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稳增长综合奖补和大企业培育专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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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稳增长综合奖补和大企业培育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确保工业经济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稳步提升,支持大企业产值上规模量上台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7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28号)自治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3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稳增长综合奖补旨在对稳增长贡献突出的市、县(区)和重点企业给予奖补支持,进一步激发企业增长动能,提振地方

2、经济发展信心,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实现平稳增长。第三条大企业培育旨在鼓励龙头企业产值上规模、增量上台阶,激励大企业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支撑作用,成为带动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第四条稳增长综合奖补和大企业培育奖励工作遵循示范引导、梯次培育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奖励一次。第二章支持范围和申报程序第五条稳增长综合奖补市、县(区)部分,根据地区和企业综合数据评判打分确定支持范围。考虑到我区各地发展不均衡和体量贡献差异较大,稳增长贡献地区奖励分为三组,其中五市与宁东地区为一组;沿黄7区6县(市)为一组;山区9县(区)一组。(一)各组以工业增加值增速和占比赋分为主,综合考虑各地区稳增长、

3、促投资、降能耗和大企业培育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贡献率,对综合排名靠前的地区给予奖励。(二)对五市与宁东排名前3位、沿黄7区6县(市)排名前4位和山区9县(区)排名前3位的市县(区)给予奖励。获奖励地区增加值增速应高于自治区平均增速。第六条稳增长综合奖补奖励重点企业由各地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填写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并核验企业数据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治区重点企业中总产值正增长的企业,企业总产值增速高于自治区规上企业平均增速且增量贡献突出。(三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件。第七条大企业培育奖励由各地工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龙头企业申报,审核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填写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并核验企业数据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总产值规模符合标准。总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和5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件。第八条稳增长综合奖补和大企业培育奖励申报企业需向当地工信部门提

5、供以下申报资料。(一)企业报送总产值、财务数据表格(统计部门制式表格并加盖企业公章)。(二)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证明材料。申报企业为集团公司的,还需报送集团公司总产值和有关财务数据(汇入集团的各子公司必须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各子公司数据相加等于汇入的集团公司数据之和,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间证明资料以及汇入集团公司的各子公司总产值和财务数据(统计部门制式表格并加盖公章)。跨地区企业,以企业宁夏境内总部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申报,各子公司所在地工信部门应积极配合。(三)信用证明。按财政资金拨付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官方网站查询,企业提供信用报告证明。(四)承诺书。企业提供申报资料

6、真实性承诺书。第三章审核认定第九条稳增长综合奖补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根据各地上报的正式文件和掌握的综合数据,提出稳增长综合奖补拟支持地区和重点企业名单,经征求发改、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后,进行复核确定。通过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与财政部门分别行文予以确认。第十条大企业培育奖励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根据各地审核上报的大企业培育正式文件,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征求发改、生态环保、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意见,进行复核确定。通过后,在厅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与财政部门分别行文予以确认。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

7、政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牵头做好上年度稳增长综合奖补绩效考核工作,合理制订项目绩效目标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分解到具体项目单位,督促各地做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二条各地获得自治区奖补资金后,应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相应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属地项目组织实施、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相关绩效管理等工作。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自觉接受有关单位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料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重复申报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并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2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改造及稳增长综合奖补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宁工信规发20219号)、自治区大企业培育行动计划鼓励企业产值上规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1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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