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合同法司考-真题+答案+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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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年司考真题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2.(00.卷二.多.45)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运用2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IOoO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0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0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担当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担当【参考答案】ABD【考查学问点】(1)买卖合同的性质(2)简易交付;(3)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解题思路和依据】(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故A项是正确的。

2、(2)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此为简易交付的规定。因此B项是正确的。(3)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C项不正确,D项正确。【应留意的问题】有很多人把交款作为风险转移的标记。其实,依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风险的转移,除非当事人有特约,与价款的交付无关。3.(02.卷三.多.38)在以下哪种状况下,出卖人应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合同约定卖方代办托运,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B.

3、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C.标的物己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D.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参考答案】AC【考查学问点】风险责任的负担。【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多选题,可以用解除法来确定答案。(1)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应当由买受人担当风险。第103条指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担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全部。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解除B项。(2)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收货物,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担当风险。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4、“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担当。”故确定C项。(3)依据合同法第141条、146条的规定,解除D项。【应留意的问题】因A项题意不清,有两个交付地点,只好接受解除法,将A保留。4.(99.卷三.多.52)在以下哪些状况下,买受人应当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

5、物提存【参考答案】CD【考查学问点】风险责任的负担。【解题思路和依据】(1)A项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担当。即由违约人担当。应当解除A项。(2)标的物尚未交付,依照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应当由出卖人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应当解除B项。(3)约定时间己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应当由买受人担当风险,即由违约人担当风险。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缘由致使标的物不能依据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担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依据合同法第103条的规定,提存后应当由买受人担当风险

6、,故选择D项。【应留意的问题】C项的选择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43条,但很多人适用合同法第146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能适用合同法第146条,而本题不存在约定不明的状况。(十二)赠与合同1.(00.卷三.多.51)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确定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钢琴两台,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不愿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担当违约责任B.甲公司尚未交付设备,故可撤销赠与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甲公司不再担当责任【参考答案】ABD【考查学问点】赠与合同的性质与赠与

7、人的撤销权。【解题思路和依据】对希望小学的赠与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应当选ABD。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钢琴。【应留意的问题】不知道随意撤销权的限制。即不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 3.(99.卷三.单.5)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

8、捐赠100万元。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看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此项捐赠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指责B.此项捐赠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承诺骗取宣扬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赐予行政惩处C.此项捐赠承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D.此项捐赠承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参考答案】D【考查学问点】赠与随意撤销的限制。【解题思路和依据】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与不允许随意撤销。因此选择D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9、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应留意的问题】应当认为,公司与民政部门的赠与法律关系(赠与合同)己经成立。民政部门只要未拒绝,就视为接受赠与(承诺)。而民政部门是没有权力拒绝接受公益赠与的。因为它只是受赠人,不是受益人。假如拒绝,就是危害社会公益。(十三)借款合同 2.(99.卷三.多.53)下列四份借款合同,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均无约定,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应当如何履行?()A.甲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则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B.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则应当每满6个月时支付一次利息C.丙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30个月,

10、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和30个月时支付利息D.丁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50个月则应当分别在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和50个月时支付利息【参考答案】AC【考查学问点】利息支付的时间。【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I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J故:(1)A项正确。(2)B项错误。(3)C项正确。C项中24个月,是第24个月。(4)D项错误。丁应当在第12、24、36、48、50个月的时候支付利息。即应当

11、支付5次,而D项只有4次。【应留意的问题】熟悉规定即可。(十四)租赁合同 1.(02.卷三.多.32)某甲将私房2间出租给某乙,租期为2年,在租期内,某甲又与某丙签订了私房2间的买卖合同。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A.某甲与某丙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某甲未取得某乙的同意B.某甲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某乙房屋将要出售C.某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某丙购买房屋D.如某丙购得了房屋,则其有权确定原甲、乙之间的房屋租凭合同是否接着执行【参考答案】BC【考查学问点】租赁人的通知义务及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12、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为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了出租人出卖状况下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18条规定,出卖人出租房屋,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3个月的规定,应当视为对“合理期限”的说明,尽管“3个月”的规定在前。(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在前,买卖在后,买卖不破租赁。【应留意的问题】后边的,不能击破前边的,这是一般规则。(十九)技术合同 1.(02.卷三.多.56)甲、乙共同完成一项独创,就该项独创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推断

13、中,哪些是正确的?()A.假如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B.假如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运用的权利C.假如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D.假如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参考答案】BCD【考查学问点】共同开发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独创创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

14、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依据上述规定,可以解除A项,选择B项、D项。(2)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隐私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接受书面形式据此,应当选择C项。【应留意的问题】这是历史悠久的题目,应当记忆。(二十)保管合同 1.(99.卷三.多.44)甲欲将一部分货物寄存在乙处,为此向吴律师询问.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吴律师的以下看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在签订保管合同后交付货物前解除合同的,不担当违约责任B.甲、

15、乙双方没有约定保管费,乙有权依交易习惯请求甲支付C.乙可以依据状况变更保管场所或方法D.在有第三人对甲寄存的货物主见权利时,除了依法对保管物实行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乙应当履行向甲返还寄存的货物的义务【参考答案】ABD【考查学问点】保管合同的实践性、交易习惯、保管义务、返还义务。【解题思路和依据】(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A项正确。(2)交易习惯假如未被当事人所解除,自动进入合同之中。依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用交易习惯对合同进行补充性说明。因此B项正确。(3)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当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状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

16、自变更保管人场所或者方法。”据此,应当将C项解除。(4)合同法第373条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见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实行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因此D项正确。【应留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在B项。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合同,但甲、乙之间、某地区之间或者某种特别货物保管有付费的交易习惯,自然应当付费。交易习惯假如未被当事人解除,就成为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二十二)托付合同 2.(99.卷三.多.47)甲工厂托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酬劳。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托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

17、权要求给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托付第三人处理托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担当责任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托付合同关系【参考答案】BD【考查学问点】无偿托付合同费用的担当、转托付的责任、当事人的随意解除权。【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398条规定:“托付人应当预付处理托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托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托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据此,应当解除A项。该条的关键词就是:预付、垫付和利息。(2)合同法第400条中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托付事务。经托付人同

18、意,受托人可以转托付。转托付经同意的,托付人可以就托付事务干脆指示转托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担当责任因此选择B项。(3)因合同是无偿合同,受托人轻过失免责。受托人并不确定要担当责任,因此应当解除C项。请留意C项中的“都”字,题意昭然若揭。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以上三项分析完毕后,对D项已经没有迟疑的余地了。合同法第410条规定:“托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托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

19、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J【应留意的问题】审题时,应留意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偿合同。(二十四)居间合同 (99.卷三.单.13)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托付刘某供应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担当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状况下,对刘某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担当其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担当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担当供应媒介服务的费用【参考答案】D【考查学问点】

20、居间费用。【解题思路和依据】在媒介居间的状况下,居间费用是居间人为获得酬劳应当支出的成本,故应选择D项。合同法第426条第2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应留意的问题】首先应当分清是媒介居间还是报告居间。从题意来分析,刘某的居间是媒介居间。媒介居间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没有酬劳请求权,只有费用请求权。二.随意选择题(99.卷三.任选.2)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I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托付

21、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I个星期之内赐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托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运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

22、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运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85.依据我国合同法,陈某托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参考答案】C【考查学问点】无权代理。【解题思路和依据】(I)陈某从未获得授权,但是三木公司有理由信任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因此选择C项解除A、B项。(2)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的追认就可发生对被代理人的效力。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平安。解除D项是适当的。【应留意的问题】(1)题干己经确定了陈某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只是要求考生对该行为的效力进行推断。(2)表见代理

23、本质上也是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从题意看,B项的无权代理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将其解除。86.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是什么合同?()A.买卖合同B.托付合同C.行纪合同D.居间合同【参考答案】C【考查学问点】合同的性质。【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三木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的,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代销合同,代销合同是行纪合同的一种。【应留意的问题】代购、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87.陈某以三石公司的名义与三木公司签订的合同于何时

24、生效?()A.4月1日B.4月5日C.4月17日D.4月18日【参考答案】C【考查学问点】合同生效的时间。【解题思路和依据】代销合同是诺成合同,于成立时生效。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陈某邮寄合同书的行为属于要约,三木用特快专递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邮回,是承诺行为。承诺通知于4月17日到达。因此选择C项。【应留意的问题】在异地以合同书、确认书的方式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区分出要约和承诺。88.依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陈某托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状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B.三木公司在

25、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酬劳,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酬劳请求权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干脆享有权利、担当义务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见,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见其请求权【参考答案】BC【考查学问点】无权处分、交易惯例、行纪合同的效力。【解题思路和依据】(1)因陈某的行为己经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解除A项。(2)交易习惯可以构成合同的默示条款-假如当事人在缔约时没有解除的话。交易习惯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1条作出说明,事实上,对合同进行补充说明是法官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故B项应当确定。另外,从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这个角度也可确定B项。(3)三木公司与

26、九龙公司的买卖合同对行纪合同的托付人(三石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干脆享有权利、担当义务。”因此应当选择C项。(4)合同法第42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托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托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应当解除D项。【应留意的问题】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陈某是以三石公司的名义。89.对三木公司以50万元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九龙公司的行为,下述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因而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因而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因而应当得到托付人同意又未经托付人同

27、意,因而只有在三A.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B.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C.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D.由于三木公司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出卖,木公司补偿其差额的状况下,该买卖才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参考答案】CD【考查学问点】行纪合同的价格指示。【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托付人同意。未经托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托付人发生效力。”因此确定C、D项。(2)三木公司与九龙公司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受托付人三石公司指定价格的影响,

28、但不受行纪人三木公司是否补偿差额的影响。补偿是行纪合同托付人是否接受后果的问题,不是买卖合同的效力因素。因此,可以解除A、B项。【应留意的问题】买卖合同是否对托付人发生效力,都不影响该买卖合同在出卖人(行纪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效力。90.该批设备闲置在九龙公司的库房中被意外烧毁的损失应当由谁担当?()A.陈某B.三石公司C.三木公司D.九龙公司【参考答案】D【考查学问点】风险的负担。【解题思路和依据】作为标的物的动产已经交付,应当由买受人担当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J说明书等资

29、料的未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应留意的问题】由九龙公司担当风险,不影响九龙公司追究三木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担当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担当违约责任的权利。”(00.卷三.任选.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方说:“你先牵回去试用1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依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 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担当?()A.甲BNC.甲和乙D.甲或乙【参考答案】B(通说认为是A)。【考查学问点】试用买卖风险的担当。【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1

30、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动产)己经交付,因此风险应当由乙担当。乙占有、管理标的物,只有其能够规避风险,出卖人因已经交付,对规避风险己经无能为力,因此,让乙担当风险最符合合同法的精神,最公允。【应留意的问题】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选A项,即认为应当由甲担当风险。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在试用买卖中,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没有交付,在买受认可之时,标的物简易交付。-这是理论上的重大误会。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买受人认可时生效。这里生效的意义是全部权发生转移,而不

31、是简易交付。交付的事实在买受人认可之前己经发生了,否则买受人如何试用?在试用买卖中,交付与全部权的转移不是同时发生的,是两个环节。 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全部?()A.甲BZC.甲和乙D.甲或乙【参考答案】A【考查学问点】试用期间孳息的归属。【解题思路和依据】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标的物未交付,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孳息应当归出卖人全部。故选A项。第163条指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之后合同法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全部。”笔者认为,试用买卖在买受人认可之前已经交付,但孳息仍归甲方全部,因为试用买卖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买

32、受人认可之前,交付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给付效果,因此选择A项。答案虽同,理论依据不同。【应留意的问题】C项因是共有选择关系,D项是选择关系,故C、D可以轻易解除。但因试用买卖中存在交付,因此简洁误会为孳息归买受人全部。原物(马)尚且不归买受人全部,孳息(小马)归买受人全部就会产生剥夺他人全部权的效果。假如买受人认可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合同发生给付效果,依据第163条规定,小马明显应当归买受人全部。 8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担当?()A.甲BNC.甲或乙D.甲和乙【参考答案】B【考查学问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解题思路和依据】乙未尽管

33、理义务,应当担当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担当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应留意的问题】乙构成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责任与物主无关,因此解除选项A、C、Do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行为B.无效行为C.效力未定的行为D.可撤销的行为【参考答案】A【考查学问点】买受人认可的表现方式。【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但通说认为,买受人出卖、出租等处分试用标的物的行为,视为认可(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34、。【应留意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应当选C项,即认为乙与丁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其实,买受人出卖试用的标的物,是认可试用买卖的行为,试用买卖生效,因此,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是效力未定,而是有效。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白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状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己成立,但未生效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参考答案】AC【考查学问点】一物双卖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解题思路和依据】一物双卖时,原则上两个买卖合同都能有效成立。假如试用人乙不买(不认可),则

35、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中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应留意的问题】一物双卖,其次个合同并不必定无效。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确定购买该4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4匹马,欲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见何种责任?()A.主见缔约过失责任B.主见违约责任C.主见赔偿损失D.主见接着履行合同【参考答案】事实上无正确答案。【考查学问点】缔约责任。【解题思路和依据】为什么无正确答案?参照第85题的题干,甲向戊说明白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状况,因此戊对甲无权主见缔约责任,当然不能主见赔偿损失。【应留意的问题】(1)甲与

36、戊之间的合同成立尚未生效(条件未成就),因此,不能构成违约责任;(2)假如不考虑第85题的条件,正确答案为BC合同法司考真题-合同法历年试题精解三.案例题(02.卷四.案例.第5题)(本题8分)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托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500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托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

37、收以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峻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刻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刻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意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假如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全部权从

38、什么时候起转移?()【参考答案】(1)拟制交付中的指示交付;(2)交付经伏牛公司背书、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时财产全部权转移。【考查学问点】拟制交付。【解题思路和依据】(1)指示交付不是实物交付,而是转移提取标的物的权利。(2)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标的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J【应留意的问题】交付的仓单,须有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参考答案】兴都公司依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考查学问点】先履行抗辩权。【解题思路和

39、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依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兴都公司没有收到首付款,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留意的问题】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而不是担忧抗辩权。因此,供应付款保证书不影响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付款是收货的前提,先付款,后给货,给货的一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担忧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义务人,因此,明确、确定地将担忧抗辩权解除。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担当什么责任?()【参考答案】伏牛公司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考查学问点

40、】违约责任的担当。【解题思路和依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托付人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托付人造成损失的,托付人可以要求赔偿。”纺织厂至少是付款拖延,金钱之债的拖延,必定有损失。因此,纺织厂应当担当违约责任,担当这种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应留意的问题】赔偿是以存在损失为条件的,题干中没有明确交代是否有损失,但金钱之债的拖延必定有损失,至少有利息的损失。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全部权?为什么?()【参考答案】纺织厂取得全部权。仓单是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经合法转让,即发生仓储物全

41、部权转让的效力。物权证券经合法转让,持有人即可提取标的物。【考查学问点】指示交付时全部权的转移。【解题思路和依据】仓单是提取标的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标的物的权利,不因托付合同的争议而发生动摇。【应留意的问题】是否付款,不是全部权取得的条件。(02.卷四.案例.第6题)(本题10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23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刻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

42、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找寻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全部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担当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

43、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见违约责任?()【参考答案】(1)理由:甲公司构成预期重大违约。(2)可以,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考查学问点】预期违约与责任。【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94条规定,表明“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被违约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2)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己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更原原状、实行其它补救措

44、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应留意的问题】要留意推断甲公司通知(传真告知)的性质。2.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参考答案】(I)B县人民法院。(2)双方约定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代办托运的,货物发运地为履行地。【考查学问点】约定管辖。【解题思路和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接受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接

45、受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样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应留意的问题】(1)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代办托运的地点,是履行地点,对买卖合同而言,意味着它是财产的交付地点。3.遭受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担当,为什么?()【参考答案】由甲公司担当。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己经完成了交付。【考查学问点】风险的负担。【解题思路和依据】代办托运的发运,视为交付。【应留意的问题】本题题意不清,因为涉及几个合同,在不同的合同中,担当风险的主体和要求并不相同

46、(如乙与丙之间由丙担当风险)。也就是说,本题的答案不具有惟一性。只能从做题技巧上推断由甲公司担当-甲公司是最终责任的担当者。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确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见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合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考查学问点】违约金与定金在适用上的关系。【解题思路和依据】定金和违约金同时适用会产生不公允的后果。【应留意的问题】:假如乙公司选择定金,定金可以按不履行的比例适用。本案的违约金

47、是不履行的违约金,也可以按比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在当前法理上属于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了全部权保留,丙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考查学问点】效力未定。【解题思路和依据】当前通行的法理认为此类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确认为效力未定。所以考生了解当前的“通说”是很有必要的。尽管这种法理不无争议。【应留意的问题】依据当前的理论,效力未定不影响买受人的善意取得。(02.卷四.案例.第9题)(本题11分)某县医院依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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