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十七章特别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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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第五节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六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五)选民资格案件,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三、特别程序的特点(一)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

2、的审理程序构成(二)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三)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四)审判组织特别(五)实行一审终审(六)审结期限较短(七)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八)免交案件受理费,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二)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申请与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作出判决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四)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五)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申请和受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判决(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第三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

4、概念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一)申请与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事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进行鉴定(三)进行审理(四)作出判决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第四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三、认定

5、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一)申请和受理(二)公告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一、宣告婚姻无效的概念 宣告婚姻无效,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认定并宣告已经缔结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一)必须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二)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第五节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一)婚姻当事人(二)利害关系人四、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一)案件管辖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理与裁判(三)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第六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

6、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四)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三、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规定(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裁

7、判,海口市秀英区吴多财在自己新取得的宅基地上准备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坛子,内装金银珠宝首饰若干,其中一只金手镯上刻有张某的名字。吴多财立即将此事向村委会汇报,要求村委会寻找张某。村委会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要求将该坛子财宝认定为无主财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该案件重大疑难,于是在周围村民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但事隔半年后,仍然没有任何线索。于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指定吴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吴审判员认为该财产已失去所有人,因此作出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收归集体所有。请问:(1)该案件在审理程序上有无错误之处?(2)如果在吴审判员审理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在判决认定该坛子财宝为无主财产以后,出现张某并主张自己是该坛子财宝的合法继承人,那么,人民法院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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