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十一章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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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保 险 法,本章主要内容,保险法概述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业法,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的概念(一)保险法第2条规定。理解:从社会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者是契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可保危险)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可保危险,三种危险:人身危险、财产危险、法律责任危险。要求:危险的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危险所致的后果很难确定,(四)保险的分类,见教材P305-306,二、保险法的内容以及作用,见教材P306308,三、保险法

2、的基本原则,(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五)近因原则,(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1、保险人以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对象直接采取的预防和减少的措施 36条2、保险人通过保险费率和拨付预防费为杠杆,督促被保险人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发生3、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量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发生,履行施救义务 42条,(二)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17、22、37条2、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3、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三)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2条构成要件有三项:适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 2、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人身保险:53条财产保险: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是财产保管人以及合法占有人,(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内涵:(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

4、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2)补偿的量应该是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五)近因原则,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保险人才对损失付补偿责任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即后发生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法第10条。特征:1、合同目的的保障性2、客体的特殊性3、对价的悬殊性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5、合同的射幸性,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见教材P314-315(一)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5、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三)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四)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五)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六)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有权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的人 第10条3 条件:(1)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2)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2、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申请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

6、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承担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0条2条件:(1)具有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2条 条件:1必须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2必须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2条 条件:1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二)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4、

7、体检医师,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一)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的总称,它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赔偿责任,而由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合同,(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1以赔偿被保险标的的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害填补原则2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3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所受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4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保险代位权,二、财产保险合

8、同的分类,见教材P332-333,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二)保险金额(三)保险责任(四)除外责任,(一)保险标的,12条4。范围:1、可保财产2、预期利益3、消极利益除外不保财产未经开发和加工的原始形态的土地等没有价值依据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投保人非法占有、使用的财物,(二)保险金额,见教材P331,(三)保险责任,见教材P331-332,(四)除外责任,教材P332恐怖袭击,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对投保人的效力1、依照保险合同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2、如实告知 3、减灾防损 4、危险变更通知 5、保险事故的通知 6、单证提示和协助,(二)对

9、保险人的效力,、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收取或者退还保险费、保险代位权,三、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变更、主体的变更条、内容的变更条(二)终止:、期限届满、部分履行、协议、保险标的转让、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三、(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1、15条、16条,保险人一般不得解除合同35条2、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17条(2)危险增加 37条(3)投保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 36条(4)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 28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没有发生效力,四、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

10、保险金后,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条特点: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其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二)保险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已为保险金给付(2)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2、行使代位权的限制47条3、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及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48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求偿 46条,四、财产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见教材327-328,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11、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52条,(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金额的固定性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3、一定的储蓄性4、不存在代位求偿权,(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见教材P337,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二)不丧失价值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五)年龄误报条款(六)自杀条款(七)战争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定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高和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

12、订立的头2年违抗辩期54条,(二)不丧失价值条款,该条款规定,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险合同解约或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依然存在,并且,保单所有人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所谓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处理方式:可以借款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纳的保险费。退保,领回这一部分现金价值,(三)宽限期条款,是对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的投保人给与一定的时间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

13、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失效58条,(四)复效条款,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条款通常规定,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复效59条,(五)年龄误报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者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向投保人退还多缴保费,或者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予以调整保险金额54条,(六)自杀条款,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都有属于保险任免责条款的自杀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成

14、立之日以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66条,(七)战争条款,在制定通常的人寿保险费率时,不可能将战争所致死亡的因素算在内,通常把战争死亡列为除外责任。因为战争所致的死亡率或者损失成都市比较高的,而且难以预料我国通常由投保人预报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一)受益人的种类1、原始受益人。2、后继受益人3、法定继承人(二)受益人的指定62条,(三)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其行使须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

15、前提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有不轨行为时丧失受益权 65条,第四节 保险业法,一、保险业法的概念又称为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指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保险企业子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二、保险业法的作用,即保险监管的目的(一)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三)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四)有利于保险业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五)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三、保险公司,(一)组织形式 70条(二)设立条件 73条 设立程序 74条、75条(三)业务范围 92条 偿付能力 98条(四)保险经营规则,(四)保险经营规则,1、保险费率厘定的管理2、保险条款拟定的管理 107条3、保险新险种设立的管理4、保险资金的运用 105条,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方式(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三)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见教材P346-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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