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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XX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XX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2)36号)、XX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实施办法(X政办发(202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对重大行
2、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是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计划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X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的程序实施。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
3、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三)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总投资5000万(含)以上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项目投资且单个项目变更资金超过2500万元或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事项;(七)县本级财政(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一次性动议5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安排;(八)处置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九)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十)行政
4、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十一)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予纳入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在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第九条决策事项建议因提出的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是
5、否纳入目录管理:(一)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或交由其研究论证的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论证材料应包含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通过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表。(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年度工
6、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于每年3月之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初审,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初审后可直接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并通知有关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初审时应充分征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应当予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法律关系较为
7、复杂的决策事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县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决策事项是否纳入年度目录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二条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程序报县委同意。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决策事项名称;(二)决策承办单位;(三)决策时间安排;(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除依
8、法不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一般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决策事项,经研究论证并按程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第十六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将履行决策程序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记录等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在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