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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網路著作權與製版權,楊智傑 老師,網路上的著作權,網路上會侵害的著作類型幾乎所有著作類型都有可能網路上的著作財產權一、重製權(下載者)二、公開傳輸權(上傳者)其他相關規定暫時性重製權利管理電子資訊防盜拷措施,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一、意義:著3(i)(17)以數位方式顯現權利狀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 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 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 此類資訊者,亦屬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規定,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因行為時
2、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 法利用該著作。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圖散 布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 開傳輸。,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接觸控制(進入)複製控制(利用)著作權法第80-2條禁止兩種行為: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
3、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防盜拷措施之例外,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防盜拷措施之例外(續),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例題16,甲在網路上申請取得20G的雲端使用空間,乃將一部從錄影帶店租來的DVD新片破解後拷貝上傳到該網路空間,並將存放影片的網址連結拷貝後,利用
4、電子郵件傳給網友們。試分析說明甲的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上防盜拷措施之保護規定?甲之行為是否構成那些著作權之侵害?(102年警察法制),網路音樂盜版,個人上傳供他人下載:侵害公開傳輸權 個人非法下載:侵害重製權 交換軟體平台有沒有罪?請使用合法的音樂網站線上收聽(不提供下載),案例:Kuro音樂網站是否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陳某父子三人經營飛行網公司並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以名為kuro之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下稱Kuro軟體)及網站主機,自89年7月起開始經營Kuro網站(網址為及,二網域名稱均指向同一網路IP位址即),以提供使用者免費交換(傳輸及下載)MP3格式之錄音檔案為主要業務。自90年7
5、月起,飛行網公司開始全面收費,凡欲利用飛行網公司網站交換MP3 檔案者,均可下載Kuro客戶端軟體,註冊為會員,月繳新台幣(下同)99元或6個月繳500元後,即可開始執行前述之Kuro客戶端軟體,供所有連線之其他會員以輸入演唱者名稱、歌曲名稱及專輯等關鍵詞句之方式,快速自前述資料庫中搜尋MP3 音樂檔案,此時分享夾內之檔案即處於得供其他會員下載之狀態。,於Yahoo、PChome、3cc流行音樂網等網站上,刊登以五十萬首最新MP3,無限下載、MP3流行排行,一次抓完等內容之廣告,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供眾多未獲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重製之會員,得利用上開方式擅自下載錄音或音樂著作。其用戶陳女即付費下
6、載歌曲。又該公司為求快速擴充可供交換之MP3 檔案以招來會員,大量購入市面所銷售之CD,再以musicmatch軟體轉檔為MP3 格式,上傳至飛行網公司之電腦內,之後又成立星紀科技有限公司,以接續商品部之轉檔工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案例:ezPeer是否屬於該負幫助侵權責任?,吳某為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以點對點(Peer to Peer,簡稱P2P)檔案分享軟體(下稱ezPeer軟體,包括ezPeer主機伺服器Server端軟體、Client客戶端軟體)及網站主機,經營ezPeer網站,以提供使用者交換(傳輸及下載)MP3 格式之錄音檔案
7、為主要業務。向使用者收取服務費,凡欲利用全球數碼公司ezPeer網站交換MP3 等檔案者,均可免費下載ezPeer軟體,註冊為會員,但須透電子現金(Ecoin)或以按月付費新台幣(下同)100 元之方式取得無限下載之權限,或以此取得點。點為ezPeer使用之虛擬的會員儲值單位,計費方式按成功下載檔案的大小計費,1元可以購得點1點,以下載檔案的MB數扣P點,然若連線會員將自己之MP3檔案以相同手段公開傳輸與其他連線會員,亦得以每MB數增加P點,鼓勵會員用力分享檔案,加速檔案之散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728號刑事判決),混合式P2P軟體(Kuro、EZpeer),唱片公司,音樂創作人,
8、音樂網站,個人,個人,無取得授權無取得授權,授權,交換檔案,登記為會員,搜尋,分散式P2P軟體(Grokster),唱片公司,音樂創作人,音樂網站,個人,個人,無取得授權無取得授權,授權,交換檔案、搜尋,使用軟體,台灣判決,Kuro(混合式)共同正犯(一審)和解ezPeer(混合式或分散式?)罪刑法定主義、無罪(一審)和解,2007年修法:著作權法87條,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
9、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刑事責任,著9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行政介入權,著97條之1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網路服務業者之侵權責任,ISP(網路服務提供者)業者的責任會員或使用者,在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平台,提供違法公開傳輸ISP業者構成87條(7)
10、?或者構成網友侵權之幫助犯?,間接侵權,美國法下的民事侵權責任輔助責任監督人責任美國判決Grokster(分散式)間接侵權,美國與臺灣間接責任比較,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著作權ISP法案(總統公布)90-4、90-10、90-11各種ISP,包括blog、TANet、智慧局網站,etc.90-5 連線服務提供者(IAP)90-6快速存取服務90-7資訊儲存服務 90-990-8 搜尋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者免責之共通條件,第90-4 條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
11、實履行該保護措施。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三振條款)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網路服務者免責之共通條件,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連線服務提供者(IAP)之免責要件,IAP沒有取下的問題,但仍須符合90-4條第90-5條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
12、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第90-6條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一、未改變存取之資訊。二、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 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搜尋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第90-8 條有下列
13、情形者,搜尋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一、對所搜尋或連結之資訊涉有侵權不知情。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免責要件,第90-7條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14、之通知/取下措施,通知(Notice)取下(Take Down)回復通知(Counter Notice)轉送(Forward)提訴證明回復或告知(Restore or Notify)減少ISP 做“客戶有無侵權”價值判斷之負荷,純粹作程序性之操作,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通知/取下措施,第 90-9 條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將第九十條之七第三款處理情形,依其與使用者約定之聯絡方式或使用者留存之聯絡資訊,轉送該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但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 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資訊儲存服務提
15、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 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通知/取下措施,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 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 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 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 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者之免責要件,第 90-1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
16、,不負賠償責任: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例題17,甲為遊專家,以其經編寫並出版遊考工具書深歐洲遊(全書計10章,200頁),乙休股份有限公司未經甲之同意,將甲之書中第5至7章共50頁之全文,分為3個單元登載於乙公司所屬遊資訊網站上展示、供人閱覽,但網頁下有載明出處(甲編著之深歐洲遊)。該網站係由乙公司向丙公司租用網站空間,提供資委託丙公司建置,免費提供給遊作家登載遊著作,亦免費提供網使用者進入系爭網站瀏覽,以吸引遊業者付費刊登廣告。乙公司與丙
17、公司並在簽訂之網合約中約定:乙公司提供之資,應遵守相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否則應負相關法責任。且網站建置後,乙公司應自為管及資維護。丙公司在甲通知侵權事宜後旋即要求乙公司遷移系爭網站,請問乙公司、丙公司是否侵害甲之著作權?(30分)(99年智慧財產行政),不實通知之損害賠償責任,權利濫用第 90-11 條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製版權概說,一、立法意義:針對年代久遠、著作財產權已消滅或不受保護之文字、美術著作,藉製版權鼓勵發行、以促進文化發展。,製版權概說,二、要件:著79(i)無著作財產權或
18、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 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 權利。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製版權之準用著作權,一、著801 製版權之消滅:準用著42/43。(1)製版人若死,權利歸屬國庫、或製版權人為法人,於消滅後利歸屬地方自治團體者,則製版權消滅(2)製版權消滅後,得自由利用,且無人格權問題,製版權之合理使用限制,一、著80 1 著44:中央地方機關立法行政所需 2 著45:司法機關程序使用必要 3 著
19、46:各級學校教師授課必要 4 著47(i)編製教科書 5 著47(ii)編製輔助教材 6 著48:文教機構得重製,製版權之合理使用限制,7 著49:新聞報導之重製 8 著51:私領域之非營利使用 9 著53: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10著54:依法之考試得重製,但標的為試題者外11著64:合理使用時應合理明示出處 12 著65:合理使用製版物之判斷標準,製版權之登記,一、製版權取得登記主義二、製版權讓與取得著79(iv)登記對抗主義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 定之。,製版權之侵害,一、一般侵害類型:著79(i)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二、擬制侵害類型:1 著87(ii):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幫助盜版流通刑事救濟:製版權修法後已除罪化。著93(3)僅提及著作權,依罪刑法定原則不在內。2 著87(iii):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