以配合。第18条乙方应确保自标的宗地交付之日起3

14、6个月内项目投入生产、经营。第19条乙方承诺标的宗地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年起五年内,乙方和入驻的企业在第一年亩均产值应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亩,第二年亩均产值应不少于人民币1.2亿元/亩,第三年起亩均产值应不少于人民币1.4亿元/亩;乙方和入驻的企业在第一年亩均税收应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第二年亩均税收应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亩,第三年起亩均税收应不少于人民币250万元/亩。第九章项目用地退出机制第20条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出现以下情况的,经甲方及市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启动项目用地退出机制:20.1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以及项目建设投资进度计划进行投资、

15、建设、运营的,经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通知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符合相关规定或约定。20.2 因城市规划或区域产业调整,标的宗地不再适用本协议约定的产业用途,且乙方未能执行新产业的投资强度和投产要求等。20.3 因乙方原因无法继续执行本协议相关约定,单方申请退出本项目,且经甲方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退出。20.4 乙方违反相关规定,采取虚假方式骗取标的宗地。20.5 本协议所依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解除。第21条乙方未按国家、广东省、汕头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标的宗地上项目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22条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生

16、态破坏。第十章双方的权利义务第23条甲方的权利义务23.1 根据汕头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标的宗地上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23.2 积极向乙方提供国家、广东省、汕头市相关现代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信息。同时,根据乙方产业定位和产业引进发展情况,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23.3 乙方引进的项目或企业且注册地在直管区,甲方有责任为其处理相关手续。23.4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约定的标的宗地上项目建设事项进行监督。23.5 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23.6 乙方的权利义务24.1 认同甲方现代产业项目的规划要求和投资环境条件。24.2 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汕头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

17、协议约定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进度安排等指标进行标的宗地上的项目投资建设。24.3 在按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条件下,享受相应的现代产业政策扶持优惠。珠港新城总部经济园区未来出台的优惠政策,在监管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符合条件的可以享有。24.4 自觉接受和配合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标的宗地上项目建设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24.5 若今后珠港新城总部经济园区调整相关销售、预售等规定的,甲乙双方重新协商执行方案。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25条甲方的违约责任因城市规划或区域产业调整原因导致标的宗地上建设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实施障碍,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在乙方妥善履行本协议约定各项相关义务的前提

18、下,甲方应就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第26条乙方的违约责任26.1 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五、六、七、八章的约定进行标的宗地上的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经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整改超过3个月仍不改正的或改正不到位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26.2 乙方通过虚假、欺诈等手段取得本协议约定优惠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取消和追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27条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依约妥善履行相关义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前述相关原因消除后,乙方应当继续按约定要求履行各项投资、建设、发展义务;相应履行期限自相关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第28条乙方未能按第19条要求完成年总

19、综合纳税的,未达标税额的差额乙方必须支付给甲方,作为补交本项目用地优惠的地价款。第十二章保密义务第29条双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共同形成以及从对方处所获取的文件、资料、信息等,除依法需公开或办理本协议约定事项需合理使用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扩散或转让。第30条本协议终止、解除的,不影响双方关于保密义务约定的效力。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31条适用法律本协议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32条争议解决32.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裁决。32.2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

20、依法解决前,协议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依法解决后按相关结果进行最终调整。32.3 本章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解除后继续有效。第十四章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32.4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32.5 协议变更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以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章方可生效。32.6 协议解除和终止35.1 有下列情形的,协议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35.1.1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应予解除的;35.1.2 依照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的。35.2 协议解除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35.3 协议双方履行完本协议全部

21、义务,本协议即告终止。第十五章附则第36条经双方确认,可就本合同涉及事项相互发送通知至以下联系方式:甲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中山东路168号国瑞信息大厦2楼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乙方:通讯地址: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箱: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第37条本协议作为标的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第38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依法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39条本协议内的条款若与国家住建部的规章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40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第41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存档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项目发展监管协议-珠港新城珠池港区东片00212地块签章页)甲方: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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