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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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实现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过罚相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条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依规、

2、过罚相当、包容审慎、分类监管的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制修订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第五条初次违法行为的认定,由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湖北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本地档案资料等方式确定。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回溯两年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违反同一违法行为记录的(含轻微违

3、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记录),视为初次违法。第六条违法行为轻微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所实施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损害大小、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情况,综合考量确定。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中对于轻微违法已规定具体情形的,可以参照适用,予以认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违法行为的;(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其他法定情形。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对符合本办法和清单规定不予处罚的行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

4、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立案调查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予以说明,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及时制作结案报告。第九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先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已按期改正不予处罚的,无须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和书面形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其他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认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或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法定适用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

5、第八条规定的实施程序和文书格式,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上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加强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结案后,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整理归档,做好分类统计。第H一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形,采用普法宣讲、批评教育、提示告诫、约谈、责令整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措施,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守法经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法

6、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依法承接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 附件1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pdf 附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附件3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pdf【文字解读】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文件解读【文字解读】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文件解读近日,省卫生健康委

7、印发了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鄂卫规(202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制定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指导基层落实好“首违轻微不罚”等法律要求,组织起草T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此项工作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

8、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在卫生健康执法领域的细化落实。二、编制过程我委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之后多次组织开展专题讨论,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和线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的意见建议,修订完善后又经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一个月,广泛征集社会意见。期间,我委组织开展实地走访调研,上门征求市场主体代表意见建议;邀请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家召开论证会,对制度文本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证。最终通过委党组会审议,共梳理确定

9、首批18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三、主要内容实施办法由正文和附件构成。正文共有十五条。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及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实施范围和概念。第三条明确管理原则。第四条明确管理职责。第五条规定初次违法行为的认定途径、方式、时间周期。第六条明确行为轻微或后果轻微的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的几种情形。第八条规定不予处罚实施程序。第九条规定清单之外事项的实施。第十条明确平台录入和归档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不予处罚的相关措施以及明确当事人再次违法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是冲突规则。第十三条是参照条款。第十四条明确有权解释机关。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附件共有三个。附件一,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

10、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采取项目清单明确列举的方式,共有18项不予处罚事项。附件二、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拟作为样表,提供给各地制作使用。四、主要特点一是立足实际,于法有据。此项工作是对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等法律条文、执法理念的细化落实;也是根据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在卫生健康领域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理念的积极探索和具体实践。同时,在规范实施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均为制定实施办法参照的重要法律依据。二是严格实施范围及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规范有序。实施办法采取清单项目列举的方式,明确全省通行的清单项目范围,给各地明确指引。同时,严格实施程序,强化审批管理。三是强化执法全过程留痕,实现可追溯管理。要求相关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全省智慧卫监综合管理平台,并上报所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通过增设省级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教和执法结果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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